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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权的市场化运作浅析

戴冠春 刘雨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8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围绕释放市场潜力发展体育产业,推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并特别指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等,符合条件的要交由市场主体承办。国务院办公厅于9月4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鼓励将赛事活动承办权等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笔者认为,大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权的市场化运作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大众体育赛事活动,培育体育经济转型新动能,推动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大众体育赛事活动


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亦可称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在国际上可能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大众体育赛事活动具有区别于职业体育赛事活动和观赏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独特属性。职业体育赛事活动的特征是运动员、教练员的职业化,强调俱乐部的市场主体作用,而观赏性体育赛事活动(一定程度上和职业体育赛事活动重合)更侧重高水平的竞技表现,商业运作更为成熟,甚至具备很强的剧情特征。相比之下,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参与者具有业余性特征,这类赛事竞技性色彩相对较弱,强调爱好者的广泛参与和热度,但对于激发大众体育多样化消费需求,拓展体育行业消费新空间等,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意义。

目前国内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热度最高的,莫过于各类城市马拉松赛事。越野赛和接力赛的数量和规模,也随着马拉松运动的推广和跑步人群的扩大而不断增加。据统计[1],2018年中国共有583万人参加马拉松赛事,其中全程马拉松和半程马拉松的参赛规模分别为265.65万人次和180.42万人次。2018年中国马拉松场次为1581场,同比增长43.46%。其中半程马拉松和迷你跑等赛事增速较快,2018年迷你跑的场次为371场,同比增幅达202%。


二、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现状


目前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结构体现出非常强烈的政府参与和政府主导的特征。以城市马拉松为例,典型的国内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框架如下:

图片来源:作者绘

如上表所示,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2]:

1、主办方/举办方,通常是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政府。在少量的赛事中,政府和运营赛事公司同时作为赛事的主办方,例如:上海马拉松赛;环广西公路自行车世界巡回赛;IRONMAN70.3厦门站;越山向海人车接力中国赛等。

2、承办方/协办方,通常是地方体育局、地方城投公司等,如广州马拉松赛。部分赛事将赛事运营公司列为承办/协办方,如环中国国际公路自行车赛;北京马拉松赛;上海马拉松赛等。

3、运营/推广方,一般运营/推广单位[3]以赛事公司为主,如广州马拉松赛;兰州马拉松赛等。

如果对某项赛事历年的关键主体进行分析,有可能会发现,近年来,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各级政府和政府控制的公司的地位逐渐上升,而专业赛事公司的地位却不断下降。

究其原因,笔者理解:

首先,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对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的依赖程度增强。自从2018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以来,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体育管理机构增强了对其主办、承办或授权其他单位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随着各政府机构加强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赛事活动的顺利举办更加需要甚至依赖政府的积极参与。

其次,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大型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经济效益和品牌价值,具有强烈的管控意愿。随着人们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的升级改变,体育产业发展迎来新机遇。近年来马拉松、自行车等大众体育赛事活动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初现。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直接拉动赛事举办地的旅游产业以及交通、住宿、餐饮等其他服务产业的发展,带来可观的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大型大众体育赛事品牌活动对于展现举办地城市形象,输出体育文化,宣传全民运动参与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地方政府有意愿将大型大众体育赛事活动视为一项有一定价值的运营资产而加强管控。

再者,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复杂且缺乏规范指引,市场主体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往往依赖政府背书,缺乏独立承办赛事的积极意愿。尽管制定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办赛、活动的指南或规范,制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具体方案,出台关于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制定体育行业协会自律办法一直是相关主管部门的重点任务[4],但目前社会主体举办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仍处于缺乏风险管控措施,权责分配不清,归责主体不明的阶段。因此,实践中市场主体存在一定的动力,退缩到政府的庇护后面,作为赛事运营主体,既不寻求赛事品牌所有权或使用权,亦不承担赛事举办、承办的主要责任。


三、政府主导举办大众体育

赛事活动的局限


大众体育事业的推广和发展,既是政府的职责,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但目前这种政府深度参与举办大众体育赛事活动,实际运营主体处于次要地位的政府主导型办赛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1、运营主体的赛事运营权益无法得到长期稳定的保障,运营主体也无法注册赛事IP,因此刺激了运营主体的短期行为,无法保障长期的利益。以城市马拉松为例,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此“北京马拉松”、“上海马拉松”、“杭州马拉松”、“广州马拉松”等城市马拉松均无法注册赛事IP。无法掌握赛事IP对赛事运营者意味着存在无法保证稳定运营的风险。同一赛事的运营主体在短期内频繁更替,如广州马拉松赛、杭州马拉松赛于2018年分别对赛事运行合作方进行公开招选,最后由中奥路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广马)、阿里体育(杭马)取代智美赛事运营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成为新的赛事运营单位。频繁更换运营主体,使得运营主体对赛事的运营缺乏精耕细作和促进赛事长远发展的意愿和动力,导致我国赛事举办水平较之国外仍存在较大差距。

