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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协通报:刑案“风险代理”且不出具合法票据,一律师被“中止会员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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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切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南京市律师协会整理形成了会员违规违纪行为警示录,望全体会员对此予以关注并能在今后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近期,【律媒智库】将选择刊发,供大家学习。



警示录

刑事案件风险收费,收费后不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C律师被“中止会员权利一年”行业纪律处分

【违规类型】 违反收案收费规定

【投诉查处】 2022年12月,本会收到A某关于C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的投诉。

经查,投诉人A某就B某因涉嫌某罪一案,与C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A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高额律师费,但C律师收费后一直未向A某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而且在案件代理结案且不符合收取费用约定的情形下,经委托人多次催要,C律师拒不退还所收取的巨额风险代理费用。

本会认为,C律师的行为违反了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且存在未按规定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违规行为,并综合考虑违规所涉律师费数额较高及C律师在案件代理结案且不符合收取费用约定的情形下拒不退还委托人相应费用情形,结合其对违规事实认识不足且曾经受过行业纪律处分等情节,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C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条文链接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来源:南京律协

【相关链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权威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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