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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九天——日本宪法的诞生10:人权入宪

风灵之声 风灵 2020-09-13

铃木昭典

翻译 老狼是也


密室九天——日本宪法的诞生(1)(2) (3)(4)(5)

6:放弃战争  7:共议改造  8:媒体关注  9:紧锣密鼓


前情提要:1946年2月,为避免苏联节外生枝,麦克阿瑟将军紧急下令美国占领机关民政局起草日本宪法。在日本媒体只能远远揣测的时候,美方紧锣密鼓地为宪法草案而日夜忙碌着。


强者聚集的人权小组

 

    民政局中承担重大责任的当数人权小组。

    “麦克阿瑟手令”中没有关于人权的任何指示,这就需要从决定基本方针开始着手了。

    当然明治宪法根本不能作为参考。现在的宪法和明治宪法有关人权问题究竟有什么差别,让我们先来对照一下。

    明治宪法中,关于人权的记述有第二章“臣民的权利义务”的条目。日本列岛以及日本殖民地的日本人都是天皇的所有物“臣民”,这种意识和现行宪法完全不同。而且,明治宪法的全部条目到处都有“遵循法的相关规定”“在不违背臣民义务的前提下”这样的限制。再加上这些即使在“法的相关规定”的限制下,面对天皇超法规的权力也毫无效力,如:

    第31条  本章所列条规,在战时或国家事变之际,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第32条  本章所列条规,限于之抵触海陆军之法令或纪律者,准行于军人。  

    上岁数的人可能在脑海中马上能浮现“军人勅諭”中的内容:“记住,长官的命令即朕的命令”这类语句,在招募特攻队志愿者时退缩者就是“非国民”,这些法的根据就源于此。

    SWNCC-228号“日本的政治体制改革”对此做了如下的批判:

    (6) 人权保障法规不充分

     a.日本国民特别在过去的十五年间,事实上宪法所做的人权保障的大部被剥夺了。因为宪法上的保障,都在“除了法律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法律”等限定之下,使得大大侵害国民权利的法规得以制定。同时可以清楚地看到日本的法院即使没有政府直接的压力,也会屈从于社会压力,做出不公正的审判。

     b.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麦克阿瑟元帅于1945年10月4日废除了一切限制言论思想及信仰自由的条例和措施,并命令日本政府在1945年10月15日就如何保障国民人权采取的措施向他进行报告。

     c. 另一方面,日本的宪法有关各种权利的保障,与其他宪法不可相比,其所谓权利所存在的问题还有,即规定仅限于日本臣民,而不承认在日本的全部人享有。(《日本国宪法制定的过程》)

    人权小组的负责人罗斯特中校即是医生,又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再加上55岁的经济学家曾在日本庆应大学执教的威尔士博士,另有才22岁年轻的斯罗塔小姐。小组里虽没有法律专家,但是罗斯特中校曾在印度执教,十分了解印度的世袭制度和压制人权的实际情况。而威尔士和斯罗塔都有在日本的生活体验,对于人权问题也都有自己的体验和认识。

    斯罗塔回忆说:“我在日本生活很久,很了解日本的女性是没有权利的。日本女性如果能够掌握钱袋子的在家庭地位中比较优势,也能对孩子的教育参与意见。但是,一旦外出就必须在丈夫后边23步亦步亦趋,也听说家里如果没钱的话会把女孩子卖掉。

    “我决心无论如何也要在宪法中记入有关女性的权利。要不,以后如果制定民法的话也是男性吧。所以,一定要在宪法中来记载这些内容。”

    斯罗塔用流畅的日语叙述着。1993年她来日本进行讲演,受到挤满会场的女性长时间热烈的鼓掌欢迎。因为她所说的,都是日本女性现实中经历的性差别待遇的实际状况。

    “即使在美国,你知道吗,宪法也还没有达到男女权利平等呢。虽然联邦政府通过了,但有的州议会没有批准,所以没能完成成立。因为有人提出如果男女在兵役制上也实现平等的意见,结果无法取得一致。

    “作为女性或许也有她的好处,这个问题很难。但在美国雇佣机会或者在企业内的地位,也绝非男女平等的……”

    听了她的话,甚至感觉如果没有她,在日本国宪法中女性的权利或许还会落后许多。

    但斯罗塔说:“我最初写的草案,被删去很多,当时我难过得哭了。”

