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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珍妨害公务案| 对出庭证人交叉询问庭审实况

张月珍 李耀辉 法耀星空 2022-07-05


张月珍妨害公务案

庭审记录

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24日

(张月珍根据庭审直播录像整理)


庭审现场2020.12.24

案情传真

2018年8月1日,澳洋公司的110KV高压输电线工程在张月珍家猪场东边承包田里搭建毛竹架,事前未征得张月珍家同意,没有补偿便强行施工,张月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报警寻求帮助,然而到场民警却告知张月珍扰乱单位秩序,无奈阻止施工,要求停止侵权。2018年8月4日上午,郭墅镇派出所出警人员及城管队人员到达张月珍家猪场,对张月珍及婆婆李桂珍进行传唤。2018年8月4日,郭墅镇派出所直接以“扰乱单位秩序”将张月珍及其婆婆行政拘留10日。8月14日对张月珍妨害公务罪立案,并采取拘留措施,指控张月珍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咬了两名辅警和抓伤一名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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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警朱洋出庭作证

 

庭审聚焦

1.朱洋称在执法过程中被张月珍抓伤了手臂,但从执法记录仪录像可以看出,朱洋距张月珍七八米远,没有与张月珍有过身体接触,张月珍不可能将其抓伤,其显然在栽赃张月珍。

2.证人朱洋称8月4日当时有人报警说阻挠施工的到现场。8月3日晚的报警记录是伪造的,发回重审庭审中,施工工人沈永康出庭作证称两次报警日期分别精确到8月1日和8月4日,实际上8月4日施工工人到张月珍家猪场之前,派出所人员先于施工人员到达现场,派出所不可能是因8月4日报警出警的,因此派出所出警是违法的,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基础是不存在的。

3.证人朱洋回答审判长问题,是为了处理8月1日阻止施工的事情去传唤张月珍,但是在8月4日执法时没有传唤证,而事后伪造了传唤证,在发回重审后,没有传唤证的检察院和法院达成了共识,这说明出警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阜宁县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张月珍将朱洋手臂抓伤的事实,因现有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

 

审:证人姓名。

  :朱洋。

审: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回答,做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要做什么证,先把你要作证的内容说一下。先把你的身份说一下。

  :我是郭墅派出所民警朱洋。当天我们接到所领导通知。到西季村张月珍家 她们现场阻挠施工。到现场执法。

审: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什么事情?

  :在执法过程中,张月珍爬到猪圈房顶。多次传唤,我们亮明身份,出示警官证。有执法记录仪的全程录像。他拒绝接受传唤。在房顶上不下来。他指使婆婆如果谁碰他就往下跳。当时我们到场的民警很多,墙外面有我们教导员。民警张海强等人,墙内有所长丶我,马彦龙。当时怕他从猪圈上跳下来有过激行为。叫了好几个人把她抬下来。在抬下来的过程中,他们说她咬了李登攀的右耳朵。在我控制他的过程中,右手臂这边有一个被她手舞脚舞时有一个小划伤。最后他被带离走了。

审:手臂是被咬伤的还是划伤,你有没有被他咬?

  :是被他抓伤。

审:下面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公:证人朱洋,8月4日之前除了8月4日你们派出所有没有去过现场?

  :我是第一次去。

公:之前有无出警不清楚或其他人有无出警你不清楚。

  :之前有无出警我不清楚。

公:当天你能到现场,猪顶上有几个人?

  :张月珍还有一个是她婆婆,一个老太婆。一个在猪圈,一个在脚手架上。架子是施工单位搭的。

公:你们到现场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到现场去?

  :当时有人报警说阻挠施工的。

公:到现场之后,你们有无亮明身份,说名来意?

  :亮明身份说明来意。

公:当时你们穿的是警服吗?

  :警服。

公:有无向她们表示传唤?是书面还是口头?

  :应该也带传唤证的。

公:在你们传唤张月珍过程中,她有无配合?她是怎么不

 配合的。

  :没有,他在猪圈顶上不下了。

公:在这种情况下,你们采取了什么措施?

  :她在猪圈顶上走动。我们所里人在围墙两侧。墙头外面有人员上去,里面再安排人上去,强行把她抬下来。

公:在抬的过程中。张月珍有什么表现?

  :很不配合,手舞脚舞下来过程中要咬李登攀的耳朵。被所里队员推开,没咬到。

公:除了咬李登攀被推开,制止,对其他民警,辅警有什么行为?

  :在抬的过程中,李登攀的两个手指被咬了。到所里后听说王翔在猪圈上被她咬了

公:也就是说在抬的过程中下来之前,这个是你回来听他们说的。

  :而且他家属还找我们写过谅解书。让我们谅解。我们考虑到方方面面的事。

公:他家属为什么让你们写谅解书?

  :我感觉属她家属说她知道错了。对我们执法请求谅解。当时一开始请求所里看法。我们个人表示正常执法。所以说,如果对方有悔改之意,我们和他素不相识。家属对我们多次请求。我出警回来就写给他了。

公:在证词中我看了照片,你膀子上有伤。你膀子上伤是怎么形成的?

  :下楼梯的时候,当时她咬李登攀我们制止她,她手和脚全部在乱飞碰了一下。

公:整个执法过程中有无使用执法记录仪?有几部执法记录仪。

  :两部。反正我带的。

公:在张月珍实施抓咬这些行为的时候,你们执法记录仪有无对她进行拍摄?

  :执法记录仪在我身上没有拍到我手被抓的视频。

审:辩护人有无要问证人的?

辩:8月1日,你有无去张月珍家执行公务?

  :当天是八月几日。

辩:当天是8月4日。8月1号的事情。

  :如果8月1号视频里面有我就有我8月1号的事,我记不清。

辩:8月4日因什么事情执行公务?

  :阻止施工。

辩:哪一天阻挠施工。

  :8月4日阻挠施工,叫我们到现场去。

辩:8月4日你去的时候施工队在施工吗?

  :在施工。

辩:好,我在执法视频当中看到你们执法将近结束,施工队才施工。

辩:因为报警你们才去的,谁报警的?几月几号报的警?

  :我接到所里领导通知去的

辩:所里是怎么通知的?

  :让我们去西季村张月珍家她家阻挠施工,让我们去现场。

辩:你们去了之后向谁进行传唤的?

  :张月珍本人。

辩:一开始就是向张月珍本人?

