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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掉邻居春联,被索赔3万?|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判例研究 2022-03-20


春联源于古代的桃符,有驱鬼辟邪之意。五代十国时期桃符逐步演变成春联,并作为传统年俗流传至今。贴春联寄托着劳动人民辟邪除灾、迎祥纳福的美好愿望。如果撕掉邻居春联是否需要赔偿呢?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相关问题。

 

正文字数:2560字

阅读时间:6分钟

一、案情

李某萍、杨某城二人为邻居关系,因杨某城房屋装修问题存在矛盾。2019年7月12日,杨某城在经过李某萍家门口时,撕掉了李某萍门口一侧张贴的对联。李某萍主张杨某城撕毁其对联及在对联上粘贴白纸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明确要求杨某城书面向李某萍家庭道歉,在李某萍原贴对联的地方张贴一张签名的赔礼道歉信并在小区微信群内道歉,原对联为手写对联,要求杨某城按照相同的内容、样式、规格、字体向李某萍赔付对联一副。李某萍提供了视频截图一张,拟证实杨某城家人用白纸蒙住李某萍的对联,对李某萍家庭进行挑衅和侮辱。杨某城辩称该白纸是一层胶纸,是为避免李某萍的对联因杨某城的装修工程遭到污染而封上。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2020)粤01民终6694号

案       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裁判年份:2020年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城

争议焦点

       杨某城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某萍的人格尊严;杨某城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

裁判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杨某城抗辩其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为避免李某萍家门口张贴的红色对联受损而进行保护性封盖,但双方对于封盖使用的是白色塑料膜还是白纸存有争议,况且根据李某萍一审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杨某城使用了白色封箱纸而非透明纸环绕四边粘贴封盖了李某萍家的对联,与中国人使用红色对联寓意喜庆吉祥祝福的传统习俗不符,有违公序良俗。结合考察杨某城在一审答辩中承认双方此前因装修纠纷产生矛盾导致其心中愤懑,此后杨某城在发现该白色边封盖物被揭开拿掉后又撕毁对联的行为。本院认定足以证实杨某城存在侵权的故意,存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造成李某萍财物损失,并构成对李某萍人格尊严的侵犯,李某萍主张杨某城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萍主张杨某城的侵权行为给其及家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至深,有鉴于杨某城的侵权行为确实给李某萍带来不良心理影响,本院酌定杨某城赔偿李某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李某萍主张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9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9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杨某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萍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以原审法院审核为准)。

      四、杨某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五、驳回李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一、何为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内容大致包括:1.政治国家公序;2.市民、农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3.他人人格尊严;4.家庭道德关系准则;5.其他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并且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通过设立公序良俗原则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本案中,杨某城使用白色封箱纸封盖李某萍家的对联,与中国人使用红色对联寓意喜庆吉祥祝福的传统习俗不符,虽然现行法律对于该类行为并无具体规定,但法院仍然可以据此认定该行为有违善良风俗。

二、侵犯人格尊严的认定

      人格尊严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在我国,人格尊严既是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同时也表现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构成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项构成要件:一是确定进行某种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二是在一般人看来该行为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构成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较为恶劣,应当达到侮辱的程度。具体到本案,双方此前因装修纠纷产生矛盾,杨某城在发现该白色边封盖物被揭开拿掉后又撕毁对联,如果依其辩称封盖对联是出于保护的目的而为之,按照通常逻辑,杨某城应事先知会或者征询李某萍的意见。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来看,杨某城撕毁对联的行为包含挑衅与侮辱的成分,因而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侵犯人格尊严并无不当。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要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司法实践中,因为地区差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同及相关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供参考,因此关于抚慰金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主观裁量确定。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四、结语