 

    斯罗塔所担任的起草问题是“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一部分。让我们来看看斯罗塔最初的草案吧。这些条文也反映出她的人格。

    第18条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其传统无论优劣渗透于国家体系中,因此婚姻和家庭受到法律保护。两性在法律上社会上的平等是基础,因此规定婚姻与家庭不受亲权的强制,非男性支配,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而成立。废除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配偶的选择财产权继承权居所的选择离婚及有关家庭的其他事项,都应在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的原则上制定相关法律。

 

    斯罗塔继续说道:“日本女性常有丈夫提出离婚,而不能由妻子提出离婚的情况,这不公平嘛。结婚或者相亲,自己也不能做主,都是父母或家里说了算,这很令人悲哀。

    “家庭是最重要的,中心是妻子。而这个‘property rights’日语怎么说的,对了,财产权继承权,她们也没有。”

    其实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制定的民法中有妻子无权利的规定,女性是处于准禁置产的地位。正如斯罗塔说的那样,即使处在婚姻不复存在的状态,由女性提出离婚也根本不被接受,在家庭中受到各种恶劣待遇也不能提出申诉,因为是“无权利者”也就没有财产继承权。

    前面也做了介绍,斯罗塔出生在维也纳,而她的父母是出生在基辅的俄罗斯犹太人,他们在1917年离开了惨遭俄罗斯革命荼毒的故乡,移居到维也纳后生下了斯罗塔。父亲作为具有天才的钢琴家,凭借杰出的才能在欧洲乐坛逐渐享有声誉。

    斯罗塔知道父亲的天才背后还有非凡的努力和勤奋。但是才能和努力取得了成功之同时,他们还感受得到对犹太人的迫害和歧视。而且从国外看革命后的俄罗斯,他们了解到在意识形态在主义主张下许多生命无缘无故消失了,他们还看到随着家庭的崩溃,备受煎熬的女性和孩子的悲惨状况。

    斯罗塔一家来到日本是1928年,正是世界经济大恐慌的年代。她曾看到,鬻女求生的事情时有发生;看到贫困人家挤在一间破屋中,没有食物没有炭火,孩子在寒冷中索索发抖的情景;还看到除了上流人家或者卖身的妇女,女人没有化妆打扮只是一味地拼命劳作的模样。

    斯罗塔还从家里的保姆MIYO那里从小就听说许多日本妇女地位之低下的故事。MIYO也不能流利地说英语,但斯罗塔一家移居美国也带她一起去了。至今斯罗塔每次来到日本都会住到她家里,进门时还说“我回来了”,她们经常聊到深夜。MIYO出生在静冈县沼津市一个贫困的渔村,家里为了减少饭口,以奉公之名将她送出门,而她的经历本身就是日本女性的写照。

    那时在过年或者节日时,到银座、浅草去的话都能看到成群的乞丐。斯罗塔家在乃木坂附近,她带着MIYO一起去澡堂洗澡,看到女人赤身裸体在给男人可能是她丈夫冲背搓澡,她非常惊诧,讲究礼仪的日本人在澡堂竟然这么不知羞耻,她感到日本真是个不可思议民族,她幼小时候的日记里还记下了当时的印象。

    她很不喜欢公交车里还放着痰盂,对人力车也很厌恶,觉得用人拉载乘客很难接受。她仅因为膝盖在楼梯上摔破而坐过一次,以后无论多远,或是天气多冷,她再也不乘坐人力车了。

    斯罗塔1993年来日本时说:“当时日本随处可见的这些情况,年轻人大概不知道了。我为日本变得美丽而高兴,但亚洲还有许多国家比当年的日本还糟糕,看来我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她还说道:“怀孕的母亲和孩子能从政府那里取到养育补助,而所谓妾的孩子非婚生子女,还有养子在法律上受到歧视,我为他们的权利想做些什么,也曾想要写入草稿的。其次,还对压榨童工,对于谁都能看得起病的这些问题,也都想写的。我觉得不能放过这个机会。”

    斯罗塔自己在日本也曾受到歧视待遇。她在日本的德国人小学学习,已经掌握政权的纳粹从本国派来教师,她被逼着喊“希特勒万岁”,唱纳粹党歌。东京虽然没有镇压犹太人,但在学校里还是受到歧视。一次她的德育品行被打了C分,父母亲很吃惊,到学校询问,原来在一次派对上她说,萨尔地区在国际联盟托管下为好。

