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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侃法 | 听西政杜江涌副教授解析《我的姐姐》中的法律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2021-12-05

《我的姐姐》电影一上映,网友们纷纷围绕着“女性地位”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我们看这部电影时,都会产生不少思考。今天,我们邀请到我校杜江涌副教授给我们解析电影中的法律问题。



本期侃法老师


杜江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市热度魅力教师、首届金平法学基金教书育人奖获得者,重庆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高级顾问,重庆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基地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典宣讲团学生宣讲团团长,重庆市教委关工委法治团组长,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的法律顾问,央视法治频道、重庆卫视、重庆之声、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都市频道等多个栏目的特邀出镜嘉宾。《身边说法》《给你说法》《凡人有事》栏目常驻嘉宾。


上周开始,一部电影在我们的手机中开始了霸屏模式——《我的姐姐》,电影名虽然叫《我的姐姐》,但是却没有以弟弟的视角进行影像叙事。全片以女主角安然(张子枫饰)的第一视角代入,讲述了自幼在“重男轻女”环境下成长的安然,在准备考研去北京开始新生活之际,突遇父母车祸去世的噩耗,不得不在抚养弟弟与实现人生理想的两难中抉择的故事。


01

在亲属关系中,我们如何将兄弟姐妹进行归类?

How to classify



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脱口而出“还能是啥子哦,当然是我的直系亲属噻!”各位看官回答错误哦!兄弟姐妹在亲系和亲属制度中,可不是我们的直系亲。

直系亲和旁系亲,都是以婚姻、血缘纵横方向联系的亲属。但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其中直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划重点——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哦。直系姻亲就是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那么旁系亲也包括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其中旁系血亲就是除直系血亲以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所以答案就是,兄弟姐妹其实是我们的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就是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02

那么当安然的父母车祸去世后,如果我们是安然,作为旁系血亲,从法律上我们应否抚养未成年的弟弟?

Yes or no



我们要知道,作为自然血亲,是因出生而产生,只要有出生这一事实,出生者就与其父母校兄弟姐妹、伯叔等亲属发生自然血亲关系,除了一方死亡以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而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重视道德人伦,法律上对亲属关系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即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具体来看,根据我们最熟悉的民法典,其实就在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对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结合到这部电影的背景下,安然的父母骤然离世,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弟弟,而安然作为一个已具备一定负担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弟弟的责任。但是法律未尽之处,就是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寻求其他亲属的帮助,比如电影中的舅舅、姑姑甚至其他近亲属。


03

除了抚养义务以外,还有什么法律关系在安然和弟弟之间产生?

Legal relationship



一发牵动全身,我们知道,一个权利义务往往也会和其他权利义务联系起来。基于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在安然两姐弟之间产生了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会发生诸如继承、禁婚的效力,我们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受到亲属关系的影响,兴许还会发生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以及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等申请宣告的效力。

安然两姐弟的日后生活中,必定离不开“监护”二字,日常生活中常提的就是“家长”“监护人”。在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的第二节监护中勾画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整版图。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意味着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后,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是在监护人顺位上的。如果按法定监护的规则,是可以成为未成年人弟、妹的监护人,需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享受相应产生的一些权利,履行相应产生的一些义务。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如果安然的父母事先留下遗嘱,并在遗嘱中为安然的弟弟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在无争议或者有争议后被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况下,安然也许就可以更放心地走自己的人生规划之路。


04

影片结尾处的“再也不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Yes or no



在影片的最后,弟弟为了让姐姐可以自由地去追逐自己的梦想而主动联系收养家庭。同时,收养家庭为了实现弟弟与姐姐之间的情感和亲情的完全割裂而要求姐姐安然签订“今后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姐姐在面对亲情割舍时无法狠心的签字,选择放弃,带着弟弟离开收养家庭。从法律的解读看,电影中,使安然无法落笔的“再也不见”协议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从法律上来看,该协议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就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安然、安子恒姐弟之间,即便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具有亲属关系,但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并不是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失不在的,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强制限制姐姐和弟弟之间的见面沟通,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善良风俗。所以,在电影《我的姐姐》的结尾处的“再也不见协议”,割裂了人之常情的亲情表达。虽然该协议在法律上不违反相关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



这个问题在情感上思考,也许会有不同的观点。但在法律上其实有比较明确的指向。

我们无疑中可以从中看到对女性权利和地位的思考,这是整个社会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同时,不免地还是要回到对这种亲属关系本身带来的亲情中。

电影中,姐弟之间情感升温的描绘不多,但还可以看出安然的情感挣扎里,虽然有道德舆论的压迫,但是未曾没有对自己弟弟的情感考虑。

电影尾声,在自我与责任中反复挣扎的安然将弟弟送到了领养家庭,签署协议的那一刻,安然无法割舍对弟弟的情感,还是放弃签署协议,最后拉着弟弟在草坪上愉快地踢皮球。留下了开放式的结局,留下了无尽的想象,也为各位观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我们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但此时我倒是想起了电影《我的兄弟姐妹》的一句台词——





我们曾经是天上飘下来的雪花 

 本来互不认识
 但落地之后便结为一体
 结成冰 化成水
 永远也就不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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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杜江涌

排版:李小兰

执编:曹佳涵

素材校核:杜江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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