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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专利上保险?

2017-05-04 马德刚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制造业先后经历了以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为主的发展过程,现在实现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型升级。我国的金融业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已经积累了强大的实力,为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支持和保障。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有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促进创新资源良性循环;有助于建立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增值的专业化金融服务扩散技术创新成果, 全面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提升经济质量和效益。 [1]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一支,我国的保险业经过多年发展实力已经非常强大。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支持力度很大,因此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我国保险业者也已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积极探索、开发出多种专利保险产品,其发展势头良好,专利保险市场方兴未艾。

世界主流专利保险

(一)主要专利险种

1. 美国:美国专利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专利执行保险,其为第一人保险,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专利权人)为发起专利维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损失。这类型的保险被称为“追击”型保险。第二类是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其为第三人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承保标的。该类型的保险被称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是当被保险人被诉侵权时为其提供法律辩护的资金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时支付损害赔偿金 。[2]

2. 英国:专利申请保险主要在欧盟成员国——英国开展,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专利申请人,是在专利权申请过程中就申请人的发明创造能够获得专利授权和免遭他人侵犯而提供的双重保险。该保险被投报后,保险公司不仅支付为加快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额外成本,还提供最低的保险金额来确保专利实施政策的可行性,这使得专利申请人能够避免在申请日到授权日期间被潜在的侵权人侵害的行为。[3]

3. 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走向国外发展,带动了日本海外技术授权、技术转移的发展。然而,海外技术授权金的收入与支出却呈现赤字,日本政府为了降低海外授权金无法收回而带来的损失,推出了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目前,日本的专利保险主要有两种:专利权授权金保险与专利诉讼费用保险。[4]  

4. 德国:德国专利保险的发展情况较好。德国的专利保险包括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和诉讼费用保险。德国诉讼费用保险的应用远比在其他国家广泛。[5]德国的诉讼费用保险的范围比较宽,包括诉讼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一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德国)具有专门的索赔处理公司,索赔处理公司行使订立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索赔请求权。[6]

(二)专利保险运营模式

1. 专利保险运作模式

政府主办模式:是指政府出资成立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承保专利保险业务;或由政府主导或鼓励相关的协会或基金会承办类似的专利保险的业务;或由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兼营专利保险业务。但是由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接办理专利保险业务的模式并不多见。

商业保险模式:开办专利保险业务的发达国家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并经营专利保险业务。1994年,美国AIG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推出了第一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单;此后美国劳埃德海上保险协会开创性地推出了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单;伦敦劳合社也经营专利保险业务。日本早期的专利保险市场实行政府干预模式,由日本政府主导成立经营专利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业务成熟后,逐渐吸引商业保险公司开办专利保险业务。在我国,经营专利保险业务的也都是商业保险公司。

2.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中国读者最熟悉的强制保险莫过于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由法律或政府命令强制适格主体投保特定险种。强制投保专利保险的制度最早在欧洲国家实行。但“一些欧洲国家早就尝试通过强制方式推行专利保险,但都以失败告终,使得后来提出的实行强制专利保险的建议未得到广泛实施。”[7]我国部分专家和学者也主张在用专利质押融资时,应当强制借款人投保“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该建议已经在部分试点地区被政府和市场采纳。

自愿投保:在自愿投保体制下,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是否购买专利保险,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专利保险险种、保险方案,平等协商保险费率。

我国的专利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的专利保险起步较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或“人保”)自2007年才启动专利保险业务开发和研究工作。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于2010年初在全国率先推出专利保险,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专利侵权调查费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差旅费、公证费等为专利维权前期准备支出的调查费(但当时尚不包含律师费)。2010年12月,佛山德众药业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专利侵权保单,这是全国专利侵权保险第一张保单。[8]2012年4月,在佛山市禅城区举行了专利保险首宗理赔仪式,(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向佛山市新概念磁电设备有限公司赔付了价值20400元的第一笔保险金。 [9]在东莞市推动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期间,“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的核心专利,实行政府(命令下的)统一投保(制度)”。东莞辖区的广东威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迪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专利执行保险。2015年2月,威迪公司在掌握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申请,该案已于2015年6月23日开庭审理。这个案件据信是中国第一例强制投保专利执行保险的专利权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10] 