    他们住在有兵营的赤坂家里,每天都有警察宪兵来检查。客人留下的名片或者开派对的名单,会不知什么时候就被搜走了。那时,外国人都被当作间谍受着监视。

    人权小组的草案,包括斯罗塔保存的原案,还有手写稿纸标有123的稿件,以及标注“第条”的案稿,实在非常多。斯罗塔所担任的草案部分除了上面引述的第十八条之外,还有令人瞩目的展开。总之我们把这些最后被砍去的内容介绍如下,也许每位女性读者都会对这些条目表示赞同吧。

 

第19条  怀孕或养育婴儿的母亲受国家保护。必要时无论既婚未婚,孩子可从国家得到援助。

         私生子在法律上不受歧视,与法律认可的儿童同样享有身体心智社会性的成长发展的机会。

第20条  接受养子如果没有丈夫和妻子共同同意,不可成立。

         废除长子(长男)的权利。

第21条  全部的儿童,无论出生环境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机会。

         因此可以免费入学接受共同的八年制(译注:日本原学制)义务教育。

         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教育,通过考试合格者可以免费接受教育。

         学习用品免费提供。

         国家对于有才能的学生可以给予援助。

第24条  无论公立私立学校,儿童都必须享有医疗牙科眼科的免费治疗。并且给予休息和娱乐,同时必须接受与身体成长相符的健康检查。

第25条  学龄儿童或该当年龄的儿童不可为取得工资被雇佣为小时工。

         禁止以任何形式剥削儿童。

         日本必须按照联合国和国际劳动机关的标准设定并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第26条  日本全部的成年人都具有为了生活而工作的权利。

         如果没有合适该人的工作,将给予他生活所需的最低保障。

         女性具有取得任何职业的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担任政府部门的职业。

         女性在担当同样的工作时,具有和男性同工同酬的权利。

(部分斯罗塔执笔草案)

    斯罗塔回忆说:“几乎所有的日本女性都很值得同情。妻子和小老婆同个屋檐下生活的事情也很多。如果是我的话,免不了嫉妒,是绝不能忍受的。而且,丈夫有时还带回不知是哪儿出生的孩子当养子……当然甚至不和妻子说什么,法律上也没有问题。我觉得这点也是个大问题,所以就在草案中写进去了。”

    以上的草案条目,从哪些资料参考引用而来,斯罗塔心里如何来组织这些问题,而许多条目最后被无情地删去的过程,本身就像一出剧,换言之就是关于女性权利和男性中心社会的争斗。

 

    斯罗塔说:“作为人权条目的资料,我参考了魏玛宪法斯堪德纳维亚宪法人权宣言美国宪法苏联宪法和联合国宪章等等。我记得斯堪德纳维亚宪法很有参考价值。”

    这就是通六国语言的斯罗塔涉猎资料的能力。她的资质中,既有天性,也有对资料运用自如的能力,还有她对年轻时代经历的感悟。

    她19岁时从加利福利亚的密尔斯学院毕业后,在纽约时报担任调查员,看似像个好职业,其实不过是为记者各处奔走的助手,理由就在于她是女性。即使在男女平等的美国,当时记者却只有男性。她年轻而自信,能写一手好文章,对此当然不满,但她决心要做个比谁都优秀的调查员。她一不怕生,而且除了母语德语,还会法语、西班牙语、俄语,再加日语,语言能力更成为她的强项,于是在报社里她成为许多记者抢手的助手。

    被非难为赤色条款(共产主义倾向)的土地国有化问题,大概就是斯罗塔能够研读苏维埃宪法而引入的吧。

    如果跟踪她所参考的资料原本,也许可以对日本国宪法的有关条文追根溯源。

 

    魏玛宪法

    第109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    全部德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男女在原则上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第119条(婚姻家庭母亲的保护)

(1)    婚姻作为家庭生活和民族的维持繁衍的基础,受到宪法的特别保护。婚姻以两性同等权利为原则。

(2)    社会应推动家族的清洁和健全,这也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养育多子的家庭具有申请与情况相符补助的权利。

(3)    母亲具有要求保护照顾的权利。

第122条(儿童的保护)

