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纽约公约》“公共政策”条款在中国的适用

张光磊、陈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本文首发于《商法》之“涉外争议解决”栏目,

经授权转载



作为商事主体在中国申请和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违反中国公共政策的,中国法院可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关于“公共政策”的含义,中国法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存在其他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时,法院可能不主动进行公共政策审查,故关于此类问题的裁判规则较少。通过梳理,笔者认为,中国法院在个案中发表的以下观点值得关注:


公共政策审查一般不涉及实体问题

在最高院向上海高院作出的〔2008〕民四他字第48号复函中,最高院认为,对案涉设备的质量进行评判是仲裁庭的权利,法院不应以仲裁实体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作为认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中国公共政策的标准。


在〔2016〕沪01协外认12号案中,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违约金过高进而违反中国法“违约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原则的主张,上海一中院认为,违约责任事项属于实体内容,仲裁庭对此拥有裁判权,因此未对违约责任事项进行审查,并认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中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损害中国根本社会利益的情形。在〔2019〕浙04协外认2号案中,嘉兴中院同样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隐瞒关键证据导致的裁决不公,不足以构成对中国公共政策的违反。

公共政策一般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在〔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9号案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通过欺诈的方式诱使其签署了案涉协议,如果承认该仲裁裁决将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深圳中院认为,《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条款应是在仲裁裁决涉及一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社会和经济生活基本原则、社会基本道德和伦理等,影响到社会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时才会适用,而该案不涉及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故不能适用该条款。


在〔2016〕辽02协外认2号案中,大连中院认为,即使按照仲裁裁决注销或过户涉案商标,所影响的也只是被申请人的经济利益,不违反中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故被申请人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中国公共政策的抗辩不能成立。

司法主权属于公共政策的保护范围

在〔2017〕津72协外认1号案中,案涉仲裁条款已由广东高院作出的〔2017〕粤民辖终85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为无效。天津海事法院认为,对《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隐含了执行地国法院对裁决依据之仲裁条款存在和效力的肯定态度;在中国法院已对案涉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否定判断的前提下,如果承认和执行基于该仲裁条款作出的裁决,将有违国家法律价值观念的统一和一致,因此,国家法律观念与司法判断结论不应排除在“公共政策”范围之外。基于前述理由,天津海事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违反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必然违反公共政策

在最高院在向海南高院作出的〔2001〕民四他字第12号复函以及向北京高院作出的〔2003〕民四他字第3号复函所涉案件中,案涉交易均违反了中国法下的强制性规定,但最高院明确回复,违反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完全等同于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不应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上述复函所确立的规则,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遵守,例如:在〔2018〕吉24协外认163号案、〔2016〕鲁11协外认1号案、〔2017〕川01协外认1号案、〔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60号案等案件中,案涉交易存在违反中国法关于外汇、进出口等方面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此主张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但受案法院均认为,违反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不等同于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

被申请人性质特殊不必然违反公共政策

在〔2017〕豫01协外认11号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其为依据国家的相关文件成立的军品公司,而成立军品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安全公共政策的调整,因此承认和执行相关仲裁裁决有违公共政策。郑州中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则通过仲裁裁决解决纠纷是双方应当承受的结果;虽然被申请人系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军品公司,但其根据仲裁裁决承担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安全受到损害,法院最终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争议解决专栏往期文章


1. 仲裁 |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2. 仲裁 | 国际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3. 诉讼 | 北京高院首次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4. 境外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及在中国法下的可执行性

5. 目标公司回购投资人股权的合同条款效力是否迎来确定结论?——简评最高院第96号指导案例

6. 刍议仲裁和解裁决书和调解书的异同

7. 法人人格否认的实务观察

8. 违约与侵权竞合对争议管辖的影响 ——以必要共同诉讼为主要视角

9. 回顾外滩地王案——股东优先购买权规范穿透适用的斟酌因素

10. 两稻相争,香源何处 ——“稻香村”商标争议简析

11. 争议解决条款重点问题(一)——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

12. 内地承认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现实途径

13. 争议解决条款重点问题(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

14. 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境外法查明

15.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 in Chinese judicial practice

16. 争议解决 |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新探

17. 伦敦国际仲裁院发布2020年仲裁规则

18. 印度再度禁止中国APP——忍气吞声,不如依法抗争!

19. 旧文新推 | 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仲裁的程序法

20. 登记对跨境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21. Document No.29 and the validity of cross-border guarantees

22. 从最高院司法判例看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的适用原则


作者介绍



张光磊

合伙人

010-5809 1515

zhang.guanglei@jingtian.com


张光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和商法学博士学位。此外,获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为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张律师拥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册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张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在民商事诉讼、仲裁、调解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被CLECSS评选为2018年十大杰出青年律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办的2019国际仲裁中文赛中,张律师带领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获得北京赛区冠军和全国亚军,其个人在所有场次比赛中均被评为最佳律师。


张律师曾代表境内外客户处理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及中国不同层级法院的数百宗民商事案件。张律师擅长在跨境交易纠纷中为客户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曾在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多次担任中国法顾问及专家证人。


张光磊律师历史文章

1. 法人人格否认的实务观察

2. 违约与侵权竞合对争议管辖的影响 ——以必要共同诉讼为主要视角

3. 回顾外滩地王案——股东优先购买权规范穿透适用的斟酌因素

4. 两稻相争,香源何处 ——“稻香村”商标争议简析

5. 争议解决条款重点问题(一)——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

6. 内地承认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现实途径

7. 争议解决条款重点问题(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

8. 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境外法查明

9.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 in Chinese judicial practice

10. 登记对跨境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11. Document No.29 and the validity of cross-border guarantees



 陈程  

律师

0755-2155 7050

chenchengsz@jingtian.com


陈程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拥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陈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曾代表境内外客户处理过数十宗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也曾参与过多宗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和谈判,在争议预防和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陈程律师历史文章

1. 登记对跨境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2. Document No.29 and the validity of cross-border guarantees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