(一)专利保险主要品种

1. 为专利申请人设计的保险产品

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其保险责任是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时的申请费损失。如果专利申请最终不能获得授权,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是专利申请官费,个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中包括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

2. 为专利代理人执业风险设计的保险产品

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是专利代理机构内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因履职不当导致的过错赔偿责任。该险种的被保险人主要是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

3. 为专利权人行权设计的保险产品

(1)专利执行保险

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专利权人向侵权人发起维权诉讼时所需发生的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损失。投保该险种的被保险人,可以在向法院立案后向保险人要求赔付先期支付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

(2)专利被侵权责任保险

专利被侵权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新颖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支付专利权人的赔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法律费用和调查费用。在判决书生效后,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而不是被告)直接赔付侵权人应当支付的上述赔偿金额。

4. 为技术实施人避免侵权风险设计的保险产品

(1)国内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国内专利侵权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既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有侵权风险的产品的主体侵犯中国专利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也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相关产品的主体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侵犯中国专利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2)海外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海外专利侵权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既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出口有侵权风险的产品的主体侵犯东道国专利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也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出口相关产品的主体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侵犯东道国专利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5. 为专利质押融资设计的保证保险

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该险种是为“专利权质押融资”交易提供的保证保险。其保险责任是对有专利质押作为担保的债务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

在现阶段开办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的试点地区内,经营专利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分别创造出了有名的“青岛模式”和“中山模式”。

所谓青岛模式,是指由借款人向贷款人(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用专利权作为债务的质押担保物,由担保公司提供人的保证担保,由借款人投保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银行和担保公司按照6:2:2的比例共同承担损失。[11]

所谓中山模式,是人保财险中山市分公司与中山市政府合作开办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产品模式。该项目由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保险公司、银行、知识产权评估公司等合作开展,采取政府主导、风险共担和市场化运作的实施方式,由中央、市级财政出资4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风险资金池撬动合作银行贷款投放量并承担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部分风险。当贷款发生风险时,政府、银行、保险公司、评估公司按照54:26:16:4的比例分担损失。[12]

(二)有特色的专利保险产品

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在不同的试点地区开办了种类繁多的专利保险业务,业务开展较好的业者包括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华泰保险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人保财险开办专利保险起步较早,保险品种丰富。2017年4月25日,江西省人保财险公司将陆续在江西省推出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许可保险等七个知识产权保险险种。[13]其中,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属于比较新颖的保险产品类型。

平安保险:目前平安保险主推4种专利保险产品,其中“专利被侵权责任保险”最有特色:这个险种不但在国内是新颖的,在国际上也并不多见。这个保险品种主要是为专利权人设计的,保险责任中既包括取证阶段的调查费用,又包括争议解决阶段的法律费用,还包括胜诉后应获补偿的直接损失。这个险种的保险责任与传统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正好完全相反。

华泰保险:华泰保险推出的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和“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产品责任保险”比较有特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本质上是专利执行保险,即保险公司在专利权人打击侵权时赔偿合理的维权费用,其特色在于保险产品保护的是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件专利和专利组合。“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产品责任保险”的本质是一种产品责任保险。该险种保障的是按照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专利产品的产品责任。如果专利产品因为内在缺陷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首次事故导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专利保险试点地区

2012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北京中关村、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镇江市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作为第一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试点时间自2012年4月起,为期3年。2012年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关于确定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的通知》,定在辽宁省沈阳市等20个地区开展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时间自2012年12月起,为期3年。同时公布了《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016年8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关于在广州市等地区和单位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160号),决定在广州市等72个地区和单位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试点示范时间自2016年8月起,为期3年。

经过5年的改革和探索,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72个地区和单位,试点内容包括专利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从试点的称谓、内容和范围来看,专利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经验还不成熟、不稳定,试点地区还没有普及到全国,只有在试点区才可以投保相关的专利保险产品。

(四)专利保险合作模式

在政府推动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期间,部分试点地区也陆续成立了研究、利用、宣传专利保险的合作组织,其特征是由合作组织召集投保人集中投保、合力维权,其中规模较大的有“上海专利保险联盟”和“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

上海专利保险联盟:在上海保监局的推动下,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等17家单位发起的上海市专利保险联盟正式成立,此系全国首个专利保险联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部署和安排,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联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专利评估机构等知识产权领域内维权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共同组建上海市专利保险联盟。截至2015年11月30日,本市专利保险投保企业累计达48家,投保专利件数515件;其中以发明专利为主,占比超过一半。投保企业全部都是本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发生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保险索赔案件3起,均在理赔过程中。[14]

