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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适用民法典的高空抛物纠纷判了!

青海普法 2022-10-27








2021年1月4日上午8:30,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直播了一起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也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广州首个当庭宣判的高空抛物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抛物致残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


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当庭宣判第一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后两次住院既包括治疗受伤骨折造成的伤害,也包括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对原告主张购买药品及针炙的费用,没有病历及相关医嘱证明、无法查明属于治疗必要支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赔偿原告庾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合议庭当庭宣判


普法课堂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
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民法典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1年1月1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

正式施行。

7编1260条

几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

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它的影响将贯穿中国人的一生,

事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所虑所求。

民法典时代,

我们的生活将发生哪些变化?

01

该出手时就出手!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被当做平凡生活中的英雄。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被告,这样的事件难免让英雄寒心。“扶不扶”“救不救”甚至一度引起大众热议。


民法典的实施,将给见义勇为者送上“护身符”,以后,该出手时就出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02

斩断“校园贷”、“网贷”的暴利“黑手”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发,借贷宣传的背后却是重重套路,不少人深陷其中。

民法典的实施将斩断这只暴利的“黑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03

“AI”换脸换声或侵犯肖像权

P图、换脸、换声音,这在当下热传的表情包和短视频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民法典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4

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怎么办?

关不掉的强制弹窗广告、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被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些让人不胜其烦的“小事情”可能已经侵犯了你的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外,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05

职场性骚扰,单位要担责吗?

性骚扰在职场中并不鲜见,这类话题也极易引发社会讨论。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06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与分遗产,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新闻已是屡见不鲜。
对于如何解决这类矛盾,民法典继承编给出了方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此外,最高法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07

伴侣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可以撤销婚姻?

忠诚、坦白、信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可如果有一方婚前隐瞒了很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另一方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就这一点给出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遭遇婚内出轨,离婚时可要求赔偿!

08

遭遇婚内出轨,感情受伤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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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方都市报、苏州普法、共青团中央(图片均来自网络)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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