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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临时工”?事实劳动关系不是说没有就没有!

2017-11-16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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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山东高法、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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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最近收到很多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辞职时却被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之类的咨询,解决方法有三: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小编为你们整理了一下如果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的方法,这些方法应该在你们需要解决劳动争议时能起到一点作用。

 

认定劳动关系,最主要是看证据,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通常来说,法官都会偏信于劳动者一方,道理很简单,“世界上公司那么多,为什么只偏偏起诉你们这一家公司?”。

 

举几个能让法官认为的确存在劳动关系的例子。

 

1、甲按照公司的入职资料要求去新开了一张银行卡,填写的联系地址和工作单位就是这个公司的地址和名称;

 

2、乙是一名缺钱患者,在入职后终于有资格申请信用卡了,于是他急忙忙地去办了一张信用卡,联系地址和工作单位都是写的这个公司,每个月信用卡账单也寄到这个公司;

 

3、丙是一名淘宝爱好者,入职后每天寄到公司的快递络绎不绝,然后丙也很注重隐私,保留了大量寄到公司的快递单据;

 

4、丁上班懒得带饭只好天天叫外卖,于是在饿了么、美团、百度外卖等各大外卖平台上都留有送餐地址为该公司的外卖订单;

 

这些都是能让法官认定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工资条或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录用通知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可是要注意的是,工资条或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还有考勤记录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

 

无书面劳动合同未必就是“临时工”

 

案   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随即起诉被告公司,请求确认2010年7月26日到2015年9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7月26日至2015年9月15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补差;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提  问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呢?

 

说   法

 

本案中,被告公司为便利职工生活,在其厂区内设立便利店,由原告进行管理、经营、盘点及上交收入等工作,并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便利店内的货物采购、营业收入均归被告所有,便利店属于被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受到被告的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2013年7月后便利店由原告租赁自主经营,但是从2013年6月21日起,原告在被告为其员工设立的电子阅览室继续从事管理工作,负责电子阅览室的营业、卫生及上交收入等工作,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亦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及时告知并出具解除证明,属于违法解除亦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  示

 

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特征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二、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解除证明,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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