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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四)

翻译 老狼是也 风灵 2018-12-23

风灵按:本书是东条英机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作为被告的陈词。尽管东条矢口否认,但其自辩其实往往在自证其罪。此外根据其他各方面的材料和证据,日本的陆军罪责最大,东条亦有对外交谈判阳奉阴违、推动战争、支持违反国际公约的战争罪行等等劣迹。


本资料供历史专业学者调研使用,或者给其他读者用于批判、研讨。其事实、观念、遣词等各方面错误,以及东条自身陈诉的前后矛盾,不在此处一一批判。


另附:

《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译者(老狼是也) 序 

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一)

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二)

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三)




东条内阁的日美交涉


九十七


在东条内阁中日美交涉专门由外务省主管。我所知的仅仅是大纲。

围绕着10月2日赫尔备忘录,在日美交涉中使得第三次近卫内阁倒台,这在前面已经谈了。与东条内阁成立之同时,政府和统帅部根据归还于白纸的旨意,于10月21日由外务大臣向驻美大使野村传达了继续对美进行交涉的指示。这一指示在24日由若衫公使也向美国威尔士副国务卿转达了。

日本政府根据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5日御前会议决议中的对美交涉的纲要,使用甲乙两套方案,试图在交涉中打开局面。


九十八


政府鉴于日美交涉越发艰难,且急需抓紧解决,根据同年8月野村大使的要求,决定派遣来栖大使赴美。来栖于11月5日从东京出发,当月15日抵达华盛顿。这是真心希望日美交涉取得妥善解决的措施,断无籍此隐蔽日本开战的意图。关于这点,就如山本熊一(译注:时任外务省美国局长)在法庭所作的证词那样。我听外相说,来栖出发时,外相将联络会议拟递呈御前会议的议题内容在11月3日、4日对他进行了详细说明。


九十九


因为形势紧迫,急于推进交涉,这点外相已经充分传达给了野村大使,日本迫切希望解决问题的意图也应该充分告知了美国政府。这点,也从山本熊一在法庭上所引用的证据中得以证明。


一〇〇


日美交涉是先以甲案来进行的,同时乙案也发给了驻美大使。交涉的进展并不如人意,明显的困难仍在三国同盟关系、国际通商的无差别化问题和支那驻兵问题上。作为政府,为了回避两国交涉的破裂付出了最大的努力,认为应当暂时搁置难点,限定于必须和紧急的问题来促进交涉,对驻美大使重新发出指示,采用乙案以求突破。这期间的有关情况,就如在本法庭山本熊一证人所作证言表述的那样。


一〇一


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17日,我作为总理在当时的第七十七届议会上做了有关施政方针的演说。在演说中阐明了日本政府对于日美交涉的态度。显然日美交涉已经6个月了,两国的主张都很明了,剩下的问题就是两国政府如何通过努力,进行相互让步,来维持太平洋的和平了。

就此认为,日本有必要对世界昭告日本对于现状可以忍耐的限度。

日本政府所期待的就是为了维护日本的独立,维护日本的权威。

(1)不希望第三国插手妨碍支那事变的进行(译注:国际关系中恃强凌弱的典型说辞之一)

(2)解除对日本施加的军事和经济压力,恢复正常关系

(3)防止欧洲战争扩大波及东亚

根据上述的内容,东乡外相就日美交涉中我方的态度阐明了两点,其一就是提出希望日美交涉不再必要耗费更长时间;其二就是我们期望交涉取得成功,但不允许有损于我作为大国的权威。首相和外相的演说,即日就向世界进行了播放,以使内外了解日本的态度。

有报告称,美国的报纸全文登载了以上的演说内容。所以美国当局对此应该充分了解了。对于政府的态度,在10月18日的贵族院和众议院中,对于政府的决议案获得全场一致地通过。特别是在说明众议院的决议案时,岛田议员所作的演说,可认为是反映了当时我国国内的形势。


一〇二


如上所述,对于我国提出的最后条件的乙案,在日美交涉中美国政府也显露难色。尽管野村大使、来栖大使进行了努力,美国政府仍然固执于6月21日美方方案,使得交涉难以取得进一步的突破。

另一方面,从当时得到情报可以看到,11月24日至26日,美国和英国、荷兰、支那各国代表进行了秘密接触,以加强各国政府之间的紧密联系。


一〇三

在此之前,美英奥荷四国的政治局势和军备活动也越来越紧张频繁,首脑们的言论也越来越具有挑衅性。

这对我举国上下的刺激,对所述的议会两院的决议也造成影响。例如:1941年11月10日在伦敦市长就任的午餐会上,有报道称,丘吉尔表明美国如果和日本一旦开战,英国将在1小时之内对日进行宣战。而且,当时随着这一报道,另有一报道也随之传入我国。

在之后的一天,乔治六世在议会开幕式上的敕语中,表示英国对于东亚的事态发展给予重大的关切。罗斯福总统在此前一天的休战纪念日表示,美国为了维护自由将永远坚持不懈地进行斗争。这和英国首相以及英国国王是相互呼应的。而诺克斯海军部长在同一纪念活动中进行了要下定决心应对日本挑战的时刻已经到来的演说。

这些在我第七十七次议会之前美英首脑的发言,十分露骨地具有挑衅性。

罗斯福总统11月7日表示正在考虑撤出在支那的海军陆战队,14日发表已决定撤出。另一方面在英国势力范围下的伊拉克于11月16日宣布对日断交。还有,在罗森准将率领下的守卫香港的加拿大军队于11月中旬到达香港。并且11月24日美国政府发表称决定向荷属几内亚派遣陆军部队。

美国向荷属领土派驻军队,这不能不引起日本的关注。11月21日,英国皇家海军的亚历山大司令官宣布将增强英国在远东的军事力量。在此之前,11月初美国海军部发布称,美国对于两个舰队在同年1月初至10月,主力舰服役两艘、入水两艘;航空母舰服役一艘;巡洋舰入水五艘、驱逐舰服役十三艘、入水十五艘;潜水艇服役九艘、入水十二艘。11月25日在菲律宾岛的美国陆军当局发布称,在马尼拉海湾12月中旬将布设水雷。

