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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施行9个月,已有人被大刑伺候,小心这些新规!

2016-08-15 法制网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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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追刑责,这是新《刑法》中的最新规定。此外,“男男性侵”、“哄闹法庭”“找人替考”、“网上造谣”等也被《刑九》从行政处罚加重至刑法制裁。《刑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九个月,哪些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最新规定已被“触雷”?

【替考】9省替考入刑案宣判,最高获刑8个月

代替考试罪是《刑九》新设的罪名,具体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同时也明确了,找人代考,或者自己当“枪手”的,一经查实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法条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囊括哪些?

据统计,目前有十几种考试适用于此范围,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全国成人自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驾考等,但一些依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在此范围。

组织者被判8个月 枪手被替考者均获刑

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匡某在北京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组织3人代替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北京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梳理发现,这是《刑九》后组织考试作弊罪中,被判刑最高的案件。

另外,房山法院今年1月已对该案所涉及的替考案进行了另案审理,判处3名“抢手”和3名被替考人犯代替考试罪,6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据不完全统计,这项新罪设立以来,全国已有9省宣判省内首例替考入刑案,除北京外,还包括重庆、上海、四川、山东、陕西、海南、新疆、安徽等8省。

性侵】男男性侵如何处理? 告他“猥亵”!

日常生活中,男性受到猥亵、性侵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刑九》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新《刑法》规定猥亵罪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猥亵犯罪的对象已经不再限于妇女,对于性侵男性的,适用猥亵犯罪予以惩治。

保安队长猥亵多名男下属获刑2年多

7月13日,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宣判《刑九》后省内首例男男猥亵案。被告人是一家公司的保安队长,看到新来的保安年纪轻、长相好,胆子又小,便以喝酒聊天为由头,将男下属灌醉,而后采用抚摸生殖器、口交等方式,对多名男下属进行强制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9个月。

【袭警】袭警入刑比例提高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公安民警身处执法第一线,人身安全也易遭到直接威胁,公安部一组数据显示:2014年,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其中,在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重伤110人、轻伤1541人。

为保护公安民警的执法安全,《刑九》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袭警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属刑事案件

根据《刑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属治安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据初步统计,《刑九》实行短短九个月以来,全国已出现数十起暴力袭警案。

以厦门为例,据去年12月厦门警方公布数据显示,《刑九》实施后的一个月,厦门共发生13起袭警案。其中11起的涉事违法人员被刑事拘留,2起的涉事违法人员处以行政拘留或教育。袭警入刑占了84.6%,行政拘留或被教育的占15.4%,说明袭警入刑比例在不断提高。

法庭】女子法庭上侮辱司法人员、毁损诉讼文书获刑10个月

《刑九》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7月12日,北京一女子刘某因在法庭上哄闹、吵嚷、推搡审判长,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毁损诉讼文书,被密云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这是《刑九》实施后,北京首起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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