  :她当时就在那边,我和教导员向她宣读的。

辩:好,我在镜头上看到是向李桂珍宣读。所有的人,所有的镜头都是对着李桂珍。没有任何人向张月珍说话。

辩:谁向张月珍出示传唤证的?

  :如果没有出示传唤证,就是口头传唤,

辩:谁口头传唤的?

  :应该是教导员吴明超。

辩:你携带了执法记录仪开了吗?

  :开了

辩:张月珍怎么抓的你?什么时候抓的你?

  :张月珍在被抬下来的时候,咬李登攀过程中

辩:下来的时候你在梯子附近参与控制了?

  :参与了

辩:审判长,我有一张图片要他参与辨认。哪一个是他?这个图片的彩色打印已经递交法庭。

审:等你们举证时候再说吧。

辩:到时候还让他来吗?

审:是否和这个证人有关?

辩:有关。就是讯问。希望他指一下这些民警里面哪个是他。这是她下来之后所有参与控制她的民警,你让他指认一下哪个是他。先出示这一张让他指认一下哪个是他。我出示的是递交法庭的最后一张。彩打照片。

审:拿给他看一下。

辩:哪一个是你?

  :没有正面,看不清楚。

辩:那好法官请出示您的彩色照片。我还有一张照片让他辨认一下。

审:看得清楚,你就说看得清楚,看不清楚就说看不清楚。如果看不清楚就是看不清楚。(审判长诱导证人作证。)

  :看不清楚。

辩:那要不要当庭出示一下视频?几点几分我这边都有记录,上面都有。

审:视频庭前会议看过了吧?庭前会议有没有出示。

辩:没有,从来没有出示过,所有证据在庭前会议都没有进行质证,只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审:问吧,继续问吧。如果你们要看的话,马上庭后看吧。不要在这里耽误时间。

辩2:我们要当庭看。我要让他自己指认自己在什么地方。

审:你们提供给我们辨认就行了,不要他举证。他只回答问题。你们不要超出范围。

  :如果她那个我,为什么找我写谅解书?

辩2:这个马上我会回答你没到这一步呢。先看看你在哪里。

辩:我接下来这张照片是下一个镜头,他现在说看不清楚。所有人面向他的时候,我给你看彩色电脑展示。我告诉过你了,所有的视频我都看过了,希望你如实回答。(法警把电脑彩色图片拿给朱洋辨认。)

  :看不清楚,不是正面。

公:对辩护人问问题的方式提出异议。我看过所有镜头,所有人都面向所有人是什么,这个是主观的判断。不要给证人压力。是诱导的方法。

审:提醒一下,辩护人,你是有这上面的倾向的。且主观上你的问话希望人家证人按照你的意思回答问题。这是不对的。你只有问话权没有让人家怎么回答的权利。这是一,第二,你问话的方式有问题。你现在在这里看录像,是不对的。找点问人家问题。这是不合适的。而且不是这个问法,不能耽误时间了。让人家看着录像,然后回答你的问题。不要找了,你只能问你的问题。

辩:再次请求证人辨认。

审:你不要辨认。你不按程序来,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辩:他说有他,我看里面就没有他。

审:不要辨认,你听不懂啊。继续问问题。

辩:在房顶的时候,你站在哪个位置?

  :在猪圈下面,

辩:因为它是两个猪圈,两个猪圈是对着的。你靠近哪个猪圈位置?

  :在梯子下面,我一开始在外侧,后来到内侧。在棵树下面。

辩: 当时你是否亲眼看见张月珍咬李登攀,王翔?亲眼所见吗?

  :亲眼所见她咬李登攀了

辩:咬的李登攀哪个位置?

  :右耳,但是没咬到被制止了。

辩:他的手受伤你是如何知道的?

  :李登攀的手吗?

辩:对

  :他下梯子的过程中一直在手舞脚舞。手都是在乱抓。

辩:你看到他咬他的手指了吗?  

 审:当时没有看到,咬过后当时看到手上的伤了。(审判长替证人回答问题。)

  :对

审:咬过以后的当时(审判长替证人回答问题。)

辩:你看到什么手指受伤?

  :一个是环指一个是小指。

辩:还有其他的手指受伤吗?

  :没有。只看到这两个。

辩:你是几号去医院看病?

  :记不得。

辩:挂的什么科室?你看病有病例的呗。

  :我当时不需要治疗,就是酒精棉自己擦了一下。

辩:那你就医了吗?就是你去医院。

  :去医院我给急诊外科看的,

辩:之后呢?

  :当时出了一个医疗证明。

辩:这个医疗证明如何开的?

  :县医院开的。

辩:你有无挂号,看病的过程?看的什么科?

  :应该是挂号挂的外科。

辩:你是几号做的笔录?

  :记不得了,以笔录时间为准。

辩: 当时是如何通知你做笔录的?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现场问的。

辩:笔录做了多久?

  :具体记不清以笔录时间为准。

辩:8月14前还是后做的笔录?

  :记不得了。



辩2:你们有无向张月珍出示警官证?

  :出示了

辩2:对张月珍传唤?就是书面传唤的读传唤证传唤的。

 :执法过程中传唤了我是过作证的。证明我当时的手臂被他抓了。其他的问题我拒绝回答。

审:继续问吧,回不回答是人家的事情。你问行了,问了人家证人可以不回答。

辩:证人证明是必要接受询问的

辩2:你作为公安民警,

审:不要你教训人。

 辩2:从去年开始一共接受公安机关几次询问。

审:和本案无关,没用的东西不要问。

辩2:有用。

审:要你认为有用有什么用,我认为与质证无关,怎么回事?。和本案的事情有关,

辩2:我就问你在阜宁县公安局?

审:你把这个问题停了。和本案无关。

辩2:他有询问笔录在这里我看看真假。

审:不碍你事。

  :我今天过来是干嘛的呀?

审:你不想回答,可以拒绝回答。

辩:你是上午被询问的还是下午会询问的?  

辩  :你是否认识询问你的民警?

  :当时整个笔录上都有。

审:你们到现场执法的时候,被告人是在房顶上还是没有在房顶上?

  :在房顶上。

审: 当时你们认为他在房顶上干什么?

