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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焦点:伤者情况如何?为何异地侦办?


6月10日凌晨,多名男子在河北唐山机场路一家烧烤店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女子一事,引发各界关注。


施暴者有何背景?警方接警后是否有延误?被打女性伤势如何?唐山打人案为什么要采取异地办案?后续案件调查的重点将如何开展?对于这些事件焦点疑问,多方作出回应。

此前报道↓

唐山打人事件五问:有无保护伞?怎么判?


唐山9名施暴者至少3人有前科

2人曾被网上追逃


6月11日,河北唐山打人事件9名嫌疑人全部被抓获。


据新华社消息,此前警方调查显示,这9人中有7名男性、2名女性,案发时多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迅速逃离现场,其中几人外逃到江苏。10日,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广泛调查取证研判,随后展开抓捕。在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和河北、江苏警方合作下,9名涉案人员于11日被全部抓获归案。


据当地市民反映,主要嫌疑犯之一陈某志,即视频中的绿衣男子,系当地一水产养殖公司老板。企查查平台显示,陈某志牵涉7起司法案件,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也即所谓的“老赖”,案由包括不当得利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嫌疑人刘某、陈某志、陈某亮均有刑事处罚记录,其中2019年刘某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上诉被驳回。2020年陈某亮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获减刑。2015年刘某、陈某志等人涉嫌非法拘禁被网上追逃。


唐山警方3小时后才到现场?

多方回应


此前,网上传出一份接警记录截图显示,6月10日2时41分,李女士报警称,唐山一烧烤店发生打架事件,辖区单位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受理为行政案件,案情类别为“一般打架”“被打”。同时,记录显示还有另外两个不同的报警电话。派警意见一栏显示,派警时间为2时43分许。



但是,10日3时又有“派警意见”显示“未到达”,并进行催办。最后的“反馈情况”一览显示,6时09分,路北分局机场路所情况为“已到场”。


面对质疑,11日下午,机场路派出所值班民警向记者表示,“接警后我们是第一时间出警的。路上的监控和我们的出勤记录都是证据。”


报警人海先生记得,在他报警后,10多分钟后120和警车就先后到达,此时行凶者已逃离现场。海先生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他在2时42分左右拨打了110。


海先生等救护车将伤者送走后,“才放下心来”,和朋友一起离开了现场,他记得当时警方已在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看到警方在向烧烤店老板询问事发时的细节,然后我们就走了。”


伤情最重者掉了几颗牙


据封面新闻报道,另一名报警人海先生(化名)说,殴打过程持续了4分钟左右,救护车抵达现场时,受伤最重的女士一直躺在地上哭泣


上述报道称,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工作人员11日下午表示,10日晚,该院急诊科收治4名该案相关的女性伤者,其中两人留院治疗,伤情较重的一位“嘴部受伤,掉了几颗牙”,两人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唐山警方10日晚通报,两名受伤女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另两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11日下午,警方通报,受伤女子伤情稳定。


异地办理是想打深打透


此前报道,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昨晚发布警情通报称,根据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该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据一位公安机关有关人士分析,异地办案,一方面想打深打透,另一方面,“敏感案件”异地办,可以让群众放下本地办案不够深入的种种疑虑。


目前,坊间议论中,呼声最高的是指这个团伙为黑恶势力。


事实上,要定是不是黑恶势力,有一定的标准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拉开帷幕,两高两部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公安机关一位多年从事打黑工作的有关人士说,判定是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组织,要看有无多人多起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符不符合黑恶犯罪的认定特征,这要看廊坊警方下一步的全面深入调查情况。


该有关人士说,法律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较为狭义。从广义上看,这样的打人行为是涉嫌黑恶犯罪行为,在老百姓眼里的黑恶势力,最直接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政法机关必须打早打小。


据了解,目前,对涉黑犯罪,根据《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


要指出的是,在《刑法》中没有“恶势力”这个罪名。


对涉恶犯罪,目前的依据是2018年1月,两高两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第15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2019年4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对恶势力又作了明确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意见》且对恶势力犯罪“次数”做了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多次,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指3次以上”,上述有关人士说。