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是在禅城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具体指导,由保险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组成的专业机构。该合作社为佛山市禅城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下属机构,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监督管理。[15]

重要专利保险产品分析

1. 平安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或授权而实施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专利(以下简称“保险专利”),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发现期内首次提出赔偿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被保险人的损失:

a. 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进行调查,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专利主管部门提起调解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

b. 被保险人就该事故提起调解、仲裁、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调解费、仲裁费或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c. 专利主管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依法判决应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数额(简称“直接损失”)。[16]

(2)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

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直接损失赔偿限额

费率

标的 ≤ 30万

1.50%

30万 <标的 ≤ 80万

1.20%

80万 <标的 ≤ 100万

1%

100万 <标的

一单一议

(3)险种亮点:

a. 本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专利权人)因专利被侵权遭受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为取证支出的“调查费用”、争议解决支出的“法律费用”和侵权人应赔偿的“直接损失。”

b.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非常悬殊,赔偿金额最大可以是保险费的100倍以上。这对看重成本控制的中小企业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c. 索赔限制:在保险期间和发现期内,被保险人只能就首次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索赔。这个限制要求被保险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慎重甄别和选择侵权人进行索赔。

d. 调查费用的限制: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进行调查,其必要合理的调查费用可以索赔。如果调查费用发生在承保区域之外,或者数额明显不合理,保险人有可能拒赔。

(4)适用对象:平安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最适合生产型的专利权人。

生产型的专利权人通常会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由于专利形成的技术垄断会给专利权人带来丰厚的利润,丰厚的利润会吸引侵权行为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而大部分铤而走险的侵权行为人之所以要靠仿冒侵权牟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不具备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因此当这类侵权行为人被查获或被起诉后,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没有投保专利保险时,专利权人很有可能“赢了官司,输了银子”。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生产型专利权人可以投保平安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保证既赢官司,又得赔偿,名利双收。此外,在与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竞争对手对簿公堂时,该保险产品又能为保险人提供高倍率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使被保险人在起诉时就会取得相对于被告的资金优势,因此敢于提出高额诉讼请求;该险种又能使被保险人取得败诉无损失的优势,有了这个优势,被保险人就可以自发现侵权行为后毫不犹豫地发起进攻。

2. 平安专利执行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17]

(2)险种亮点:

a. 本险种保险责任是权利人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准备证据的调查费用和嗣后争议解决支出的法律费用。由于保险责任不包括直接损失,所以该险种的保费会较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大幅度降低。

b. 索赔限制:如用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一样,本险种只赔偿首次侵权争议解决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

c. 本险种的开办区域是全国范围内,因此调查费用可以适用全国范围。这就可以鼓励被保险人充分行使调查权,有目的地选择赔偿金额高、履行能力强的被告进行起诉。

(3)适用对象:本险种最适合持有大量专利并以收取专利许可费为业的NPE

NPE的全称是None Practicing Entities,即持有专利但不实施或制造专利产品的各种实体,他们主要以收取专利许可费和起诉实力雄厚的侵权人收取赔偿金或和解金为业。由于持有和需要维持有效的专利众多,所以降低专利维持费和保险费金额必定是NPE等待时机发起诉讼之前的重要目标。本险种相对较低的保险费自然会对NPE非常有吸引力。由于通常会选择有实力的大企业作为“大肥羊”进行起诉,所以NPE通常不担心胜诉后这些大企业缺乏偿债能力。加之大部分被告都会选择在诉讼过程中与NPE和解而支付和解费,所以NPE通常不发愁收不回“直接损失”。此外,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打官司,积极调查、认真准备证据非常关键:因为大企业通常富有经验,并请得起优秀的律师,而且很有可能会得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的地方保护,所以作为原告的NPE必须认真搜集“侵权证据”,确保侵权判定过程中做到“铁证如山”。此外,在提起诉讼时,NPE通常会主张令人望而生畏的赔偿数额作为诉讼请求,因此需要支付高昂的法律费用。而本险种的保险责任的恰恰是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投保这个险种之后,NPE可以说花很小的钱就能取得非常大的优势。