相比之下,国际上知名城市马拉松赛事的主办方和运营方则均较为固定。如波士顿马拉松赛的传统是由波士顿体育协会(Boston Athletic Association)举办,纽约马拉松赛由纽约路跑协会(New York Road Runners)举办,东京马拉松主办方是日本马拉松联合会(Tokyo Marathon Foundation)、日本田径协会、东京市政府共同主办,运营管理方为日本体育协会(Tokyo Athletics Association)。稳定的运营方对赛事的运营往往更精益求精,注重提升赛事服务,更具有重视维护赛事品牌声誉,促进赛事长远发展的意愿和动力。

2、由于行政目的及效率的限制,赛事活动的最佳商业和/或公益价值无法充分体现。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管,但如果政府部门深度介入,甚至作为赛事执行主体参与绝大多数大众体育赛事活动,则反而会制约赛事活动的发展。一方面受到行政目的的限制,政府部门办赛无法如商业运营机构一般,重视和强调体育赛事活动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受政府部门行政效率的限制,赛事执行者应对赛事活动突发情况时的灵活性较低,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较弱,也制约了赛事活动商业和/或公益价值的实现。

3、政府监管责任不明确,市场运营主体权责不清。目前在政府监管方面,一方面强调政府要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另一方面各政府部门间的监管职责划分不清。这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负担和责任,另一方面导致运营主体办赛缺乏规范和指引,也不利于赛事运营主体厘清赛事承办的风险,无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释放市场潜力。


四、大众体育赛事活动

应鼓励市场主体承办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应鼓励市场主体作为赛事承办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区别不同的赛事类型,鼓励少用或者不用政府公共资源的赛事活动,在这类赛事活动中鼓励市场化的发展。如对于如越野赛、景区马拉松赛事、接力赛等远离城市、安保需求较低,对公共资源要求较低的赛事活动,可以鼓励市场主体深入介入,由市场主体承办,淡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可仅承担监管的角色,以推动这类大众体育赛事的市场化开发和运营。

2、推进相关立法和规范制定,厘清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合理风险划分和分担机制,减少市场主体对政府公共资源的依赖。需要尽快制定马拉松、自行车、铁人三项等典型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办赛指南规范,厘清赛事活动的风险类别与归责主体,明确参与举办赛事活动各主体的风险划分。风险划分和归责主体的明确,将会使得风险可控性增强,利于市场运营主体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减少对政府庇护和公共资源的依赖,敢于更多地主导和承办大众体育赛事。 

3、政府和各类参与主体的关系、角色和作用,有待根据具体赛事的目的厘清。发展大众体育赛事活动,需要根据具体赛事的不同举办目的、整合不同类型的资源需求,明确参与赛事的各类主体在办赛过程中的关系和角色。在具体的赛事中,明确政府是作为执行或运营主体还是监管方介入,赛事公司是作为品牌权益的所有者还是品牌长期授权运营方参与,从而厘清赛事组织结构,明晰各方利益诉求,确认各主体权利和责任。

4、鼓励和保障赛事公司拥有稳定运营权益的体育赛事活动发展。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赛事活动,应当允许市场主体注册并享有赛事IP,对赛事活动拥有长期稳定的运营权益,从而鼓励赛事公司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市场开发和长期投入,提升赛事品牌影响力,提供多样性体育产品,引导体育消费,实现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经济效益。前述国际上知名马拉松赛事运营的传统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根据有关统计,美国体育产业在GDP的占比是中国的三倍以上[5]。而根据笔者自己的亲身体验,当前中国的体育产业(至少在大众体育活动方面)的全民参与热度,并不亚于美国。笔者设想,按照《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的规定,如果未来能落实将某些赛事的IP权益及长期的举办权打包在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中国的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将是何等可观。




注释:

1.统计数据参见中国田径协会公布的《2018中国马拉松数据分析报告》,该报告统计数据针对路跑800人以上,越野赛及其他300人以上规模的相关赛事。

2.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各参与主体(包括审批方、资源提供方、执行方等)大多按照其资源优势进行排列,从而划分为主办、举办、承办、协办以及运营推广单位。

3.运营/推广主体并非体现于所有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架构中,但实践中这一角色通常由实际参与赛事组织和运营的赛事公司担任。

4.参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马拉松、自行车等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行动方案(2017年)》。

5.资料参见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李颖川在2019年博鳌体育论坛的发言。


作者介绍 戴冠春

合伙人

010- 5809 1005

dai.guanchun@jingtian.com


戴冠春律师拥有逾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担任过诸多国企及民营企业跨国交易的法律顾问,执业的业务类型包括跨境并购、境内企业融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重组、证券市场等。

戴律师擅长于处理交易金额较大、交易结构复杂的项目,并因他的高效与勤勉尽责而深受客户的信赖。他也是中国最早参与民营企业跨境并购项目的律师之一,并参与了诸多成功的跨境交易项目。

戴律师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并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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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祺 

liu.yuqi@jingtian.com

刘雨祺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为国际经济法法律硕士。刘雨祺研究领域包括国际商法、数据保护、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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