(1)     儿童受到保护,不可酷使虐待儿童,并且不可对儿童在道德精神和肉体上放任放纵。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1修正案(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及请愿权)1791年通过

联邦议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宗教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19修正案(女性参政权)1920年通过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译注:美国宪法修正案两条摘自“维基百科”)

 

    芬兰宪法

    养子法

    接受养子时,有配偶者且婚姻关系继续,必须由配偶者同意才可决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宪法

    第10章

    第120条

    对苏联公民老年或疾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具有接受物质保障的权利。这一权利由劳动者和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充分发达来加以保障,对劳动者无偿提供医疗和广泛的疗养设施。

    第122条

    苏联的女性在经济国家各领域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全部方面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由给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工作工资休息社会保险和教育,由保护女性的利益:对多子女母亲及未婚母亲的国家补助、给予孕妇完全的有薪休假并广泛设置产妇科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措施来加以保障。

 

    这样追踪世界各种典籍,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明治宪法和世界进步的宪法在人权问题上存在的天壤之别。可见要想填补这鸿沟的人权小组的工作是如何庞大了。实际上,明治宪法关于人权的条文第二章“臣民的权利义务”只有15条,而现行的宪法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义务”倍增到31条。而当时罗斯特威尔士和斯罗塔三人起草的条目却有41条。这些具有特征的草案条目在下文另作介绍。这反映出他们怀着怎样的热情追求着人权的理想。

    在人权小组的草案中,开首就是“全部自然人”这样的语言来表述人权的本质,在他们看来这是不受民族或国家约束的。罗斯特威尔士和斯罗塔,他们都是走遍各国的世界主义者,可以说这也是他们的想法,但这个主语最终要转换成国民,而如果翻译成“地球居民”也蛮有趣。即使是进步的魏玛宪法也以“德国公民”为主语,可见这样的表述反映了他们的思想意识。

    其他,如“土地及一切天然资源最终的权利归属于有资格代表全体国民的国家所有”这一条目,有赤色条款意味,使大家哗然。这限制了私有权,可以说带有格格不入的异质性。与其说是苏联宪法的影响,不如说作为进步的执笔者抱有一种理想主义色彩。

    这里所举的条目,是除了斯罗塔以外的两人执笔的内容,为了保障人权,他们细致入微地把全部条件穿缀于条文中。关于“司法上的人权”,据斯罗塔回忆是出自威尔士之手。经历了日本的黑暗时代,深深了解当时日本镇压思想犯宪兵违法逮捕预备性拘留等非法行为,威尔士为了加以防范这些恶政所拟就的条款内容,是值得赞佩的。

 

    以下是人权小组制作的草案(部分)

总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人种信仰性别和社会身份(译注:这里用语为“casta”,原意为印度排他的族性社会身份),不可授权或许可在政治经济教育和家族关系上的差别对待。华族称号(译注:日本明治后的贵族,其组成大致有以下4种:皇族关系的为皇亲华族,朝廷近臣为“堂上华族”,原藩主大名为“大名华族”,因功授勋者为“功勋华族”,亦称新华族)除了皇族以外,以既存的一代为限。现在拥有受赠的称号]、荣誉勋章和其他荣誉者可予以保留,或者将来授受的荣誉,这些效力都仅限于一代。

 

    外国人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因犯罪受到追诉时,可拥有接受该国外交机构或自己选择的翻译给予帮助的权利。

自由权

    任何人都无须接受奴隶农奴或者其他形式奴役性拘束。并且,除了因犯罪接受的处罚之外,任何人都无须服从违反本人意愿的苦役。

    保障集会言论及出版自由。这一自由包含对公务员公共机关或公共机关习惯性行为的批判也包括要求废除法律的制定改订的权利。]不得进行出版书报的检阅,不可侵犯通信的私密。言论及出版(报道)自由以外的一切形式的表达拥有同等性质的自由。但为了保护青少年和维护高水平的公共道德,制止猥亵下流的文学、演剧电影广播和展览,可另行制定法律措施。

    对所有人只要不违反一般公共福祉,保障其选择搬迁或定居的自由。

    任何人只要得到他国法律的允许都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移居他国的自由。不可将日本国民流放国外。允许移居他国者更换国籍。

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

    土地及一切天然资源的最终原权归属于具有代表全体国民资格的国家。[因此]为了适当地对土地及资源进行保存开发利用以及规制,在国家支付正当补偿时,[并且根据需要为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时]应服从国家权利。

