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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必读:员工辞职,单位须知的5个法律要点

法务之家 2022-03-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人力资源法律库 Author 檀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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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员工辞职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辞职分为两种: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
 
主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员工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这种情形下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员工因单位存在过错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这种情形下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02
2、员工提出辞职后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辞职申请?
 
这种在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将辞职情形区分开来看,即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反悔,且30天提前通知期限未到期,单位也未办理交接手续,也未对工作做出重新安排以实际行为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这个时候辞职行为未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此时劳动者辞职行为可以撤销,反之则不可撤销。
 
另一种是将员工辞职行为视为形成权,系单方行使的权利,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所以一律无权予以撤销。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
 
“十二、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有权撤回已递交的通知?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2019


十、劳动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间届满前,其可否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答:劳动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间届满前,提出解除的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03
3、公司能否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
 
有的单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但是30天单位根本办理不好员工的交接以及对新岗位的安排工作,所以询问能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
 
根据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该规定首先限定了主体,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不是说单位跟所有员工都可以这样约定,当员工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时,可以约定6个月脱密期。
 
但是这个规定是96年出台的,但是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关于脱密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辞职,所以从劳动合同法角度来看,是否定这个观点的。
 
但是有的地方性规定比如上海、北京、江苏也是支持可以约定脱密期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以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所以单位无权单方加重员工的义务,如果各地区没有当地的特殊规定,那么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约定脱密期。但是有的地区有特殊规定是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比如北京、江苏、上海等,但是限定了主体必须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所以并非所有员工都可以适用以上约定。

 

04
4、员工不办理离职交接,能否扣员工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实务中有的员工打招呼后就离开了,不配合单位办理交接,直接扣工资不行,单位如何转变思路合规的去处理?
 
这里有一个办法,就是说员工之前工资都是打卡,那么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最后一个月工资由于需要办理交接手续需要,以现金形式发放,就是不要在书面文字中体现出来单位扣他工资,你来领工资时,顺便办理交接,如果员工自己不过来,这就不能说单位扣发他工资了。

 

05
5、“辞职申请”与“辞职报告”的区别?

 

实务中经常看到员工离职时,都要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书”与“辞职报告”有何区别?

 
前面我们提到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30天是法律赋予员工单方解除的唯一义务,并且该权利应当为形成权,一经发出即生效,且主流观点不支持撤销。
 
这里就涉及到员工如何表达自己的辞职想法才属于行使形成权而无权撤销呢?
 
这里的“辞职报告”即是员工向单位履行单方通知义务的文件,并且只是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而无需单位同意,更无需单位审批才能离职,只是提前30天通知即可。
 
但是“辞职申请”则法律性质则不同,由于“辞职申请”是一种希望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故“辞职申请书”为要约。

如果员工将辞职申请书已经交给公司,要约已经到达了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因公司已经收到该辞职申请书,故该辞职申请书无法撤回,看到这里,各位HR是不是已经开始内心窃喜了呢?
 
但是单位要知道,要约除了撤回还有撤销一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实务中,公司往往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书后就不管不问了,以为高枕无忧了,并未明确表示出同意员工的辞职申请,也即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且公司不具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情形: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民法典》四百六十七条


所以作为单位的HR,如果单位HR收到员工的《辞职报告》则员工已经明确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个时候单位收到通知即可,无需回复批准其辞职的行为,因为单位也无权审批,员工也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
 

但是如果员工提出的是《辞职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及时审批回复,告知员工已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注意保存证据,防止员工因特殊情形,比如怀孕等撤销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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