也就是说,要调查清楚这伙人到底是不是属于恶势力,主要有两个标准:一、3人以上;二、3起案件以上,其中一起案件是刑事犯罪活动。


上述有关人士还分析说,黑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常见的多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他说,目前看,这一打人案件虽然还只是单案,或许还构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团伙,但不能因为案件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组织,就否认恶势力犯罪行为,这起打人案中的行为是涉嫌黑恶犯罪行为,且三人以上实施,可以称为“恶势力”。对老百姓来讲,遭受一次这样的侵害,是一辈子的阴影,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就是从依法从快从严打击行为开始,决不能让其坐大成势。


另有一位公安机关有关人士分析说,这伙人能这么做,也不是一时意气用事,所以异地办就是要深挖,防止就案论案,看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组织特征,但无论怎么查,都要依法办案,不能被舆论所主导。


那么如果调查中发现这伙人以前还有类似打人行为,但当时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私了或调解了怎么办?


《意见》第9条规定: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一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


这条规定,特别是对那些“大罪不犯,小恶不断”的团伙来说,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且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完全有必要作为恶势力打击处理。


以寻衅滋事为例,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了5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虽然只能按照一罪处理,但超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入罪标准的那部分违法行为,可以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也就是视为1次犯罪活动和2次违法活动,这样就符合了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如同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应当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另一位从事扫黑工作的民警说,在调查涉黑涉恶案时,如果以前经过协调或私了了,在调查中发现这并不是纠纷,而是寻衅滋事行为,那么也会被视为1次违法犯罪。


如果调查结果,构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所涉罪名还是要根据他们犯罪行为而定,比如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在判决时,将对恶势力团伙主犯将依法从严处罚。


如果涉黑,即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判决时,在具体罪名基础上,加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然后数罪并罚。


检察日报发文: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为什么需要高度重视


施暴者悉数落网,大快人心。指定廊坊警方异地管辖,更能保证案件公正办理。


因为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该案的最终走向目前还难下断言。从警方通报谨慎的措辞也能看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当下都还不能排除。最终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批捕、起诉,法院如何定罪、量刑,都将根据案件的侦办情况和被害人的伤势鉴定结果调整、确定。至于施暴者是否涉黑涉恶,更是需要深挖细查。所以,现在就讨论判五年还是判十年,还显得为时过早。


公众之所以急于想知道案件会怎么判、施暴者将受到何种制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这起案件太让人愤怒。愤怒的来源,是施暴者人数众多,面对素无仇怨、无力反抗的女性,在众目睽睽之下群起而攻,手段残忍、无所顾忌,气焰嚣张到了极点。除去愤怒,还有不安。该案发生在周末的烧烤店——一个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日子,一个日常得不能再日常的场景。几位被害女性遭遇的无妄之灾,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联想:谁知道哪一天自己和家人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这样的社会治安状况,如何能有安全感?


公众的愤怒和不安,理应得到充分理解和高度重视。这些年,随着平安中国建设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推进,各地取得了众多成果和亮眼成绩,黑恶势力受到严厉打击,社会治理水平和治安状况明显改善提升,老百姓拥有了更强的安全感。但也正因为如此,这起案件的发生,才会显得与大环境如此格格不入,才会让公众如此愤慨、如此难以接受。


这也是该案需要特别重视的原因之一。表面看,作为一起个案,它伤害的是无辜个体;但实质上,它波及的是公众对法治社会、对平安中国的信心


高度重视这起案件,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惩施暴者,还被害人以公道,回应公众关切,更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紧扣“社会更安定”“人民更安宁”的要求,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进一步筑牢安全屏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和业绩,消除这起案件带给公众的阴影,给人民群众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老百姓对法治社会和平安中国更有信心。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综合报道

整合:南都官微运营部

据大河报综合自廊坊公安、青岛广电-点时新闻、封面新闻

另据新华社、都市快报(记者 杨丽)、检察日报正义网(JCRB_Z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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