四、司法上的人权

    任何人除了作为现行犯被逮捕之外,没有裁判所具有权限者发行并明示具有起诉犯罪嫌疑的逮捕令,将不得遭受逮捕。

   任何人在没有明确告知逮捕理由,并且不给予选任辩护律师权利的情况下,不遭受拘留或监禁。任何人不受被断绝全部与外界联系的拘禁,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受拘禁。对于拘禁的理由,在被作为嫌疑者或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需立即公开开庭予以明示。

   任何人,未经国会所定的程序,不可剥夺其生命和自由和财产]。并且,任何人不被剥夺在法院审判中的申诉权利。

 

最先交稿的天皇小组

 

    草案完成后,各小组和工作委员会将举行共同讨论。尽管要求在明天完成草案,但波尔少尉和尼尔森中尉的天皇小组,在6日下午就向凯蒂斯大校提出了完成稿。

    “这样,我们马上开会讨论。”凯蒂斯大校考虑到下面工作的紧迫,认为能赶前一步也好。没有法学家的天皇小组,实际上能够完成到怎样的程度也令他感到不安。

    “有关天皇的章节,麦克阿瑟元帅的三条手令也提及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讨论前我们先确认一下这些内容。”凯蒂斯大校注视着波尔少尉说,完全就如军队中上下级的关系。不仅仅军阶不同,一个曾经是成熟的律师,一个只是学院毕业而且对法律不熟悉的年轻人,显然不在同一水平。更加上凯蒂斯大校的左右,还有哈希和拉威尔两位中校。

    凯蒂斯大校说:“作为工作委员会来说,首先要强调的是,天皇的权限要严加限制,以及天皇是装饰性的存在,这两点毫无疑问是要点。那么,我们开始讨论第一条吧。”

 

    波尔当时的情景至今历历在目,他一手拿着保存下来的原稿,一边开始回忆说明:

    “首先,第一条最初的两行,‘日本主权在民,主权由遵照国民意志而行动的国家来行使’被删除了。删除的理由是因为在宪法前言中已经明确了‘主权在民’。

    “下面的第二条删除了最初的两行,‘日本国的皇位世袭传承,由各代天皇君临’,因为有‘rule’一词,暗示了统治的意思;‘reign’(君临),这是对于君主通常使用的词语,但被认为不必要,并且君临含有政治范畴的意思。”

    根据艾拉曼女士的记录,是拉威尔中校说不必要,并指出“reign”词义中含有“govern”的意思。接着草案改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日本国民综合的象征……

    这时候,波尔这样考虑:“我们的草稿,把‘throne’的象征意义作为了重点。主要考虑到,比如英国,议会开幕式的敕语是‘thespeech from the throne’,

就是敕语来自于王权‘throne’,既不是国王也不是女王,而是来自于王权。所以‘throne’(帝位王权)是种制度,作为王权制度的意思。”实际上,第二次草案就成为“An Imperial Throne shall be symbol of the State……

    波尔回忆:“然后结果就成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日本国民综合的象征……’。这大概是26日讨论中确定的,最后也没有认可我的主张。”

    但在艾拉曼女士12日的会议记录,也有和6日讨论记录一致的内容。草案中关于“天皇”和“皇权”这双重概念都统一为“天皇”了。

    艾拉曼女士的原始记录,在手册大小的笔记本中,有些只有自己能够看懂的的内容,请教美国人也难以读取,有些本身就不成为句子,还有注明另外加注日期的文字。我们看看下面6日的会议记录:

第一条    凯蒂斯和哈希

天皇章节,不应涉及主权问题

前言对主权做了定义

不能和前文产生矛盾

第二条    Reigned

[reigned]在日语中不仅包含“君临”也包含“统治”(Govern)的意思。使用别的词汇为宜。

拉威尔和哈希,建议用[Reside(属于)]

哈希---天皇处于国家的[head]的地位

凯蒂斯---最先的文字省略

波尔和尼尔森---想在一开始作一定义

    仅仅以这样的文字,然后依此再形成会议记录,艾拉曼女士的记忆力不得不令人叹服。但按照这记录,也有和这次的采访产生不一致的地方。

    凯蒂斯回忆:“不使用皇权这一词,而单纯地使用天皇,这是6日讨论的事情。最后的那天是进行了全部内容的确认……艾拉曼女士很忙,还兼任着其他工作,整理各种文件,因此造成些误记也未可知。”