  :我觉得她即是阻挠施工也是拒绝接受传唤。我们有考虑人员安全的因素

审:你感觉到他是抗拒执法还是阻挠别人施工?他在房顶上有可能是拒绝传唤有可能是阻扰施工。这两种情况是哪一种或者是同时并存的?(公安到现场之前,施工队并没有来更没有施工。我们上房顶是在公安来之前,准备修猪圈瓦的,猪圈严重漏雨。)你认为她是在阻挠施工,当你们到现场后,她也拒绝传唤。

  :对

审:他在房顶上能不能阻挠施工啊?

  :她不但自己有这种行为,还指使她婆婆有这种行为。

审:你们当天接处警是处理他当天阻挠施工的行为,还是8月1日住到施工的行为?还是处理8月1日阻挠施工的行为而去传唤她的,

  :是处理他上一次的行为。

 审:是为了处理他8月1号的事情。去传唤他的。

   :8月4日施工队再次施工的时候,我们在现场的时候,她家再次阻挠施工了。

审:鉴于时间关系,下午1:00继续开庭,现在休庭。

 

02

辅警王翔出庭作证

 

庭审聚焦

1.证人王翔称,在现场民警张海强向张月珍读了传唤证,这一点在案证据已经证实张月珍的传唤证是事后伪造的,现场没有向张月珍宣读传唤证,张海强证言称是口头传唤。

2.证人王翔法庭上称,第二天,其和另一辅警李登攀到县医院打针的,一起打针一起回来,并确定打了狂犬疫苗。然而在二审补查证据时,其笔录又称没有打针(狂犬疫苗),医生作证也称没有打针,经被告人和辩护走访医院,县医院根本没有狂犬疫苗,很明显证人说谎,再结合医疗证明书造假,根据常人、善良人的思考标准,可以判断王翔谎称有伤的可能性很大。

3.围绕事发后8月4日有没有对伤口拍照,法庭上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证人称,自己没拍,当时在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法医拍的,后又在公诉人引导下,回答三四个人拍的,审判长让书记员证词,而后公诉人又问证人,关于8月4号手上伤情,你确定有人给你拍照片的?证人王翔沉默不语。

   而案卷中有一份伤情照片,显示8月4日派出所吴明超拍摄,根据法庭上证人回答,居然无法确定是同事吴明超拍摄,这不得不令人怀疑8月4日的伤是假的。

关于8月4日的伤情照片有存在以下问题:第一,8月4日的伤情照片是郭墅派出所指导员吴明超自行拍摄,而不是办案单位(阜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拍摄,也不是法医拍摄,吴明超与本案有极大的利害关系,其自行拍摄无异于自己拍摄取证,难以确认真实性。

第二,朱洋和李登攀的照片都是一张概貌照,一张细目照,而唯独注明是王翔的照片仅显示一只三个指头的左手,不仅令人生疑,更无法辨别和确认是王翔的左手。

第三,照片拍摄时间不能确定,虽然注明是8月4日拍摄,但根据王翔和李登攀陈述都对8月4日拍照记不得,谁拍的不能确定,应当出示原始拍照载体,否则不能确定是8月4日拍摄。

第四,王翔和李登攀都提到法医拍照,委托鉴定时间和开始检验时间是8月16日,法医不可能在8月4日拍照。

 

审:现在继续开庭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传第二个证人王翔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王翔到庭翔到庭

审:证人姓名?

王翔:王翔

审:你的身份是什么?

王翔:郭墅派出所辅警

审:证人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不能做虚假证词,虚假证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庭前你也签署了保证书,你证明什么事实?

王翔:手被张月珍咬了

审: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证人王翔,请将2018年8月4日和其他干警到被告人张月珍家猪场执法过程陈述一下?

王翔:顾所让我们去传唤扰乱秩序的张月珍,张月珍和她老奶都站在房顶上。老奶站在南边的猪圈上。张月珍在北边猪圈上。我们教导员向他们告知,我们是阜宁县公安局民警。把警官证给张月珍他们看了一下。手里拿着两张纸读给张月珍他们听,传唤他们,他们不理。张月珍在房顶上拿手机拍视频。当时告诉他可以拍视频,但是不能乱发。当时他站在房顶让他注意安全。我们在下面不停让他注意安全。跟他老奶说,如果派出所靠近你就成上面跳下去。民警跟他说要注意安全,让他下来。他老奶掉下来就安排人把他送上医院。我和猪圈边的几个人上去。防止她掉下来。带着沈河根和朱广峰上去。张海强跟宣她传唤证,让他注意安全,让他下来。民警在楼顶上劝。当时他站在房顶上,一个不留神,很可能掉下去。我就趁其不备抓着他腰朱广峰也上来,我们把她控制住。抬她的时候她咬我,我的手被她咬伤。

公:当天你们到现场干什么?

  :传唤张月珍和她婆婆,因为他们扰乱单位秩序。听说之前阻挠施工的,之前我没有出过警。

公:到现场后有无跟张月珍和她婆婆表明身份? 

  :吴教导跟他们说了,也读了传唤证,张海强也向张月珍读了传唤证。张海强也出示了警官证。

公:张海强是什么人?

  :郭墅派出所民警。

公:你们上房顶强制传唤或者把她弄下来。张月珍有无配合?

  :不配合,他一直不配合,将近两个小时

公:他怎么个不配合法?

  :在上面喊拍视频就说不下去。

公:对你有什么行为?

  :咬我的手,伤口很深。

公:在你们执法过程中,张月珍除了咬你手之外有无伤害其干警或辅警

  :听说伤害的,我只是看到他手挥了朱洋一下。

公:事后,张月珍的家属有无找你们,取得你们谅解?

  :有去我家也去过派出所找我。

公:为什么要取得你们的谅解?

  :说事情出来了,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的。

公:找你们谅解的时候,有无说过你手上伤不是张月珍咬的?

  :他说他老婆咬的伤,都是郭墅人什么的,让我写谅解书。

辩:你是什么支队正式民警还是辅警?

  :就是辅警。

辩:今天你去的时候向张月珍出示传唤证了吗?

  :教导员和张海强给他出示传唤证,而且出示警官证。

辩:没有问你警官证。传唤证。

  :给他看他不看就宣读的,分别读给张月珍和她婆婆听的。

辩:张月珍咬了你哪里?

  :左手食指。

辩:为什么咬你的?