远亲不如近邻,家庭和谐邻里和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土壤与基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通过和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是法律人应该具有的方法和思维。维权固然重要,和睦更需良药。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附: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6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萍,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进城,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锋,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哲,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新萍因与被上诉人杨进城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新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李新萍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杨进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关于杨进城用白纸封盖李新萍家庭红色对联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新萍家庭的侮辱和挑衅,非侵权行为的认定,明显是枉法裁判,有故意偏袒杨进城之嫌。从李新萍和杨进城提交的照片和视频截图均显示,杨进城是用白纸对杨进城家庭的红色对联进行封盖,“保护”一说,完全是杨进城的一面之词,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实杨进城封盖对联是出于保护的目的而为之。退而言之,即使杨进城封盖李新萍家庭大门红色对联是出于保护的目的,按照通常的逻辑和一般人的认知,杨进城均应事先知会或者征询李新萍的意见,境界高一点的人还会对用何种材质和颜色的材料进行保护,以及封盖对联李新萍有何忌讳等问题与李新萍沟通,而非如杨进城一般置李新萍之感受和利益于不顾,毫无顾忌,擅作主张,恣意封盖。杨进城之所以如此恣意妄为,是基于对李新萍曾反对其家庭违规用砖头封闭入户门和擅自更换公共墙面墙砖行为的报复,基于这一分析,就不难理解杨进城此举的目的。李新萍认为,杨进城在不知会李新萍的前提下将李新萍家代表喜庆、祥和、祝福等美好愿景的红色对联用寓意丧事的不吉利的白纸进行封盖,按照一般的生活逻辑和社会风俗,完全可以认定是对李新萍的恶意挑衅、侮辱和极度的蔑视。一审在无证据证实杨进城用的是胶纸的前提下,以胶纸粘贴是谨慎和有规律的,并采用假设的方式推定杨进城用白纸封盖红色对联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新萍家庭的侮辱和挑衅,完全是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的不客观和不公正的行为。二、一审认为杨进城撕毁李新萍家庭对联的行为,未构成对李新萍的人格侮辱或名誉侵犯,并未达到侵犯李新萍人格尊严的严重后果,完全是罔顾事实的囫囵认定。“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弗南西斯?培根。一份公正的判决,不仅要解决社会纷争,而且应当弘扬社会正气和正义,否则,该判决就相当于“恶法”。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民事纠纷均可以任意撕毁对联而不构成侵权,甚至都无需一句当面或书面“道歉”,一审判决所倡导的社会风气是“以暴制暴”。该判决如果生效并得以社会公开,不难想象,以后类似本案中的邻里纠纷,均可以采取撕对联甚至泼油漆、污水、谩骂等只要不对人身造成直接伤害的方式处理,因为,法院对这种行为不会认定为侵权,甚至是推崇的。三、一审判决认定杨进城已向李新萍表达了歉意,明显事实不清。根据杨进城答辩状的内容显示“……现被告已意识到了自己的处理方式不妥当,不应侵犯别人的私人财产,被告愿意向原告赔偿对联一副,并表达歉意。”以上内容表明,杨进城仅有愿意赔偿对联和表达歉意的意思表示,但对如何赔偿,以何种方式表达以及歉意的内容均无任何体现,这如何能认定杨进城已向李新萍表达了歉意呢?一审判决如此认定,明显事实不清。