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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造神,没有不可能

惟轻刑辩 惟轻刑辩 2022-12-31

2021年1月25日,公众号“梧州中院”,发布《谢康,“鸡蛋里挑骨头”的扫黑先锋》一文。梧州中院欲树立办案能手谢康法官的正面典型,并通过官方公众号进行发布,全文洋洋洒洒几千字,可谓做足了功夫。


一、先且不论该文所发内容的真实性,仅就该官方推文的适当性谈以下几点
(一)以贬低律师来凸显法官公正不适当
法官、律师本是法律职业同共体,都应对法律抱有共同的信仰和期待。
在法庭上控辩冲突也好、辩审冲突也罢,都是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但凡稍有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不会、也不应该对其他方发表有损对方形象、人格的言论。
法庭之外,更不应该出现法官攻击律师、律师攻击法官的言论,任何一方被攻击都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侮辱,是对法律的亵渎,也让司法权威大打折扣。

(二)文章认为辩护人提出程序性权利是要法官遵循,这种逻辑有点奇怪
文中提到:该律师便以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等种种理由,要谢康遵循其意图审理案件。
辩护人行使以上基本权利不可能要求法官遵循,辩护人提出以上申请,是否准许回避、是否同意证人出庭、是否同意重新鉴定决定权在谢康法官,要不然辩护人为什么提出的都是“申请”呢?
为什么辩护人提出本是正当的程序性权利,却被法官认为辩护人的意图是使法官的审理遵循律师的意图。——这种逻辑确实有点奇怪,笔者读书少,知识浅薄确实领会不了。


二、官媒公众号刊文造成的舆情更应该由官方予以说明澄清
公众号“梧州中院”是梧州中院的官方正式媒体渠道之一,除了发布正式的宣传新闻,也有承担着宣传法律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徐昕通过自媒体回复了《谢康,“鸡蛋里挑骨头”的扫黑先锋》一文中极大可能是针对其本人的污蔑和不实报道。特别是在该文章刊发后,引起社会较大舆论、影响(该文点截止2月16日点击量1.1万,被精选的评论中,多人提到徐昕)的情况下,且涉及侵犯个人名誉权的情况下,作为有担当的官方媒体,有责任有义务澄清事实,澄清所刊文章涉及的事实和具体指向,避免对个人权利可能造成的影响。


作为地方司法部门的官方自媒体,更应当有“法治”、“保护私权”的理念,应当对该自媒体所刊文章引发的舆情予以关注、予以澄清,避免舆情扩大。


三、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讲到:“做好正面宣传,要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要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既准确报道个别事实,又从宏观上把握和反映事件或事物的全貌。”
“作为梧州中院的官媒号,刊发《谢康,“鸡蛋里挑骨头”的扫黑先锋》一文,应该是经过层层审核并刊发,应该是对文中所载内容进行了层层把关。”这是大众最朴素的认识。
公众号“一贯刑辩”受徐昕委托,澄清:徐昕曾就代理的非法采矿案给谢康办公室座机打过4次电话,第4次谢康接电话,通话时长3分39秒,主要内容是辩护人要求开庭审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徐昕从未拨打过谢康的手机号码。文中所谓拨打手机许诺可以私下交流......云云,纯属编造,情节荒唐。并配以徐昕四次拨打“谢梧州中院”电话通讯记录截图。
《谢康,“鸡蛋里挑骨头”的扫黑先锋》一文经刊发后,仅从目前该文的评论区被精选的评来看,确实已经给徐昕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梧州中院以这种不指名道姓的方式刊文,看似是对某些律师隐私的保护,实际上却损害了法律共同体的名誉;看似凸显了法官的大公无私,实则是损害了司法部门的象形,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四、推文内容如果属实,想必梧州中院早已向律师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推文言之凿凿:律师多次向谢康暗示利诱,还通过不明渠道获取他的手机号码,拨打手机许诺可以私下“交流”,可以投入其门下读研究生。

哪位“勾兑”律师能够在“勾兑”后还敢叫板被“被勾兑人”。试想如果真如刊文所述,梧州中院也应该早已向律师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律师也早就接到了主管部门处罚了。
看到这里,想必看客心中已经有了答案——为了造神,舆情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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