  :我当时在房顶上准备按住他的腰,没有按到手掐他腰的时候,她抬头咬我了。

辩:咬一下有几个印子。

  :咬破了都是血,伤口很深。

辩:就是说咬的时候一侧用力,一侧没用力。

  :整个手都是血。

辩:当时你执法的时候是你先上去的吗?房顶

 :是顾所让我的,我跟沈阿根跟朱广峰三个人上去的。

辩:后来谁协助你有人再上来嘛,警察这一块。

  摁他的时候是我们三个人,别的人接的。

辩:就是说当时只有你们三个人,别的人没上去了。

  :后来有人上去了。

辩:谁上去了?

  :朱洋

辩:朱洋上了房顶吗?我现在问你的是上房顶的有几个人?

   :后来毛亚宁上去了后来又两个上去的。朱洋是后来在梯子那接应的。

辩:你看到朱洋在梯子那里接张月珍?

  :看到了我把她摁住,人已经交给他们。

辩:你看到张月珍抓朱洋了吗?

  :看到了。

辩:你明确一下位置

  :这里(王翔指右臀内侧)

辩:好,这里。确定

公:你记得清楚就记清楚,律师在问你确定?

 辩:你在房顶有无执法记录仪?

  :没有佩戴。

辩:房顶五个警察有无人佩戴。

  :我不清楚。

辩:李登攀受伤你是怎么知道的?

  :听说的没有看到。结束后我们一起去郭墅卫生院先去消毒的。第二天,我和李登攀到县医院打针的。

辩:第二天和谁一起去的?大概几点还记得吗?。

  :早上

辩:朱洋有跟你一起去。

  :没有。

辩:你和李登攀,没有朱洋,你说你和李登攀。

辩:你们两个是一起看完病一起进去一起出来的吗?

  :一起打针一起回来。

辩:当时有无挂号,有无病例?

  :挂了,全都有。

辩:挂的什么科室?

  :我们问人家的。

辩:按照常识手被咬伤应该挂什么科?在你的常识里

  :我们问人家的。我们打针的。

辩:我不问你打什么针?

  :我哪知道。

辩:不知道,你诊断证明怎么出来的?

  :医生出的。

辩:你和李登攀同一个医生。叫什么你知道吗?

  :是的。

辩:当时告诉医生哪个手指受伤了吗?

  :当时我给他看的。

辩:作为证人做笔录什么时候?大概什么时间还记得吗?

  :被咬伤的三四天过后,下午。过了没几天,

辩:你当时在哪里接受询问?

  :治安大队。

辩:哪里的治安大队?

  :阜宁县治安大队。

辩:你自己去的

  :自己去的。

辯:讯问完毕。

辩2:你们当天认为被张月珍咬了之后自己拍照了吗?

  :自己没拍。

辩2:那请人拍的吗,到医院有没有拍?

  :当时鉴定的。

辩2:没到鉴定呢,你先回答我问题。

  :法医拍的。

辩2:哪里的法医哪位法医拍的?

  :是公安局法医来拍照的。

辩2:什么地点?

   :公安局治安大队。

辩2:我问你8月4号。8月4号就到阜宁县法医那里去拍照鉴定。

  :没鉴定。是法医下来拍的。

辩2:那你们在哪里做的鉴定?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辩:好把这个记下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辩2:你给我把那个记下来,认为是8月4号法医给他拍的照片。这个记下来。8月4日咬下之后是否阜宁县法医这边拍照片的?

  :是否拍照的当时就拍的。

辩2你认识吴明超吗?

  :认识是我教导员。

公:证人王翔关于你到治安大队谈话的时间。你刚才跟辩护人询问的时候你是否十分肯定。如果说询问跟笔录记录时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辩2:我抗议这里有诱导引诱。

辩:辩护人问过就不需要再忘了。

公:现在不是你说话的时间。如果说当时你做的笔录的时间,我今天辩护人讯问你的时间。不一致,以哪个时间为准?

  :我是下午5:00多钟在治安大队做的笔录。

  公:那就是以治安大队谈话笔录为准。

公:刚才辩护人问你8月4日你的伤有没有给你拍照片,你说拍了,拍照片的是谁,你说是法医,能否确定就是法医。

  :三四个人也有别人拍的。

公:辩护人也问你了,8月4日给你拍照片的人是谁,你能否确定是谁?

  :三四个人。

审:他说他确定不了。(这话是审判长说的)

公:我再次问你8月4日手上伤情,你是否确定有人给你拍照的吗?

  :是的。

审:上面一个我确定不了。有好几个人拍照片了。接着写有好几个人。(审判长让书记员改口供)

公:关于8月4号手上伤情,你确定有人给你拍照片的?

  :沉默。

公:所以说在回答公诉人 辩护人也好。在回答问题的时候,能确定的就确定。确定不了的,不能妄下结论,有违背事实的知道吗?

辩2:我抗议。

公:抗议什么?

辩2:有误导嫌疑

公:你能告诉我2018年8月1日早上吃了什么吗?

辩2:这个也需要回答你吗?我们现在陈述的是事实。为什么一个问题你要翻来覆去问三四遍。

辩:公诉人这个问题连续问了四次。

审:证人有无补充的事实?

  :没有补充,具体事情细节我也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

审:手受伤后有无治疗?

  :打针。

审:有无医药费用支出。

  :应该有

审:被告人有无向你做出赔偿,并且请求你的原谅。两个问题。

  :没有赔偿,

审:没有赔偿。找我原谅的,我写了谅解书。(审判长替证人回答。)

审:为什么没有对你赔偿,还做出原谅?

  :找过我很多次,说都是附近的人,我做出谅解。

审:她有无表示悔过,悔改找过你。

  :她没有找我。

审:那是谁找你?坐在辩护席上,这个人

   :是坐在辩护席上的这个人找的我,他老婆没找我。

审:被告人你自己有问题问证人。

被:8月4日,你们我的询问我的时候为什么没有一个人说你今天咬了警察,你今天还抓了警察。直把我关在刑讯室里。还有一个竟然是一个妨碍公务案。那我这个案子应该在8月4日就立案。

被:你当时说你手指血一直流,有无滴到别人身上或者瓦上。

  :我不知道

被:那你有没有喊哎呀喊了吗?

  :当时手疼的直甩

被:你能确定我抓到朱洋

  :有

被:我在什么地方抓的朱洋

  :两个猪圈中间。

被:你们拖我的时候为什么脱我裤子?