四、一审对李新萍关于要求杨进城按原对联相同的内容、样式、规格、字体赔偿对联一副的请求不予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李新萍的对联虽然是手写的字体,但该字体、样式、规格和内容杨进城完全可以在书法市场上找人进行书写,其承担该侵权责任的形式是恢复原状,只要按照同样的字体、格式、规格和内容找人书写的对联李新萍均可以接受,李新萍并没有提出要求是找原书写的人进行书写,为此,杨进城找人书写一幅基本相同的对联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一审以原对联为手写对联,标准较难掌握为由,不予支付李新萍之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判决赔偿杨进城赔偿100元作为对联的价值赔偿,并无任何参考标准,完全是毫无依据的主观臆断和滥用裁判权。五、一审判决未支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属错误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如前所述,李新萍在自家大门张贴对联(对联内容为,上联:事业顺景千秋盛,下联:幸福家庭万事成,横批:一帆风顺),从对联的内容可见,其寓意着家庭幸福、事业顺利,是李新萍对家庭、事业和顺的一种良好祝愿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饱含着李新萍全家的一种精神期望,具有很强的精神含义。李新萍提交的监控视频可以充分显示杨进城在与其家人和快递员一道经过李新萍家门时,突然窜前将李新萍大门口右侧的内容为“幸福家庭万事成”的对联之下联扯下并将该对联扔进其家存放垃圾的纸箱中,并露出十分得意的样子,尽显其对李新萍家庭的轻视和不屑。李新萍通过视频看到杨进城如此之举动和表情,全身血液往上冲,气得浑身发抖,十分抑郁,如果李新萍当时在现场,亲眼看见杨进城如此进行羞辱,出于做人的尊严,一定会不计后果与其发生冲突,以泄心头之愤。但李新萍理智提醒不能冲动,但该事件发生后,杨进城仍在李新萍门前来来往往,毫无愧疚和道歉之意,李新萍每日十分愤懑,内心痛苦至极,但又无可奈何,此种心情非当事人外的他人能够感同身受的,李新萍精神十分痛苦。事情自2019年7月12日至今虽已过去近半年时间,每当李新萍重新播放当日对联被撕毁时的场景以及看到杨进城幸灾乐祸、对李新萍极度轻视的那副丑陋表情,李新萍的精神会再一次遭受创伤,该精神痛苦在没有获得公正的解决之前将一直伴随着李新萍的生活和工作。一审判决不换位思维,以局外人的角色来揣测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和精神痛苦,从而得出后果不严重的结论,完全是“葫芦僧判糊涂案”,该判决既不客观也不公正。基于上述事实,李新萍认为,杨进城的恶劣行径给李新萍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依法判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合理合法。六、一审对李新萍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作出认定,程序违法。李新萍在一审过程中提供了杨进城撕毁对联的监控视频截图,庭后按照合议庭的要求也提供了该监控的视频录像,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该关键证据只字未提,对该证据是否采信不作出评判,显属遗漏证据,程序违法。综上,李新萍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不公正,结果十分错误。为此,李新萍特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杨进城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上诉人李新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杨进城向李新萍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杨进城按原内容、样式向李新萍赔偿对联一副并亲手张贴在撕毁前的位置;3.杨进城向李新萍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原审法院查明:李新萍、杨进城确认双方是邻居关系,因杨进城房屋装修问题存在矛盾。2019年7月12日,杨进城在经过李新萍家门口时,撕掉了李新萍门口一侧张贴的对联。李新萍主张杨进城撕毁其对联及在对联上粘贴白纸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明确要求杨进城书面向李新萍家庭道歉,在李新萍原贴对联的地方张贴一张签名的赔礼道歉信并在小区微信群内道歉,原对联为手写对联,要求杨进城按照相同的内容、样式、规格、字体向李新萍赔付对联一副,撤回要求杨进城亲手张贴的诉求。