    看波尔保存的天皇条目的变迁,到第三稿为止还有“皇权”字样。我们把会议记录和凯蒂斯波尔的回忆交合在一起,来重新看看讨论会的情况。

 

    “我们进入下一条目吧。就我个人的意见,第五条中天皇与生俱来的权限过多了。哈希和拉威尔,你们二位怎么看?”凯蒂斯大校仿佛具有天生的领导能力,就这样把哈希拉威尔两位中校的意见引导出来,汇集成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形成对波尔少尉的指示。

    凯蒂斯大校:“第五条中,既非包括性条目,也非限制性条目,追加上‘天皇只有在内阁的建议和同意下,执行一定的国务’这样的内容怎么样?

    “天皇的权限中举出了‘确认法院的判决’,这个部分删除了吧。这样的条款既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全部判决必须由天皇确认,这会引起误解。”

    哈希中校:“应该怎样呢,我认为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法院是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存在吧。”

    凯蒂斯大校:“波尔,你写的第六条中,宫中两名内大臣,一名国玺尚书,一名宫内大臣,宫内就设置了四名官吏,我反对这样。

    “这条目,所设置的官员不是对国会对国民负责,而服务于天皇,是正式承认了非立宪主义的官吏的存在。不仅如此,在自由主义宪法下,不存在执行事务性工作以上的官吏,即仅仅将一般事务官吏置于高位,显然是错误的。这样的规定完全不能赞成。”

    拉威尔中校:“确实如此。因为这样的条文,国会还要承担义务设定一定预算来养这些官吏……

    波尔少尉:“这条目,是想对天皇侧近官吏进行严格限制。考虑在宪法上制约宫内增设新官吏。确实从木户内大臣所起的作用来看,他就是利用了天皇的权威……”

    结果决定把第六条全部删除。波尔在四次草稿的第一稿中,以清楚的本人笔迹,记入了追加部分,变更部分,重写部分,并在删除部分划线。

    工作委员会的订正还在继续。凯蒂斯大校:“根据波尔的草案,将皇室费用作为预算支出的义务部分,但我看关于皇室费用的规定放在财政章节中为宜。关于天皇的章节中倒是应该强调,没有国会的事先批准,皇权就根本没有接受金钱财产的授受或支出的权利。”

    波尔的第一稿中,留有关于皇室财政订正的内容。波尔的原稿是:

    “皇室根据国会决定的皇室典范运作,国家预算包含该项费用。”知道天皇出行行列的波尔,还使用了“reign”(君临)这样的单词,由此可见他的理解,仍有把天皇视为在日本国民之上的存在。但凯蒂斯大校则是坚持了SWNCC-228号文件的立场,天皇将依照国民的意志决定其存废,据此他做出了以上的订正。原稿划线删除了,波尔在第二稿中用钢笔写的内容是:“没有国会的决议,不可给予皇权金钱和财产,并且皇位不可进行支出。”

    看似遵从上级意见和命令的波尔少尉和威尔士中尉,在关于今后修改宪法的规定上却提出不同意见进行了辩论。艾拉曼女士清楚记录了这一段。主要发言的看来大概是凯蒂斯大校。

    “(草案中)关于国民的宪法修改权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到1955年一律不许修改,修改需要3分之2以上议员的提案,需要国会4分之3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反对。这在理论上等于剥夺了后代国民自由意志的表达。我认为用这样的限制来保护宪法未必合适。”

    波尔和尼尔森则认为,“我们的考虑是,首先日本国民还不能很好地运用民主主义。而且我们所被置于的立场,是使用对日本国民来说近乎神秘(译注:这里使用的英语是‘mysterious’)的思维方式为他们起草宪法。因此,10年内禁止修改宪法的话,是让日本国民用以学习新获得的民主主义的期间,可以防止他们失去自主运用民主主义的技能。到1955年以后,国会可以召集特别会议探讨修改宪法,而且这样的特别国会此后也可以每十年召开一次。宪法改订的提案,要获得3分之24分之3这么高的赞成,这样设定可以防止简单多数的势力在政治上任意作为来改订宪法。”