3. 人保财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程中,非因故意实施投保专利清单载明的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专利无效抗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法律费用)。[18]

(2)险种亮点

a. 由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归纳己方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为上述有侵权风险的产品或方法上保险。

b. 动态保费:先根据投保的责任限额以及专利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确定基本保险费,之后再根据投保产品或方法的技术领域、专利稳定性、是否可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不同的专利保险开办模式以及企业和专利的具体情况测算附加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与附加保险费相加最终得到合理的保费。

(3)适用对象:本险种最适合经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经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出口的企业主要从国外进口或向国外出口技术附加值高的产品整机或部件,其经营的产品和部件种类可能很多,因此上述在进出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时,很难穷尽进出口上述设备的侵权风险。其理由:复杂的重大技术装备通常包括成千上万个部件,因此逐一做侵权风险评估是不可能的;将重大技术装备出口到国外后,将成千上万部件逐一做东道国侵权风险评估更是不可能的。因此,经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最适合自行归纳拟进出口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投保“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或“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投保后,即使被判侵权和赔偿,被保险人也可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各项损失,而其自己可以通过暂停进出口第二套有侵权风险的重大技术装备实现彻底规避侵权风险。

结论

1. NPE投保“专利执行保险”可帮助其降低行权成本,便于其将节省的资金用于储备更多的优势专利。NPE投保“专利执行保险”可以促进专利运营效果,以司法赔偿促进技术市场价格形成,从而鼓励更多的发明人申请专利、实施专利。

2. 生产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投保“专利被侵权责任险”来打击最具威胁的竞争对手侵权而不必担心承担败诉损失或执行风险。

3. 经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出口的企业,最适合投保“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以规避经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出口业务时会面临的专利侵权责任。


1. 《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2015年4月3日。

2. 李文娟,《国外专利保险及其对我国专利保险的启示》,《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年第7期。

3. Patent litigation Insurance, a study for the Europe Commission on possible insurance schemes against Patent Litigation Risk, Final Report, CAJ Consultant Ltd, 2003 P.8.

4. 李文娟,《国外专利保险及其对我国专利保险的启示》,《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年第7期。

5. 胡丽君,《试论美德两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2):26-28。

6. 孙宏涛,《德国保险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P89。

7. 李文娟,《国外专利保险及其对我国专利保险的启示》,《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年第7期。

8. 何俊,《专利保险制度与律师专利创新业务的思考》。

9. 孙景锋、陈薇,《专利保险如何打破叫好不“叫座”》,南方日报(广州) 2016-04-11 06:56:33,http://news.163.com/16/0411/06/BKBQKHL400014AED.html。

10. 中国首个专利保险维权案6月23日开庭。

11. 李晶石、姚慧《青岛开创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全国最低》,中国保险报,2015年7月15日。

12. 肖伟,《知识产权融资“中山模式”受肯定》,《南方都市报》,2017年4月13日。

13. 江西局与省人保财险公司签署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协议http://www.sipo.gov.cn/dtxx/gn/2017/201704/t20170425_1310271.html。

14. 上海保监局官方网站,《上海建立全国首个专利保险联盟》,2016年1月5日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3132/info4012332.htm。

15. 详见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官方网站,http://www.fszlbx.cn/canbaodanwei/。

1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2016年9月12日备案版本。

1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执行保险条款,2014年9月30日备案版本。

18. 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产品介绍》,2013年11月18日。http://www.cneip.org.cn/zt/zlz/newsshow.aspx?CateID=122&ArticleID=7648。


马德刚  合伙人

(86 10) 5809 1011

ma.degang@jingtian.com

马德刚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后于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获得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

马德刚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曾代理过诸多由最高法院、省级高院审理的重大案件和商事仲裁案件。马律师主要专注于专利法,但整个业务范围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技术自由实施(FTO)调查、商标异议、商标无效、驳回商标复审行政诉讼、计算机域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马律师曾为多家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提供过法律服务。

马德刚律师具有中国律师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中国专利代理人资格,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马德刚律师往期文章回顾

1. 降低技术进口交易风险的法律建议

2. Limiting the Risks of Importing Technology

3. 如何组织专利尽职调查

4. 浅议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及著作权保护

5. 化难为简:把握化合物制备方法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要点和难点

6. 浅谈商标与域名发生权利冲突时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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