      李新萍为证实杨进城在其对联上粘贴白纸的行为,提供了视频截图一张,拟证实杨进城家人用白纸蒙住李新萍的对联,对李新萍家庭进行挑衅和侮辱。杨进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陈述该所谓的白纸是一层胶纸,是为避免李新萍的对联因杨进城的装修工程遭到污染而封上,李新萍提交的该证据与杨进城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胶纸的粘贴是谨慎和有规律的,假如杨进城粘贴胶纸的目的是对李新萍家庭进行侮辱,那么何需谨慎,更不用说粘贴胶纸对李新萍的家庭是否会造成侮辱和挑衅。

      杨进城为此提交了照片一张,主张因李新萍、杨进城家门紧邻,施工时为避免弄脏李新萍家门墙,施工工人贴了一层白色的保护膜用以保护,施工完成后该保护膜也已被撤下,并非李新萍所述的挑衅侮辱。李新萍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因为没有原件,且认为这个照片证明了杨进城用白色的纸张或者其他材料对李新萍的对联进行封盖,在传统观念中,用白色去封盖红色的对联是不正常的,即使是保护也是要用红色的,因此杨进城用白色的纸张覆盖李新萍的对联是对李新萍的侮辱,杨进城遮盖李新萍的对联没有征得李新萍的同意,也没有与李新萍进行任何的协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新萍主张杨进城侵犯了李新萍的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满足四个要件,即杨进城有侵权的故意,杨进城实施了侵权行为,李新萍有损害后果,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对于一般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关键在于范围的界定,其损害应有客观的评判标准。具体到本案,应理解为按照一般生活逻辑杨进城的行为侵犯了李新萍的人格尊严。

      李新萍主张杨进城有两个具体的侵权行为。对于在对联上粘贴白色纸张,杨进城辩称是装修时施工人员为避免李新萍的对联因杨进城的装修工程受到污染而封的保护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装修时确实多使用白色保护膜对家具、地板或墙纸等进行保护,因此,仅以李新萍提交的视频截图,不足以证实杨进城有以此对李新萍进行侮辱的故意,李新萍据此主张杨进城侵犯其人格尊严依据不足。对于杨进城撕掉李新萍对联的行为,虽然确有不妥,但客观上不足以构成对李新萍的人格侮辱或名誉侵犯,并未达到侵犯李新萍人格尊严的严重后果。另外,杨进城在答辩中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表示愿意向李新萍赔偿对联一副,并表达了歉意。但考虑到原对联为手写对联,如按原对联相同的内容、样式、规格、字体赔偿,标准较难掌握,因此,原审法院酌情认定杨进城向李新萍赔偿100元。对于李新萍的其他诉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进城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新萍赔偿100元。二、驳回李新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杨进城负担。

      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另查,二审中,杨进城向本院申请依法向李新萍发出《书证提出命令》,要求其向法庭提交有记录杨进城在对联上张贴保护膜过程的视频资料,供法庭调查。

      本院认为,对于杨进城申请本院要求李新萍提交视频证据的问题,因李新萍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视频截图用以证实涉案事实,杨进城申请李新萍提交视频资料已无必要,本院不予采纳。

      围绕李新萍的上诉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杨进城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新萍的人格尊严;(二)杨进城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杨进城抗辩其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为避免李新萍家门口张贴的红色对联受损而进行保护性封盖,但双方对于封盖使用的是白色塑料膜还是白纸存有争议,况且根据李新萍一审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杨进城使用了白色封箱纸而非透明纸环绕四边粘贴封盖了李新萍家的对联,与中国人使用红色对联寓意喜庆吉祥祝福的传统习俗不符,有违公序良俗。结合考察杨进城在一审答辩中承认双方此前因装修纠纷产生矛盾导致其心中愤懑,此后杨进城在发现该白色边封盖物被揭开拿掉后又撕毁对联的行为。本院认定足以证实杨进城存在侵权的故意,存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造成李新萍财物损失,并构成对李新萍人格尊严的侵犯,李新萍主张杨进城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李新萍要求杨进城就侵犯其人格尊严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李新萍不认可杨进城在答辩中表达的歉意为正式赔礼道歉,故本院酌定杨进城应向李新萍书面赔礼道歉。对于财产损失赔偿,由于对联并非印刷品,难以按原手写对联相同内容、字体、规格进行重作,原审酌定杨进城向李新萍赔偿1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李新萍主张杨进城的侵权行为给其及家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至深,有鉴于杨进城的侵权行为确实给李新萍带来不良心理影响,本院酌定杨进城赔偿李新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李新萍主张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新萍的上诉请求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第一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9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9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杨进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新萍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以原审法院审核为准)。

      四、杨进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新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五、驳回李新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0元,均由被上诉人杨进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韵怡

审判员  印 强

审判员  杨玉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淑婷  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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