  :没有这回事。

 被:你说我老公找了你很多次,你有什么证明?

  :你问他自己

被:我问你证据。你说我哆了你,我说没有,你要拿出证据来说我咬你。

  :那你是说我冤枉你?

被:那我是在房顶什么地方咬你的?

  :在南边猪圈房顶上你躺下来的时候,

被:就是刚开始你把我抓住时

  :刚开始抓住时,还有朱广峰沈阿根我抱你的腰你头抬一咬。

 被:你认为完成这些动作要多长时间?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很快。

被:是你所说的。你把我控制了,然后朱广峰和沈阿根又把我控制住了。然后你掐我的腰。找到你的手。你的手在我嘴里拔出来,使劲甩。完从这一系列动作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审:刚才已经回答过了。

被:那我问你2一3秒能完成吗?

审:别的有啦。

被:我还要问一句,你确定你打了狂犬疫苗?

  :确定。

 

03

辅警李登攀出庭作证


庭审聚焦

1.证人李登攀称,看完病出来就拿到了诊断证明,实际上医疗证明书打印日期是8月16日,而非李登攀所称的8月5日当天。再结合医疗证明书系伪造的,这说明证人在说谎。

2.关于8月4日有没有对伤口拍照,法庭上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证人李登攀称,记不清几号拍的,不记得8月4日有无拍照,在阜宁县公安局法医二楼,做鉴定的人拍的。卷宗中的8月4日照片,证人王翔和李登攀居然都记不清8月4日有无拍照,只记得是法医8月16日拍照,这说明8月4日照片来源存在问题,不排除为了证明是8月4日形成的伤,故意制造8月4日拍照的证据。

3.在法庭上,辩护人问李登攀受伤之后去哪里看病了?证人回答在县医院,当时(8月4日)到所里之后在所里处理一下。并没有提到在当日到镇卫生院看病,但卷宗出现8月4日镇卫生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再结合其他证据看,王翔和李登攀并没有挂号,医疗系统没有两人的信息,居然出具了医疗证明书,二审中解释称,两人与医生很熟,就没有挂号。

 


法院认为,综合张月珍的供述及视频反映的朱洋、李登攀执法活动的过程、情态、伤情的痕迹特征等,指控朱洋、李登攀身体损伤系被告人张月珍所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不予认定朱洋、李登攀的身体损伤系被告人张月珍所致,对张月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传证人李登攀到庭。

审:证人姓名身份。

  :李登攀,郭墅派出所辅警。

审:你把你出庭作证的内容说一下。

  :我执法过程中被咬了一口。

审:你要证明什么问题?你有没有受伤?

  :受伤了,手被咬了一下。

审:你什么地方被咬的。

  :右手食指和环指

审:右手食指和环指,那不是咬一口是咬两口。是一口咬伤的吧。右手食指和无名指。

辩2:你不要误导。人家刚才回答的是食指和和环指。

 审:我不把问题问清楚吗?:让你来做审判长好了。哪有环指的说法。不是标准的用词,不是标准的名称。究竟是哪个手指头受伤的。

   :小拇指和环指

审:这是小指无名指。中指,食指。要用标准俗语。他刚才的抗议是错误的。不要扰乱法庭秩序,再扰乱法庭秩序把你赶出去。

辩2:我就想问一下你为什么给他改掉?

审:右手无名指小拇和吗?

辩2:人家刚才明明回答的是食指和环指。

审:没说食指。无名指和环指。

辩2:说食指的你们现在调监控。

审:如果不想开庭,我们今天就结束。

辩2:人家明明说的是食指,你们为什么要给他改?

审:尊重法庭秩序。你和审判长抢话说。如果你再这样,我们马上把你驱出法庭。行使审判长的权利警告你一次。

辩2:你是怎么误导他的?

审:你还在强词说?

辩:审判长你把所有的询问问题都问一下。按他说的记不要改。第一次他是怎么回答的?第二次他是怎么回答的,都记一下。你第一次怎么问的,他怎么回答的?第二次你怎么问的,他怎么回答的。都记下来,这样才客观。不要改。只弄最后一个结果上去。

审:辩护人也不要说话。你把你今天出庭作证的内容讲一下。

 :8月4日一到所里就让集中去西季村。到现场看到张月珍站在南边猪圈顶上。让他下来,他不下来。天气热时间长。怕他中暑。。我当时在围墙里面后来他们找了个竹梯。梯子后来被跌断了。后来安排外面的人让他下来。我当时还没有上房顶,人已经被带下来了。被抬到屋檐口下来。然后我就到猪圈屋檐口接应,我一手托着她的腰和一手托着她的胳膊把她带下来。王翔让我注意一点。说她会咬人呢我刚刚被她咬了一口。当时他抬起头要咬我右耳朵,被我的同事何俊洋发现了他一把拽住他的小辫把她拉下来。后来又咬了我的手。当时我的中指在墙上擦伤了。当时我的表情比较痛苦。执法记录仪应该有。

审:下面公诉人可以向证人进行提问。

公: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在你回答问题之前,公诉人要向你说明在回答问题的时候要实事求是。如果你事情记得很清楚,你就详细的说。记不清楚。就说记不清楚。不要去揣测。或者去推定当时可能是这个情况。我要保证你回答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在2018年8月4日你到现场之前你有无去过现场?

   :8月1日出过一次110指令说猪场阻挠施工。

公:谁阻挠施工的?

   :陶卫猪场。

公:到现场之后,谁在阻扰施工?

  :张月珍和她婆婆,但是人家埋杆子。人家插一根他拔一根。

公:8月4日你们出现场是因为什么原因?

  :也是阻挠施工的。

公:到现场之后发现现场什么情形?

  :当时围观群众很多,城管比我们先到现场,他们当时站在猪圈上面。

公:你们派出所到现场有无跟他们表明身份?

  :顾所和教导员跟他们表明身份。

公:有无对他们进行传唤?

  :口头传唤的。

公:在传唤过程中,他们有人配合。

  :没有,一直在猪圈上不下来。

公:张月珍怎么弄下来的?

  :王翔,他们把他控制住,我在下面接下来的。

公:张月珍有无配合?

  :没有手舞足蹈,毛亚宁被踢了几脚。

公:你刚才你提到张月珍把你手指咬破,你当庭出示那几个手指。

  :举起手无名指和小拇指。

公:当时在现场,据你所知除了你的手会弄伤,是否有其他人被张月珍伤害?