与此相呼应,英国海峡殖民地当局也宣布在新加坡东口岸布设水雷。11月下旬美国诺克斯海军部长宣称海军招兵一个月达到一万一千人。在天津的美国侨民百人于11月下旬撤回美国。从以上各方面的紧张情况看,给人的印象是美英方面正处于对日开战的前夜。


一〇四


就在这样紧张形势之下,美国政府于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26日告知野村大使、来栖大使,美国对11月2日日本方面的提案进行了慎重的研究,并与相关国家进行了磋商,表示不能赞同,同时提出了今后交涉的备忘录。这就是11月26日的赫尔备忘录。

其内容和法庭证据第1245-1的内容一致。这份备忘录不仅依然坚持美国历来的主张,而且更附加了当时日本明显难以接受的难题。即:

(1)不仅是日本陆海军,包括日本警察部队也从支那全境(包括满洲)及法印无条件撤兵。

(2)否认满洲政府

(3)否认南京国民政府

(4)三国同盟条约归于一纸空文


一〇五


在这之前的11月22日召开了政府和统帅部的联络会议,审议了日美交涉等问题。

于是在这之后我的印象日美交涉就像过眼烟云,扑所迷离。而作为政府还不能舍弃希望,预想了就以下两种情况所研究的对策。

其一美国如果对日本的要求全面予以拒绝时;其二美国对日本的要求,特别是关于获取石油的问题有所缓和之时。第一种场合,根据十一月五日御前会议的决定就只有采取行动了。而第二种场合,日本将应立即考虑提出应对的具体要求。

记得这种时候,决定向美国提出共计600万吨石油供给的要求。


一〇六


11月27日上午10点开始,政府和统帅部联络会议在宫中召开(开会时美国11月26日的提案还未收到)。外务大臣报告了日美交涉的情况,也谈到了交涉进展的困难。这时,从驻美武官发来报告美国备忘录的概要。这就如前所述,条件非常苛刻。然后从海军武官那里也发来了同样的电报。

 

一〇七


同日即11月27日下午2点再次召开了联络会议,把各种情报汇集在一起进行了审议。大家都对美国提出的苛刻内容感到震惊。我记得审议的结果所得出的结论大致如下:

(1)11月26日美国的备忘录明显就是对日的最后通牒。

(2)对这个备忘录我国无法接受。而且,美国明知日本不会接受仍然提出这些条件,并且还是在和有关国家密切磋商后提出来的。

(3)从以上的情况推断,特别是从最近对日采取的措施和言论来看,美国方面已经下了不惜对日一战的决心。何时受到美国的攻击尚无法预测,日本必须保持充分的警戒。

也就是说在这个联络会议上,几乎对日美交涉已经不存希望。因此需要按照十一月五日御前会议的决定行动起来。但是联络会议不做决定,而是要通过御前会议审议后再做裁决。而这个御前会议定于12月1日,并且这次御前会议政府阁僚全体出席。之所以这次联络会议和预定的御前会议之间隔开了相当天数,因为我考虑到天皇陛下对这样的严重事态会极为慎重,将召集重臣来听取意见,所以留出了一定的时间余地。


一〇八


11月28日上午点召开了阁僚会议。我记得会议上东乡外相对日美交涉进行了详细的报告。并就上述联络会议的结论也交付阁僚会议讨论。对此全体阁僚都表示同感,但是这个阁僚会议没有决定开战的问题,这要等12月1日御前会议来做决定。

在这个阁僚会议之前东乡外相来访,他就野村、来栖两大使11月26日的电报(提出天皇发亲函的意见)找我商谈。外相就这件事也和嶋田海军大臣进行了联系。但是我们慎重考虑下来认为,与其说内容如何,电报本身并无助于收拾时局,在已经接到赫尔备忘录后,今天提出什么申述意见也解决不了问题。对此我们取得了一致意见。然后由东乡外相回电给他们(野村大使来栖大使的这一电报是他们接到赫尔备忘录之前发来的)。


一〇九


以下的事情是我在战后才知道的,当时并不知道。

(1)美国政府很早就成功破解了我国外交通讯的密码,日本政府的意图他们都事先知道了。

(2)我国的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20日的提案是日本最终的提案,美国国务院也事先获得了解。

(3)美国11月26日的赫尔备忘录提出之前,根据罗斯福总统的意见先施放烟雾弄一假提案,看似还有对日继续交涉的意图,为充实海军力量以赢取时间余地,但是这样的假提案受到了英国和重庆政府的激烈反对而被取消了,最后发出的就如证据第1245-1号那样的提案,而且也事先知道日本是不会接受这一提案的。

(4)美国方面是知道日本政府视11月26日赫尔备忘录为最后通牒的。

(5)美国不仅在1941年11月末已经和英国共同决定对日战争,而且还在进行早于日本的先发制人的秘密策划。在11月末这些重大的数日之间,具有如此重大的事实的存在是做梦也未曾想到的。


十一月二十九日的重臣会议


一一〇


预定召开12月1日御前会议的前两天的11月29日,考虑到天皇陛下的心情和旨意,为了征求政府向美英荷开战的意见,在宫中召集了重臣。在披露了政府的基本政策考虑后,籍此机会让陛下有机会听取重臣的想法。这是根据天皇爱好和平的精神,为了慎之又慎地考虑这一重大问题而采用的手续。召集来的重臣有近卫公、平沼男爵、林大将、广田、阿部、米内大将、若槻、岡田大将等,都是曾担任过总理大臣的经历显赫的人物,另外还有枢密院议长原嘉道。这就是所谓“重臣会议”。实际上并非会议,而是恳谈会的形式。没有议长,也没有决定的议题。然而必须加以说明的是,召集的这些人物之所以称为重臣,和日俄战争时代元老的意义不同。当时的重臣即元老,是具有卓著功勋受到封赐而享受元勋待遇,对国家负有高度政治责任并参与各种国策规划的人,现在的重臣并非正式封赐命名的,只是曾经具有担任首相的经历,他们在政治上已经和普通国民没有特殊差别。