   波尔对当时的场景记忆犹新,那是场激烈的辩论。大校对少尉,更是法律专家和外行之间,相互之间却能这样开诚布公地辩论。而且这一纪录,美国还发表出来,足见美国的民主主义素质,不能不令人感到敬佩。

    波尔回忆:“这个记录不能说百分之百正确吧。日本人视民主主义为‘神秘’之物,‘mysterious’(神秘)这个词不知从哪儿引来的?确实日本能否实现民主化是个未知数。但现在来看,也许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反而是,日本人由于实行了这部宪法,很好理解了民主主义程序。历史证明,日本国民超越了我们曾经对他们能否理解民主程序所抱有的担忧。”

    凯蒂斯对这个问题也认为“艾拉曼笔记”未必准确:“宪法修订需要国会三分之二发出提案,然后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票数来通过,这么高比率的设定,限制了后代历史的发展,我比记录更加激烈地反对这一设定。艾拉曼笔记没有经过手续确认成为正式记录,所以很难说它是准确的。

    “艾拉曼笔记基本概况是对的,因此今天看来很有价值,但这并不能说它就是全部准确。我记得四分之三这一部分曾删除了。”

    包括1993年凯蒂斯一行来访日本,他曾经先后接受了4次采访,关于艾拉曼笔记的可信性,以上是1994年9月谈及的。几乎经过了半个世纪,谁是谁非,已经不再能够轻易判断了。其可贵之处正因为艾拉曼笔记是唯一生动记录了密室9天的珍贵资料。但可惜的是它与凯蒂斯的记忆对照,或许也有缺失与不足。

 

    关于宪法改正条款,凯蒂斯大校这样做出结论:“自由主义宪法的起草,必须以负有责任感的选民为前提,并且任何时代,都应该没有权利限制下一时代对宪法改订的自由。宪法作为永远存续的文件之同时,也应该具有弹性。对其进行改订的手续,不应过于复杂,必须简明。”

    凯蒂斯大校的简单明快的主张,在这个问题上也成为他考虑问题的基本思路。他还对每十年进行再修正的条项也主张删除。

    对此,哈希中校发言说:“宪法改订由国会议员总数3分之2的赞成发起提案,由选民的半数以上承认通过,这样如何?”

    这一结论,后来就成为现行宪法的原型。而对于宪法修订的条件进行的严肃论争,让我们再结合最终陈述基本人权本质的现行宪法的第97条来看,波尔所感到的对日本接受民主主义程度的担忧,其实也反映在工作委员会中(译注:日本现行宪法第97条,还是明确了人权是“永远的权利”)。

    这个天皇小组和工作委员会的讨论,是各小组和工作委员会之间最早进行的讨论,而且还关乎天皇地位定义这样的重大议题,波尔也记得讨论花费了很长时间。

    除此之外,这个会议还对缔结条约权弹劾反叛罪最高法规承认等进行了详细讨论。这里,我们来看看有关最高法规讨论的场景。

    议论来自尼尔森中尉的提案,他说:“可能是少数派意见,我觉得或在前言中,不仅强调主权的基础在于国民的意志,还应该明确记载主权是置于普遍的道德原理之上的。即,这不仅仅是物理性的力量,高尚的道德才是权威的源泉,这应该从正面来加以颂扬。”

    凯蒂斯大校立刻表示反对,他说:“我们不应该把普遍教义之类的东西加进去。宪法的效力来自于日本国民,不是其他,也不是普遍的道德。主权以实力为基础,无论哪个国家要维护行使主权的权利,都不得不依靠实力。”

    与其说这是从法律角度出发,不如说这显然是现实主义的观点。这和一边讴歌“战争放弃”,一边断然删除“作为维护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这样的文字,是站在同一立场的。

    哈希中校又提出反对意见:“我和尼尔森抱有同样的考虑。世界正在逐渐倾向认同覆盖所有国家人民的更高层次的法的理念---尽管它还有若干尚待完善之处。也就是说,正是以这样更高层次的法理,我们在进行着对战犯的审判。”

    凯蒂斯大校说:“我不能接受这种观点。”

    这一话题在12日讨论会上也重复发生,当天的结论哈希中校是这样作了总结:“我们应当用能满足于普世价值的政治法则的形式来进行宪法起草工作,以这样的结论,在今天的讨论中加以统一了,如何?”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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