   :王翔在上面喊说她会咬人了,你注意一点。我刚才被他咬了一口。

公:事后是否有人找你,想取得你谅解,因为张月珍的行为。

  :陶卫听说是张月珍丈夫就坐在辩护席。

公:他跟你怎么说的?

  :让我写谅解书,让张月曾在法庭得到宽大处理。

公:有无否认张月珍没有咬你?

   :没有。

公:她有无给你物质补偿?

  :没有。

公:没有补偿,为什么要出谅解书?

  :都是同乡人从他家庭出发。

辩:你知道哪个是环指

  :从小觉得小拇指是环指

辩:受伤是哪几个手指?

  :在他准备要咬我以后。抬他准备带上警车的时候

辩:当时你的右手放在他哪里?

  :右手放在他前面。

辩: 前面好记下来。

辩:接她之前你有上房。

  :没有,因为梯子断了。

辩:被咬是在什么地方?

  :在猪圈下面抬他下来的时候,

辩:你当时受伤的手放在他的哪里?

  :她的脸前面。她的头发被何俊洋拉着的。放在她脸前面。

辩:当时你的手放在她的脸前面,右手放在她的脸前面。

  :对。当时准备掐他脖子的当时现场比较混乱。

辩:右手放在他的脸前面,被咬的。

辩:梯子断了,你有无受伤?

  :中指受伤梯子断了,中指在墙上碰了四一下。

辩:中指受伤是什么形状?

  :一个圆的。

辩:无名指和小拇指受伤是什么情况?

  :不是很明显,长条

辩:一个手指有几个印?

  :有照片。

辩:她是同时一口把你两个手指都要咬伤了,是这样子吧。

  :对。

辩:印分别在哪里?

  :记不清。

辩:两个印的位置不一样吗?

  :看照片。

辩:你看执法记录仪了吗?

  :看过一次。

辩:为什么看执法记录仪?

  :我要通过看执法记录仪向领导汇报伤是怎么来的,我也要取证据。

辩:王翔怎么受伤的?

  :他跟我讲的,他是被张月珍咬的

辨:是听书还是看到?

   :我在下面怎么看得到?。我接张月珍的时候,他让我注意点她会咬人。

辩:王翔哪个手指受伤?

  :不记得。

辩:朱洋受伤你知道吗?

  : 听朱洋讲他被挠了一下。

辩:你什么时间做笔录的?

  :事情过了四五天,下午3:30

辩:问到几点。

  :快要下班

辩:这个记得很清楚。

  :是

辩:你受伤之后去哪里看病了?

  :县医院当时到所里之后在所里处理一下。

辩:当时所里有人给你拍照。

  :记不清。

辩:你只看过一次病,然后在所里处理了一下。针对受伤看过一次病你记得的。

  :跟王翔一起去的。

辩:你挂的什么科?

  :我以为是外科,后来人家告诉挂的是骨科。

辩:诊断证明是否记得?

  :不记得。

辩:怎么跟医生说的?

  :我就和医生说,中指是在墙上碰的,还有两个手指是被咬的。

辩:你看病跟谁去的?

  :早上跟王翔一起去的。

辩:诊断证明什么时候拿到的?

  :我们看完就出来就拿到了。

辩:你受伤的照片谁给你拍照,在哪里拍的?

  :做鉴定的人拍的,法医拍的阜宁县公安局法医二楼。

辩:几号拍的照片?

  :记不清。

辩:做鉴定的那一天拍的。

  :记不清楚。

辩:8月4日那天有无人给你拍照。

  :不记得了。

辩2:你认为张月珍传唤的时候是口头传唤?

  :是口头传唤的亮明多少次身份了?

辩2:你确定你是辅警

  :不想回答你。

辩:你认为辅警和民警穿衣服有无区别?

  :有区别。

辩:你当天穿的什么衣服?

  :辅警衣服肩章和警察不一样,制服一样的。

辩:都有谁上的房顶?你还记得吗

  :王翔沈阿根还毛亚宁还有一个小名叫朱三。

辩:从什么地方上去的?

  :外侧。

辩:都是从外侧上去的,好给他记下来。

审:受伤后有无花费医药费?

  :挂号费,医疗费药都报销了,都有发票。

审:有无得到被告人赔偿。

  :没有。

审:有无对被告人作出谅解?

  :写了谅解书。

审:为什么不赔偿还要出谅解书

  :陶卫找我好几次都是同乡人。

辩:找你谅解谅解书内容是否记得?

  :陶卫打印好我签字的。

辩:你为什么不写对她咬人进行谅解?

  :我没写,写好的。

 辩:当时是领导让你谅解,还是陶卫找你的?

  :陶卫找我的。

辩:你们几个谅解书都是打印好的吗?

  :都是陶卫打印好的。

辩:都是一块签的。

  :三个人一起签的。

公:陶卫找你求得谅解的时候,谅解书是他事先弄好的吗?

  :他是先打印好的。

公:你签谅解书的时候,有王翔,朱洋在场。

  :不在场,在派出所大厅签给他的,当时大厅有人。但不是当事人。

公:谅解书内容是否和王翔他们谅解书一致?

  :我没有看过。

辩2:我有无让你自己写谅解书。

  :我不想写,我说你弄好了让我签字,我字签给你。

辩2:我谅解书写好之后你有无看清楚?

  :我没有仔细看,就是签个名给你。

辩2:王翔的谅解书你有仔细看。

  :我没看。当时是为你家好的。

被:我具体在什么地方咬你的?

  :梯子下面两个猪圈中间。梯子下面接你下来的时候,你咬我的耳朵后不超过20秒。

被:我的头发谁拽的?

  :何俊洋

被:朱洋当时在干什么?

  :朱洋当时在我们身边。

被:朱洋是否一直在你们身边。

  :是的。

被:在梯子下面的时候,朱洋是否一直在你身边?

  :是的。

被:当时还有谁在身边?

  :马彦龙。

被:沙梦楠在你身边吗?

  :我记不得了,在我印象中没有。

被:张海强是否在你身边。

  :记不清楚。

被:是不是朱洋受伤了,所以你就记得朱洋在身边?