一一一


在29日聚会的上午,政府和重臣之间进行了恳谈。政府方面有总理大臣兼陆军大臣的我,还有嶋田海相、东乡外相、贺屋藏相、铃木企划院总裁出席。统帅部没人参加。聚会从上午9点半开始进行到下午1点,由我对国家再无法回避对美英开战的理由进行了说明,由东乡外相对日美交涉的经过始末进行了介绍。对此,各重臣提出了有关日美交涉、有关我国国力等等的问题,政府有关人员都一一做了详细解答,具体内容我现在记不得了。但是我并没有像去年(译注:指1946年东京审判)9月如岡田启介证人所指责的那样,以国家机密为由而拒绝说明,仅仅是回避了纯军事作战的问题。


一一二


接着午餐后,各位重臣奉召根据政府的说明就有关向美英开战问题,由天皇听取意见。除了重臣和参会的政府阁僚以外,还有木户内大臣陪席参加。出席者的意见如木户日记即法庭证据第1196号中所示。这时候发表的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

第一、即使交涉决裂,也应回避开战,以待他日东山再起。

第二、政府以慎重的态度经过研究得出开战的决定,对此表示信赖。

第三、对于长期战的话,日本能否维持供应补给、并对民心的动向表示非常担心(但是对于帝国目前所应采取的方针并无意见)。

第四、这场战争是为了生存的话,那么抱着战败的觉悟也不得不开战。但是,如果为了实行东亚政策而诉诸战争的话,极其危险。

我对这些意见根据政府的认识一一做了说明。关于第一点,其实也是政府最为苦恼的,政府经过了再三的考虑,认为尽管日美交涉不成立的话,如此以往国防将陷于极其危险的局面,这关系到国家生存的问题,我根据上述10月23日到11月2日为止联络会议关于不采用第一方案的理由进行了说明。

关于第二点未做说明。关于第三点,我说明如下:作为帝国来说希望速战速决,但是有对手存在,所以未必就能如帝国所愿,必须要有长期战的思想准备。在联络会议上对于长期战也做了种种研究,大致主要有两点:

(1)关于长期战能否保障补给问题,或者国民产生厌战情绪国内出现不稳局面

(2)战争如何来终结

关于第(1)种情况,与初战的效果相关。战争是难以预料的,但统帅部对于初战的成功具有相当的把握(当然关于袭击夏威夷和其他与进攻相关的纯军事事项并未告知)。

如果如统帅部确信的那样取得战果,由于占据了战略要地,军需物质特别是获取石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缓解。军部和政府将对此进行万全的努力。然后将是维护运送的问题,这点主要有待于海军。关于人心动摇,已经经历了4年支那事变,敌人也曾经竭力运用宣传手段扰乱民心,政府对此保持了充分的警惕,事实证明国民的忠诚是值得信赖的。关于第(2)点,政府也耗费苦心进行了研究,探讨了由苏联或者罗马教廷在适当的时机介入进行斡旋,但是对此没有确切的方案,如果谁有高见,当虚心听取。作为政府在取得初战成果后,迅速确保战略要地,做好长久战的准备,然后:

① 在实施广泛作战之同时,将努力养精蓄锐提高国力。

② 以政治和战略两手并进,首先解决重庆政权和使各属国脱离英国统治。

由此以期美国丧失战争的意志。首先以此为基础来促进形势转换。再如何终结战争,只有到时来制定方针政策。我本着这样的意思进行了追加说明。就这样政府此后继续和与会者进行恳谈,会议到下午四点结束。


一一三


以上的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29日的重臣恳谈会之后,在宫中又召开了联络会议,决定了十二月一日御前会议的议题(有关对美英荷开战的问题)。


一一四


11月30日下午3点过后,突然陛下召见,我立即入宫谒见。但是拜见了陛下,却是由高松宫(译注:昭和天皇裕仁的弟弟宣仁亲王)向我发问说,海军已是捉襟见肘,此时仍然希望能够回避战争,总理的意见如何。我答道:“想回避战争的问题,当然政府和统帅部都抱有同样意愿。但是经过联络会议慎重研究的结果,已经如奏报的那样。事已至此,为了生存自卫不得不战。而且统帅部对于战胜具有相当的信心。而海军作战是基础,因此如果殿下有所疑虑,希望召见军令部总长和海军大臣再进行充分确认。”奉答之后我退下了。

    而晚上7点左右木户内大臣电话告诉我,陛下召见了军令部总长、海军大臣,他们都表示具有相当的信心,因此12月1日的御前会议可以按照预定来召开。


十二月一日御前会议


一一五


如前所述,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5日的御前会议上决定,一方面以诚意来促进日美交涉,另一方面由大本营进行具体的作战准备。但是我们希望美国有所反省,追求以外交方式来取得妥协,但一直到11月26日接到美国的最后通牒,我们认为日美关系几乎再无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的可能。这些在前面已经进行了陈述。回顾以上的经过,然后才可理解有必要作出的开战决定。

于是召开的就是十二月一日御前会议。

这个会议,出席者有联络会议的成员(译注:联络会议通常参会者为首相、外相、参谋本部总长、军令部总长、陆相、海相)和政府方面的全体阁僚。这次会议,根据惯例并得到天皇的允许由我主持议事进程。当天的议题是:

“根据11月5日决定的帝国国策实施纲要,对美交涉无以成立,帝国将决定对美英荷开战”。

开始,我做了如法庭证据第2954号所记载的发言后,开始对议题进行审议。

东乡外相做了如法庭证据第2955号及英文记录第26074号所记载的发言。

永野军令部总长代表大本营两位幕僚长(译注:幕僚长指陆军的参谋本部总长和海军的军令部总长,所谓统帅部或大本营是实际拥有指挥调动军队实权的,即陆军的参谋本部和海军的军令部)从作战立场进行了说明。根据我的记忆,大致要点如下:

(1)美英荷在此后日益加强军备。重庆方面接受了美英方面的有力支援,越来越积极进行抗战。因为美英首脑的言行,可以看到美英方面已经坚定了战争意志。

(2)陆海军根据前次御前会议(11月5日)的决定进行了战备,现在正处于等待降旨大命进入作战行动的态势。

(3)对于苏联将予以严重警戒,但有赖于外交政策相辅,当前没有特别不安的状况。

(4)全体将士士气高昂,燃着以死奉公的精神。可以期待,一旦下达命令,他们能够承担起奋勇迈进的重任。

我更以内务大臣的身份进行了有关民心动向、国内取缔、对外国侨民及外国高官进行保护和非常警戒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大藏大臣对于我国财政金融的持久力问题、农林大臣就长期战时确保粮食的问题各自进行了说明。枢密院议长原嘉道做了以下数项的质询,对此政府和统帅部分别做了说明,其要点大致如下:

一、关于美国军备和其后的增强,我海战有无胜利希望---对此,军令部总长作答,美国军备日益增强,美国的舰队大概全部的四成配置在大西洋,这些要转用于太平洋会很困难。对于英国舰队在远东的增强程度必须有所估算,现在还不断往远东调动。但是从欧洲战争情况看,调动也未必能有什么大作为。这里面还含有美英作为联军的弱点,如果他们来寻求决战,我们就有胜算(译注:日本海军自日俄战争以来的经验主义就是集中兵力的邀击作战),问题是战争长期化时,对此的预测,还在于各种有形无形的因素,将取决于国力的问题和世界局势的推移变化,今天来推测数年后有无胜算极为困难也断不可取(这时的说明中关于袭击夏威夷和其他进攻的具体军事事项概未泄露)。

二、关于泰国的动向以及对此的措施---这个问题主要由我回答。其要点因为泰国的动向和作战实施与军事上外交上都有关联并极为敏感。特别是对泰国,英国政府具有潜在的势力,政府及统帅部在研究对美英作战时,对泰国特别做了慎重的考虑,以求妥善处理。近期该国和帝国之间增进了密切的关系,所以对美英开战时,有信心以和平的方式借用泰国领土通道。

三、关于国内遭受空袭的可能性及其措施---对此参谋本部总长答复称,这与开战以及其后的初战的胜负相关,初战取得胜利的话,日本国内遭受空袭的可能性就小,但不排除随着时间推移会有这种可能。尚不可掉以轻心的是,美国采取向苏联秘密寻求基地的策略,这就更需要国内加强戒备。对军队而言,在某种程度有计划地采取了防空警戒措施。但是作战部队最初还不能充分加以配置,防空作战能力不足,随着战争的展开,将逐渐予以加强。最后,枢密院议长原嘉道做了概括性归纳:

一、美国的态度是帝国难以接受的。在此之上更进行交涉也无望。因此,只有进行开战。

二、可以认为最初的胜利并无疑问。但战争长期化时,为了民心的安定,或者克服和避免长期化,以期早日得到解决,对此希望政府仍多多付出努力。

三、如果战争长期化,为了不使国家内部出现崩溃的危险,作为政府应加以充分注意。

对此,我做了如下的答复:

我充分注意到对于战争,要求采取各个方面采取完全彻底的措施。而且对于今后也将作出充分的努力。即便这个决议之后,到开战为止,如果美国接受日本的要求,能够打破外交僵局的话,政府和统帅部之间已经取得共识,随时可以中止作战行动。长期战的场合,政府将充分注意民心的安定、秩序的维持、阻止国内发生动摇、防止外国的颠覆活动。在皇国兴衰的关头,深感责任无比重大。一旦决定开战,今后当更加竭尽忠诚,努力奉公,使得政府和统帅部团结一致,政策措施周密严谨,坚持举国体制必胜之信念,倾尽全力达到战争目的,以此来报答圣虑。

就这样提案获得承认。

在这个会议上陛下一言未发。


一一六


在这个会议之前,当天上午9点召开了临时阁僚会议,事先审议了这一议题,政府大致不再存有疑义然后出席了御前会议。而御前会议裁决通过也就意味着阁僚决议就此成立。对统帅部而言,还须就各自的责任再通过必要的手续来实施决议。

 

一一七


根据以上的手续所决定的国策,内阁及统帅部本着辅弼和辅翼之责承担全部责任,天皇陛下没有责任。关于这一点,我已经做了部分供述,对于天皇陛下的责任和立场,不容产生丝毫的误解,所以就此再加以详细说明。这于我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事情。

(1)天皇陛下降旨命我组阁时,不像以往由元老举荐,元老以后的年代特别是与本诉讼相关的时期,是由重臣推举及常侍辅弼责任的内大臣进言而下达的旨意。天皇陛下排除这些推举和进言,根据自己的喜好下达组阁大命是没有先例的。此外,统帅部辅翼者(复数)的任命,也是依据长期形成的惯例来选任的。比如,陆军的三长官(即陆军大臣、参谋总长、教育总监)取得共识,再由陆军大臣以辅弼之责呈报陛下,仰承陛下裁可。海军也是同样的情况。天皇陛下就以上的手续加以排斥,任命他人的实际记录在我记忆中还未曾有过。以上就是从明治、大正、昭和一直延续下来所形成的惯例。

(2)关于国政事项,必定是通过以上程序成立的内阁和统帅部根据辅弼辅翼职责来实施。不依靠这样的进言,以陛下独自的意见推行国政或统帅的行为,这样的事情不曾有过。这点在旧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同时按照惯例,对于在内阁和统帅部按其职责形成的最后的决定,天皇陛下甚至都不曾使用过拒否权。

(3)有时候天皇陛下也有提出希望或者提请注意的事情,而这些希望和注意,都是由常侍辅弼责任的内大臣进言而提出的。这就如某被告在当法庭所作的证言那样。然而在拜受这些希望或者注意等旨意后,政治的辅弼者(复数)或统帅上的辅翼者(复数)将根据自己的责任再行检讨研究,来判断适当与否,然后再提出上奏,这种场合如前所述根据惯例都取得了裁可。我不知道天皇陛下在这种场合曾有拒否的事例发生。

总之,天皇不曾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来命令内阁或统帅部的组织建构,也没有使用拒否权来对待内阁及统帅部的上奏。天皇都是根据内大臣的助言提出意见,且即使做了表示,也是尊重内阁及统帅部以其所具有的责任对圣意经过审议后再提出的上奏。对于这些上奏,天皇从未拒绝。这是在战争史上空前巨大的危机时天皇所表现出的立场。

现实的惯例就如上所述。所以,1941年(昭和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的开战决定也是内阁成员和统帅部的责任,陛下绝对没有任何责任可言。


御前会议结束到开战为止的重要事项


一一八


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御前会议作出开战决定,到开战为止的重要事项有如下两点:

(1)开战实施的准备

(2)有关国务的实施

前者由大本营的陆海军统帅部依其责任进行,作为政府并不承担有关统帅事项的责任。只是实行统帅在军事行政方面有必要的措施。有关这些我作为陆军大臣的在任期间负有行政上的责任。但关于海军方面的事情,我作为陆军大臣,并且即便作为总理大臣都未有参与。这里有请法庭留意将陆军参谋本部条例和海军军令总部条例进行比照。根据如上的情况,关于参谋总长及军令部总长统帅各军,是赋予独立于政府的辅翼之职责(译注:日本所谓的“统帅”,即军队指挥大权,指挥、实施和调度有关战争或作战行为)。这是日本特色的基于统帅权独立的理论形成的基本制度。作战用兵的计划实施,换言之即统帅部的相关事项政府行政不做参与。因此也不承担责任。但各省部大臣的陆海军大臣(译注:陆海军大臣是负责军政或与军事相关如预算以及与其他行政的协调,也是军队在政府内阁的代表)则具有参与统帅策划的身份,这是与其他各省部大臣的不同之处。也就是说,与作战相关而转交行政(军事行政)以及人事关系问题是与政府部门有关联的,即使这样,关于作战的实际情况和某項作战计划的决定或具体实施等则不做参与。陆海军大臣只有在相关作战计划上奏陛下受到裁可后,可以得到通报。关于这一问题,证人石原莞尔所作的证言是正确的。

在涉及统帅部的问题,我在1946年(昭和二十一年)3月14日的检方审讯中,即作为法庭证据提出的第1979-A中所作的陈述,因为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籍此机会想再做如下几点补充:

一、大本营的主要人员构成是参谋本部和海军军令部的成员,一部分是陆海军省的人员(陆海军大臣除外)所兼任。但是大本营中的陆军部和海军部是分开的,由参谋总长和海军军令部总长分别掌管。

二、陆海军大臣如上述法庭证据中所陈述的那样,不是大本营的成员,但按照规定是必要的可列席大本营会议的人员,这是为了作为陆军大臣可就与统帅相关的军事行政问题得以迅速处理。但是我作为陆军大臣在任期间一次也未列席参加大本营会议。而且,作为陆军大臣未参与统帅部的决定,只是接受最后决定的通报。

三、我作为陆军大臣在任期间,一次都未召开有天皇陛下亲临的大本营正式会议。

以上的法庭证据中,我陈述的实际上是指陆海军的情报交换会议,而不是所谓的大本营会议。


一一九


12月1日以后到开战,不时召开了联络会议。而且这期间就有关作战实施准备和国务方面的诸事项作出了决定。这些都是本节开始陈述的纯军事作战以外、就国务和统帅两者之间相关联的,通过双方的协商来推进的事项。

(1)决定了对美通告和对美开战的时期

(2)决定了今后战争的指导要领

(3)决定了对占领地的行政实施要领

(4)随着战争开始的对外措施的实施问题

(5)决定宣战诏书


一二〇


对美通告和对美开战时期的决定---

日本政府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十二月八日(日本时间)通过野村驻美大使向美国政府提交了以断绝外交交涉、决定开战为主旨的通告。这一通告内容如法庭证据第1245号所示。对于这个公告的外交处理是交由外务省负责的。

这之前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27日在联络会议上认定赫尔备忘录等同于美国的最后通牒,已经在前面陈述了。根据我的记忆,据此东乡外相与12月4日向联络会议提交了我国应向美递交的通告文案。对此,全体与会成员均无异议给予承认,记得并就处理方法大致达成协议。

A.以上的外交手续交由外务大臣处理。

B.以上根据国际法上的战争通告,在递交美国后日本可以采取自由行动。

C.一定须在对美攻击前将此递交美国政府,由野村大使负责亲自递交美国政府负责人;对于驻日美国大使在攻击实施后进行通知。关于攻击前递交通告曾经由天皇陛下向我和两总长下达指示,陛下的圣意也向联络会议有关人员进行了传达,联络会议与会者对此都表示了解。

D.通告递交美国政府的时间,外相和两总长进行了协商并做出决定,因为这毕竟是外交和作战机密相关联的。

攻击珍珠港和其他进攻的作战计划和作战行动以及进攻时间,大本营作为绝密一点也未提示。因此出席联络会议的除了陆海军大臣以外的阁僚都根本不知道。

我作为陆军大臣,得到参谋总长的秘密通告,而其他阁僚一概不知。我在对检方审问时的法庭证据第1202-A中供述的东乡外相及铃木企划院总裁知道攻击珍珠湾的时间,是完全错误的。在此作出订正。

根据我的记忆,1941年(昭和十六年)12月5日在阁僚会议上,关于对美通告东乡外相对要点做了说明。参会者对此表示了解。

日本政府在12月6日由外相向野村大使发出训电,告知他经过御前会议慎重审议的结果决定了对美递交备忘录(译注:即对美通告)、以及发送这一备忘录的时期将另行通知,而在接到备忘录后正式递交美国的具体时间,以及要求对文书的接收和整理作出充分的调度准备等都做了详尽的指示。这些详细情况就如山本熊一所作的证言。在这一基础上,将备忘录通过电报发送。并且训电指示该备忘录于次日,正确说就是华盛顿时间7日下午一点为准由野村大使正式向美国政府(尽可能向国务卿)直接递交。

总之,关于对美通告,日本政府是有意识在攻击珍珠湾之前递交并且是按此来进行处理的。而且我当时确信野村大使按照外相的指示,在指定时间正确地完成了递交手续。毕竟关于实行这样重大的责任事项,对于派出的使节能够正确执行,这是谁也不会有所怀疑、当然给予信任的。然而事实上以后知道递交通告遭到拖延,作为日本政府对此感到深深的遗憾(译注:日本特别是应海军要求预定袭击珍珠湾一小时前递交最后通牒。但当时的电讯电报不发达难以掌握精确时间,加之电文很长使馆作业繁重,最后递交给赫尔国务卿晚1小时,而袭击珍珠港又提前约半小时。此外根据国际法“海牙公约”规定开战前的“警告义务”,但时间性上不甚明确,东京审判最终未能深究)。

关于对美最后通牒的内容,外务当局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进行了慎重的审议,联络会议和阁僚会议都对此给予了充分的信赖。


(在正式宣战前就发生了袭击珍珠港事件)