  :我对朱洋身边有印象,其他两个人没有印象。

被:你有拽我头发。

  :记不得。

审:人家问题已经问了,你就不能重复问。问话是有规矩的。

被:你刚开始接我的时候右手是在我什么位置

  :右手抱着你的胳膊窝

被:一直抱着我的胳膊窝

   :当时抱你下来的时候,右手在你的胳膊窝

公:公诉人有法律监督的权利,鉴于辩护人陶卫再三扰乱法庭秩序,如果再有类似情况,请驱逐法庭。你如果再影响别人行使权力的时候。我们就要对你采取措施。

被:你的左手在我什么位置?

  :场面太混乱记不清。

被:你掐我嘴,你是否记得

  :不记得。

被:你掐我的嘴,是左手掐的还是右手掐的?

  :沉默

被:你怎么就记得我咬你?

  :我当时感觉疼了一下。

被:为什么记不得掐我嘴?

  :当时场面太混乱,我要控制你。

被:你知道当时都有执法记录仪。

  :知道。

被:你知道执法记录仪不止一个吗?

  :民警都有。

被:你有无带执法记录仪?

  :我不是民警,我没有。

被:向法院提供了执法记录仪是哪个民警的执法视频。

  :我不知道。

被:8月1日的事情是否记得?

  :记得一点。

被:我婆婆咬你了吗?

  :我没说你婆婆咬我。

被:你在8月1日为什么把我婆婆摁在地上说咬你的?

  :当时他想咬没有咬到。

被:你是否确定王翔在屋顶上说我会咬人,而且我还被她咬了一口?

  :说的

被:你能听见执法记录仪能把这句话落下来。

  :能听见。

被:他在房顶。,你是在下面,如果你能听见,那执法记录仪也一定能录下。

  :我不清楚。

被:你们说我咬你,你知道,假如一个人被咬伤要打狂犬疫苗,在什么时候合适?

  :我不晓得。

 

 

04

证人沈永康出庭作证


庭审聚焦

1.证人沈永康庭前证言称,张月珍被带下来时候,张月珍将派出所民警、辅警咬伤了。在现场,沈永康在墙头外面,其所在位置是看不到围墙内的情况的,其证言是虚假的额。在法庭上称,我们人在墙头外面,人在墙头里面,一个被抓伤还有一个手流血的现场人多了。审判长进一步问,有没有看见咬。沈永康回答,咬没看见,看见流血的,咬没咬我没看见。

2.证人沈永康作证,可以证明未经张月珍家同意,在张月珍家猪场东面田里面搭毛竹架子,而且说庄稼肯定要损坏。张月珍阻止施工是维权行为,沈永康庭前证言称,如果他们一家有人不同意,我们也不会到他们家搭架子。我们会换其他地方搭。然而施工强行推进,是侵权行为,张月珍阻止施工正当。但实际上,张月珍在8月4日当天并没有阻止施工的行为,派出所以现场发现违法行为而口头传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3.本案公安机关伪造了沈永康的8月3日报警记录。在法庭上,第二辩护人问沈永康一共报了几次警。沈永康回答,2次,8月1日和8月4日报警的。接着审判长向证人发问:“沈永康本庭再补充问你一个问题,刚才你在回答辩护人询问的时候,对两次报警日期分别精确到8月1日,8月4日。你如何记得这么清楚的向法庭做一个合理的解释。”证人回答:“当时政府叫我们施工,在一定时间内结束,后来8月1日我们到那里施工,施工时遭阻止后来1日、2日、3日没施工,后来4号开始施工的,这个情况我记得清清楚楚,9月30日送的电,我全记得清清楚楚。”

8月4日郭墅镇派出所执行职务传唤张月珍的理由是8月1日阻工扰乱单位秩序,8月1日当天报警后,协商处理完毕。8月2日、8月3日没有施工,也没有人报警。行政处罚完全没有必要性,更何况张月珍阻工是在维权。所以伪造8月3日晚上的报警记录,使得8月4日上午出警顺理成章,有法可依,用以完善接处警的合法性。 

 

庭审进行到1小时51分50秒时沈永康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问你叫什么名字?

沈永康:沈永康

审判长:身份证号码报一下。

沈永康:320923********2116

审判长:你今天出庭是接到哪家单位的通知来出庭?

沈永康:法院打电话给我的。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出庭?

沈永康:自愿的。

审判长:下面你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本庭希望你实事求是,张月珍现在可以对沈永康发问?

张月珍:审判长,能不能让律师先问,我等一下问。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有发问的,证人沈永康,我是张月珍的辩护人,现在对你发问,希望你向法庭如实陈述。

沈永康:好

辩护人:一个问题,2018年8月1日,你们施工队在什么地方施工?准备在什么地方施工?

沈永康:2018年8月1日在郭墅西季陶河境内,我们施工的是澳洋三期架线工程,在西季村。

辩护人:西季村的具体什么位置?

沈永康:当时我知道是张月珍家猪圈,我们放线的23号,24号塔放高压线。

辩护人:张月珍家猪圈,当时猪圈东侧是不是陶卫家的承包地?

沈永康:这个我不清楚。

辩护人:是在猪圈施工还是在猪圈旁边的承包地施工。

沈永康:我们施工放线路,23号、24号铁塔之间放线,线路走猪圈上跨越,高压线走他家猪圈上方走。

辩护人:你们施的什么工?

沈永康:澳洋集团三期高压线架线,要走猪圈上方跨越。

辩护人:跨越是否需要搭毛竹架子?

沈永康:需要搭,猪圈不能损失,防止线从猪圈上走,瓦给弄坏了。

辩护人:在什么地方打毛竹架子?

沈永康:猪圈的东面田里面。

辩护人:如果在猪圈的东面搭架子,是否会损坏陶卫家地里的庄稼,蔬菜?

沈永康:这个庄稼肯定要损坏。

公诉人:审判长,请你打断下辩护人的问答,刚才辩护人问到承包地的问题,证人说不清楚,他现在一个问题是损坏了被告人的蔬菜。

审判长:这个马上在辩护人询问被告人后你再询问。

辩护人:在你们施工之前,你们是否和村民占用别人家地谈过赔偿?

沈永康:这不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不是我们做的,我们只负责架设线路,青苗征地处理补偿不归我们施工方。

辩护人:在8月1日当天,在座的被告人是否跟施工队提出不同意在她家搭架子?

沈永康:这个时间长记不清,反正我们搭架子,她不让搭,就这个情况,她不让施工,后来我们报警的。

辩护人:你在公安做的笔录属实吗?

沈永康:属实。

辩护人:你在公安的笔录中说,如果他们一家有人不同意,我们也不会到他们家搭架子。我们会换其他地方搭,情况是这样的吧?你在刚刚的笔录中说的。

沈永康:时间长了记不得了,不清楚18年的事情,我们施工不是说她同意我们施工,我们才施工,我们施工经过协调人员,等于村里政府人员协调说我们可以施工,我们才施工。我们合同只承包施工架设,不承包任何青苗补偿,这些和我们不相关,我们招标是招标线路施工,我们不负责赔偿协调,我们只负责施工,不负责政府协调,等于谈不好,我们不弄,就这个情况。

辩护人:证人请讲普通话,8月1日当天,张月珍也就是被告有没有提出赔偿,当时你在现场吗?

沈永康:她提出赔偿,她也不和我谈,和我谈等于我自己掏钱给她,她谈跟政府机关谈,和村里谈,如果和我谈,我要自己给钱。

辩护人:当时你在现场有没有听到这个情况?

沈永康:当时几十个人我不清楚。

辩护人:在8月1日当天,除了张月珍阻拦过施工外,有没有其他人阻拦施工?

沈永康:当时有不少人,具体人认不得。

辩护人:你清楚他们为什么会阻拦施工?

沈永康:时有人说放线离房子近,实际按照设计我们线从房顶走,已远远超过国家规定距离,有十几米距离,不存在这个情况,当时老百姓不理解,这里我就不清楚里面情况了。

辩护人:你刚才说你报警了,报警怎么解决的?

沈永康:报警派出所出警的,出警没谈好,我们当天就没施工。

辩护人:8月2日,8月3日有没有施工?

沈永康:没有,没有。

辩护人:8月4日为什么又去张月家施工?

沈永康:政府协调人同意施工,我们就去施工的,当时有镇里人,村里人在现场,我们只负责施工,谁叫我们弄,我们就去弄,就这个情况。

辩护人:谁让你去施工的?

沈永康:政府单位,业主单位叫我们施工的。

辩护人:8月4日当天你在施工现场吗?

:沈永康:在现场。

辩护人:你去现场的时候,公安机关派出所有没有在现场?

沈永康:在现场,我们现场报的警。

辩护人:你在现场报警,你们先到那里的派出所后去的。

沈永康:我们8点多钟9点前到那里的施工不让弄,我就现场报的警。

辩护人:你们先到还是派出所先到。

沈永康:村里协调人员先到现场。

辩护人:证人你听清楚,是你们施工队先到现场还是派出所先到现场?

沈永康:这个不清楚,人多呢五六十人都不止,我们只负责施工。

辩护人:你刚才说你在现场报警,你为什么报警?

沈永康:不给弄,我不报警吗?我要给工人工资不给施工。

辩护人:你是怎么报警的?

沈永康:我看见警察在现场,我说又不给施工了,第一天处理的指导员看见指导员在现场,当时在现场进行施工不让施工了,警察在现场我们现场报的警。

辩护人:张月珍是怎么不让你们施工的?

沈永康:我们搭毛竹架子,她在猪圈上晃,不让我们弄,人上去她就把毛竹往下推。

辩护人:你再说下这个问题。

沈永康:就是我们搭这个毛竹架子,她不把我们弄,手晃毛竹不把我们人往上上,就这个情况。

辩护人:当时你在现场有没有看到张玉珍被带下去的时候去咬伤民警、辅警?有没有看到?

沈永康:我看见人手上流血的,我们人在墙头外面,人在墙头里面,一个被抓伤还有一个手流血的现场人多了。

审判长:有没有看见咬。

沈永康:咬没看见,看见流血的,咬没咬我没看见。

辩护人:你认识辅警吗?

沈永康:不认识。

辩护人:你看见的是辅警的哪只手流血了?

沈永康:你叫我现在想想不起来了,都几年了。

辩护人:在什么地方看见的?

沈永康:在路上,在她家门口出来的路上。

辩护人: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陶卫有没有补充发问,问过的不要再问了。

辩护人2:我想问一下你,记得你做过几次笔录?

沈永康:记不清楚。

辩护人2:那你一共报了几次警?

沈永康:2次,8月1日和8月4日报警的,别的我报警干嘛?8月1日和8月4日报警的。

辩护人2:你听到张月珍在房顶上有什么言语行为。

沈永康:没听到。

审判长:被告张月珍有需要什么补充询问的?

张月珍:建24号塔时我有没有阻拦你们施工?

沈永康:建24号时你没阻拦,但是这个事情你问你家陶卫。

张月珍:我问你我有没有阻拦你们施工?

沈永康:为了24号塔,我们做了两次试验报告,两次都是合格的,当时你问到赔青苗费,有没有人和你说,我告诉你律师,她老公当时就是村干部,有没有人和他说你问到陶卫自己,不要问我,你当时是青年书记,所有的征地费用是镇里和村里面和你谈的,其中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在你们家那里,我们损失了多少施工费,郭墅镇一分钱没给我,实际上我们施工队的苦最大,在你家那里耽误多少天,一共几十个工人,一天工人工资200元一个。

张月珍:刚才说现场人多,分不清谁是警察,你刚才又说看见辅警手伤了。

审判长:证人刚才没说他分不清警察。

沈永康:在你家现场有城管和警察穿差不多衣服,后来你阻拦我们施工,我看见第一次报警指导员,我当时找他报的警,当时你在猪圈上。不下来,人家警察说张月珍我们找你正常进行询问,请你配合下来,那时候我就认识谁是警察,谁是城管。

张月珍:你们搭毛竹架子损坏庄稼是否需要赔偿?

沈永康:当时有没有赔偿?你问陶卫自己。

审判长:公诉人需不需要询问证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证人沈永康本庭再补充问你一个问题,刚才你在回答辩护人询问的时候,对两次报警日期分别精确到8月1日,8月4日。你如何记得这么清楚的向法庭做一个合理的解释。

沈永康:当时政府叫我们施工,在一定时间内结束,后来8月1日我们到那里施工,施工时遭阻止后来1日、2日、3日没施工,后来4号开始施工的,这个情况我记得清清楚楚,9月30日送的电,我全记得清清楚楚。

审判长:也就是说你记清楚是有原因的,记得很清楚,是这个意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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