一二一


今后战争指导要领的决定。

现在不记得确实的日期了,但关于战争的指导达成了如下协议,这里面有些是12月1日之前在联络会议上已经确定的,为了方便,在此一并说明。

A. 对美英战争开战后,首先运用政治和军事两种手段,促使英国和重庆脱离战争。

B. 根据统帅部拟定的计划,迅速占领并戡平菲律宾、英属马来、荷属印支各要地,以及缅甸南部要地。确保占领战略要地以建立自给自足体制。并且针对北方形势整顿好相应的战备体制。统帅部概算这些需用五个月时间。而后的作战根据情况,特别是海战的情况再做确定。

C. 最初的宣战仅限于美英,不对荷兰宣战。到必须行使武力时再宣布处于战争状态。但是与开战同时,把荷兰作为准敌国采取相应措施。

D. 急速解决支那事变的方针并无变化。随着开战将攻占香港。对天津英租界、上海共同租界和其他在支那的敌国权益加以处理。

E. 对于苏联,尊重中立条约,在保持北方安定之同时,要严重警惕美苏之间进行合作。

F. 在决定日本军进驻泰国之前,首先对泰国要求允许日本军通过。

G. 帝国不希望满洲国和南京政府参战,仅期待其给予友好合作。

H. 与德意两国缔结单独不讲和条约---与德意两国缔结单独不讲和条约交涉自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29日既已向德意两国通报对美交涉无望之同时,就提出来了。但是,关于开战的时间并未通报。而这个条约在开战后即12月11日完成缔结。所以,与德意之间在开战之前并无密切的合作,日本开战的决心和德意的态度毫无关系,只是站在独自的立场为了生存自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决心开战的。

I. 开战时间在此不予透露。

J. 根据十二月一日决定开战进行开战准备期间至12月8日为止,如果日美交涉可达到妥协的话,中止开战准备行动。

开战之时,袭击珍珠港是由大本营海军部一手推进的,我自己并没参与也不知晓。但是,在有关政治方面的问题,在后面进行陈述。

12月1日在大本营陆军统帅部,对南方军总司令官、支那派遣军总司令官及南海支队长下大了命令,与以上的情况相同,命令也指示了在开战为止的期间内日美交涉可望达到妥协的话,即时中止行动。有关统帅部的事情,并非我的责任。因此对此我无以陈述。


一二二


这里陈述有关占领地区的行政要领。

(1)根据我的记忆,作为作战准备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11月20日的联络会议上决定了对南方占领地区的行政实施要领。12月1日,我记得在大本营发出开始开战准备行动的统帅命令之同时,也下达了这一要领。

(2)在制定占领地区行政实施要领时,基于作战的进展以下的事项是在占领区行政中着意加以考虑的。

(A)对于占领区原则上实施军政管理。这些占领区的行政作为作战部队的任务来实施。

(B)在当地政治状况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早日考虑该地的历史情况,应使之独立或给予自治以撤出军管。这些独立或者自治地区仅限于赞同帝国所指向的大东亚共荣圈的建设意向,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其对战争给予合作。

(3)南方占领地区行政实施要领如法庭证据第877号所示。其要点是:

(A)恢复占领地区的治安和民生的安定

(B)迅速获得重要的国防资源

(C)确保作战部队实现当地的自治

在实施中特别要求加以注意的如下所述:

(A)尊重和利用残留的统治机构、从来的社会组织、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自由。

(B)居住在该地的外国人要求对军政给予合作,不予合作者加以驱逐。

(C)对于华侨要使其与蒋政权分离,协助我方的施策。

(D)对于拟重新进入该地区的日本人要加以管控。


一二三


这里陈述有关的对外措施。

如前所述,对于荷兰不发布宣战通牒。1941年(昭和十六年)12月10日荷兰向我国进行了宣战。我国是在1942年(昭和十七年)1月12日宣布与荷兰进入战争状态。

再陈述一下与泰国的关系。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5日御前会议上做了如下的决定:

“在不得不对美英荷开战时,与泰国加强军事方面的紧密关系。”

(1)据此,11月23日在联络会议上要求作为准备,决定开战之时要采取从泰国直行通过、允许通行并能给予各方面的便利以及避免日泰两军发生冲突的措施。

(2)如果日本军在进驻之前英国已经进入泰国领土时,日本将不失时机地向驻泰国大使通报,在与泰国交涉后进入泰国。

12月1日决定战争准备开始后,事先将上述要领通知了当地驻军方面,命令其在临近军队通过前予以执行。毕竟在当时采取这样的方式是因为日泰之间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但是当时日本政府鉴于泰国銮披汶·颂堪首相的亲日态度给予了信赖,相信根据如上的交涉可以得到顺利解决。只是马上提出要求有可能将情报泄露给英国。驻泰日本大使根据命令在开始进驻前与泰国政府进行了交涉,恰好泰国首相外游,但8日正午签订了协定书。在此之前,也接到了英国军队进入南部泰国领土的报告。

在泰国南部局部地区日泰军队发生了部分冲突,但经泰国政府处理,8日下午3点左右一切冲突得到制止。英军进入泰国领土的情况就如瓦尔德上校证言所述。我当时已经获得了这样的报告。在12月15日召开的第七十八次帝国议会上,我记得木村陆军次官代我做了如下发言:

“英国一直以来对我国政治和军事两手并用,不断顽固地进行策动,想强行压制泰国以建成反日战线。但终于在7日我军趁夜突破了马来国境,进入泰国南部,并且在陆军和海军的共同合作下,8日黎明成功登陆了马来半岛要冲地带。”


一二四


帝国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12月8日开战的第一天,就发布了业已决定的宣战诏书。该诏书就是法庭证据第1240号所示内容。但是正如该诏书第一项所表明的,这是专门以国内为对象发布的,并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开战通告。


一二五


我记得这一诏书的起草可追溯到1941年(昭和十六年)11月26日在接到美国赫尔国务卿的最后通牒,意识到开战已无法避免,并且在11月29日左右的联络会议上就决定起草宣战诏书了。12月5日左右的阁僚会议以及12月6日的联络会议上诏书草案得到最后的确认,于12日7日上奏天皇。考虑到事关重大,这期间我再三向陛下做了内奏呈报。这时在上述文案中就我对圣上心理的体会以内阁的责任进行了修改。其一是第三项中,“今日之不幸,与美英两国发生争端,乃不得已而非朕之初衷”这一句。其二是12月1日经由木户内大臣通知稻田书记官,对诏书的末尾进行了修改。原末尾是“期待向内外宣扬皇道之大义”,根据陛下的要求修改为“期待确保帝国之荣光”。以上两点都足以证明陛下之深虑。」

关于以上的宣战诏书的发布,在枢密院受到咨询。我记得在12月8日经枢密院审议裁可,同日上午11点过后,由内阁对外发表。枢密院审议的概括,如法庭证据第1241号的昭和十六年12月8日枢密院审查委员会记录所示。但这个记录中记载我答辩说在十二月一日御前会议决定了对美英开战,而后有关作战不可进一步继续说明。又记载我就荷兰的答辩说,考虑今后作战上的便利这次暂不对荷兰宣战。但是这些记录并不是速记法记录,而不过是我做的陈述由书记官概括的内容,因此我当时陈述的真正意思有未尽之处。当时我陈述的意思大致如下,即十二月一日决定了对美英荷开战,此后将转入进行开战行动的准备,但是这期间即便美国有所反省且在打开外交途径上尚存一丝希望,能看到妥协的可能的话将即刻中止作战,但一旦开战,开战初期对于荷兰还无法预期何时对其发动进攻,所以日本没有必要马上进行宣战。我说在宣战诏书中正因为此把荷兰除外了。


实施对珍珠湾的攻击


一二六


帝国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12月1日起进入开战准备,根据大本营陆海军统帅部的计划,首先要对敌构成的大包围圈,即夏威夷、菲律宾、香港及马来这四处进行突破作战。12月8日(日本时间)拂晓实施了攻击。而这些攻击都是指向军事目标。这一攻击作战在统帅部是极其秘密地进行的,我作为陆军大臣从参谋总长那里知道了概要,除了我和海军大臣之外,其他阁僚一概不知。当时我在开战准备期间,如果美国有所反省、日美交涉有幸得到妥协时,确信统帅部能够毫不迟疑地中止作战行动,同时我对统帅部周到的计划和信心也充满信赖,倒担心的是帝国首先受到敌方的攻击而使得这一计划遭挫。毕竟从当时得到的情报看,我们判断美英已经抱有对日战争的决心。统帅部也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12月1日下达开战行动开始的命令中,命令一旦遭遇敌人的攻击,即刻临机应变进入战斗,即也考虑到敌方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但美国的战争指导方针却是让日本先行进攻,这是我们当时未曾料到的。


一二七


我接到袭击珍珠港成功的消息,记得是1941年(昭和十六年)12月8日凌晨4点30分左右(日本时间)从海军方面传来的报告,并对这个奇迹般的成功感到欣喜而感谢上苍保佑。大本营陆海军部在当天上午6点发表了对美英进入战争状态,同一天上午7点30分召开了临时阁僚会议,在会上初次由陆海军大臣说明了作战的整体情况。这时也收到了在马来方面作战成功的报告。


一二八


我国的最后通牒交付美国的时间延时的情况,由证人龟山的证言和结城的证言可以清楚了解。日本为了攻击珍珠湾,对于以上文件递交的时间是外务省和统帅部方面通过慎重研究而决定的。所以,并没有为了成功进行攻击而故意拖延递交时间的意图,这已经在前面作有陈述。并且实际上从显示出来的证据看,美国在攻击前已经预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所以即使最后通牒递交拖延也并没有特别的效果。


罗斯福总统致天皇的亲函


一二九

1941年(昭和十六年)12月8日凌晨1点左右(我不记得确定的时间了),东乡外相突然到总理官邸来访,告诉我说,格鲁大使访问了东乡外相,亲手递交了美国罗斯福总统致天皇陛下的亲函,并希望尽早转交天皇。我问外相,美国的态度是否有所让步,外相回答说,没有提及任何让步。

我告诉他马上上奏也没问题,同时也说,大概海军的航空部队的飞机此刻已经开始从航母起飞了。东乡外相马上离去了,我想他把这封信函上奏了吧。我这是首次听说有这一信函,并不像检方所说的那样,事先就知道。此外,陆军或者政府故意延迟信函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在我国不会有做出故意拖延他国元首致天皇的亲函这种失礼行为的臣下。


部下监管的责任


一三〇

在日本国的军事制度上,对部下的监管责任,根据事情的性质,大致分为两种类别。

(1)一种属于统帅系统内发生并负有责任的事项。

即作战、警备、运输、以及将俘虏送交属于陆军大臣管辖的俘虏收容所途中对俘虏的押送以及对待俘虏的行为等,这些都属于统帅系统内的监管事项。关于本件所涉及的问题,如马来半岛发生的事件、巴丹半岛的事件、船舶运送中发生的事件(译注:这些事件都是虐待俘虏事件,其中巴丹死亡行军是为典型),都是送达陆军大臣管辖的俘虏收容所之前发生的事件。这些处理应由统帅关系者承担责任。

(2)另一种属于陆军大臣行政管辖内发生的事项。

即陆军大臣管辖下的俘虏收容所中收容的俘虏以及在战场(不包含支那)的一般俘虏的对待和处理属于这种类型。所以例如缅泰铁路修建中如何使用对待俘虏问题属于陆军大臣的管辖。

关于以上(2)中相关事项,在太平洋战争开始到1944年(昭和十九年)7月22日为止,这一期间我作为陆军大臣负有行政上的责任。

关于(1)的事项,1944年(昭和十九年)2月至同年7月为止,我兼任参谋总长期间也负有统帅上的责任。另外作为兼任外务大臣我在1942年(昭和十七年)9月1日至9月17日为止的期间,如果有敌国以及红十字会抗议等涉外事项的话,这些我也负有行政方面的责任。

作为内务大臣,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12月8日至1942年(昭和十七年)2月17日止,若有就国内拘留者的对待和处理以及其他发生的事故问题,我是行政上的责任人。另外,作为内阁总理兼陆军大臣,关于制定俘虏处罚法上,我是政治上的责任人。

但是,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或刑事上的责任如何,我没有可做申述的,将等待审判法庭作出判断。

直率地说,我在全部任职期间,没有做过一件可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我的申述如上,别无其他。


一三一

以下就我任职陆军大臣时发生的对待俘虏处理的问题再做陈述:

我军命令,对待俘虏及拘押者或对占领地的一般居民,要根据国际法以博爱精神加以对待,不可虐待或课以强制劳动,对此根据对待俘虏规则、俘虏劳务规则等执行。并且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1月下达了陆军省第一号训令和战阵训,要求在战场上的帝国军队、军人、军属都须牢记。这个战阵训在进入太平洋战争时,交发给了每个从军人员,以期彻底贯彻。而关于检方指称的不法行为的有关事项,我作为陆军大臣的所见,已如法庭证据第1981-A号中记载。


一三二

以下就日内瓦公约来谈谈。日本没有批准日内瓦公约,并且日本人对待俘虏的观念和欧美人有所不同。

尚且因为衣食住行及其他风俗习惯具有显著的差异,在这次战争中俘获了包含各民族和广泛地区国家的俘虏,再加上各种物质不足,所以对于我国来说,对日内瓦公约也就无法照章办事。

在日本对于俘虏的观念与欧美的俘虏观念之不同,情况如下所述。在日本自古以来成为俘虏是莫大的耻辱,战斗人员受到的教育就是与其当俘虏不如选择死。所以批准日内瓦公约易于在军中产生奖励俘虏的误解,这和上述的传统相矛盾。这次战争开始后也没有消除这样的认识。关于根据日内瓦条约向外务省发出的照会,陆军省作出了无法遵守的声明,但表示了在俘虏待遇上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这点并无异议。

外务大臣在1942年(昭和十七年)1月通过瑞士和阿根廷公使传达了我国将“参照使用”的声明。所谓“参照使用”的意思,就是帝国政府为对应本国的国内法规并根据现实情况,立即参照日内瓦公约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正来加以实施。对于美国的抗议,1944年(昭和十九年)4月28日帝国的书函就明确了这一宗旨。在陆军方面完全是按照上述宗旨来执行的。

对待俘虏规则和其他各种规则也并无违反这一宗旨。


(巴丹死亡行军,菲律宾战场的美菲等国战俘因为暴虐怠慢的管治而大量死亡)

 

关于俘虏处罚法


一三三

俘虏处罚法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3月进行了改订。

改订的理由有两点。其一,上述对俘虏的处罚是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制定的,使用的是明治四十年(1907年)制定的现行刑法之前的刑罚种类及刑名。

其二,俘虏处罚法是日俄战争时期制定的,而本次战争和日俄战争当时情况不同了,俘虏的民族复杂,含有各种国籍的人员数量,是与以前不可相比地复杂多样。因此,有必要就管理取缔方面进行更大的改订。


一三四

现就俘虏处罚法改订的内容做陈述。第一,规定有对俘虏监督者施加暴力或反抗罪、多数共谋逃亡罪以及违反宣誓罪的罪责;第二,设定了新的俘虏拉派结帮、对监视者暴力胁迫、杀伤胁迫、侮辱及不服从的结伙行为的处罚规定。

以上都是具有参照使用日内瓦公约的意图,考虑这与公约不相抵触而加以规定的。


针对敌机空袭的军规


一三五

在空袭中,对于作为违反陆战法规行为,在陆密(译注:指陆军机密文件)第2190号陆军次官依令通告中作出了规定。这一通告的动机如下:

1942年(昭和十八年)4月18日杜立德率轰炸机编队对东京地方进行了空袭(译注:指二战时被称为“杜立德空袭”的美军报复性空袭)是违反国际法的残暴行为。毫无疑问这种对于一般市民进行的残暴行为已经成为国际法上的战争罪行。为了防止将来发生类似行为,国内也产生了在国内防空上特别紧急的要求。另一方面,认为在将来的空袭中由于对轰炸机乘组人员的憎恶,为防止和取缔当地军队加以过分处置也是极为重要。

所以,有必要对此交付审判,就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进行充分的审判后加以处置。

根据以上的认识,在1942年(昭和十七年)7月发出了这一通告。

以这个通告为基础,同年8月以支那派遣军总司令官名义制定发出了“关于敌军机乘员处罚的军规”。这个规定是参照陆战法规惯例和空战法规集合而成的新规定,当然它也是反映了至今规定的原则。


一三六

1942年(昭和十七年)4月18日对日本境内的空袭,是违反国际法的残暴行为,根据前项的军规,对于乘组人员在上海设立的法庭上8人全部宣判死刑,就其执行问题当地向大本营提出报告,参谋总长与陆军大臣就全体执行死刑的事情进行了商量。我作为陆军大臣因为日常体察到陛下的仁爱之心,通过内奏,对其中的5名给予了减刑处置。


泰缅铁路的修建


(修建铁路的强制苦役造成大量战俘死亡)


一三七

泰缅铁路的修建目的是为了对在缅甸的日本军队进行补给以及为泰国和缅甸两国贸易交往提供便利。敌潜艇对海上交通造成破坏,所以特别需要修建路上交通。这条铁路的修建是参谋本部下令修建的。我作为陆军大臣,通过协商同意了参谋总长修建铁路的命令。在该铁路修建中,因为劳务关系,我同意了使用在陆军大臣管辖下的俘虏。这一铁路在距离战线的远后方,而且当时在附近也没有任何作战行动。铁路建设方案根据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作为俘虏的劳务并非被禁止的行为,并且该地区在南方的一般地区也并非有损健康的环境。而日本军队也和俘虏及其他健康人种同样有很多被用于劳务。所以我不认为该铁路的建设有被指责为应当禁止俘虏劳务或超出国际环境水平的不健康有危险的劳务条件。


一三八

该铁路的建设作业指导直接由参谋总长负责,我作为陆军大臣在对待俘虏问题上的监管者的行政上负有责任。在接到从事铁路建设的俘虏的卫生条件问题及待遇方面有不良之处的报告后,1943年(昭和十八年)5月就派出俘虏管理部滨田部长到当地视察,还从医务局派出军医进行巡查。对不当对待俘虏的中队长也交付了军事法庭,还更换了铁路建设司令官,这些如证人若松只一中将所作的证言所叙述的那样。


(电影《桂河大桥》海报。实际历史更为悲惨)


前篇:

《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译者序 

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一)

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二)

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三)


(即将连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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