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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撤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获法院支持

自然资源课堂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705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05MB0T747518。

法定代表人:万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秉国,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孟义,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官农限拆(202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撤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1年6月1日,王孟义向原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人民政府申报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宅基地面积100㎡,拟建房屋类型为2间80㎡楼房。原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柴塘村民委员会同意王孟义建房。经现场勘验,原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人民政府批准你户建造房屋2层,用地面积60㎡。王孟义在履行申报宅基地手续后,未履行其他应履行的手续。另据现场调查,王孟义实际建设房屋楼层为4层,实际占地面积约323.64㎡(第一层),实际房屋建设面积约1209㎡,未能按照实际批准面积、层数进行建设。

2020年9月17日,经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官分局、铜陵市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认定,王孟义未能按照批准宅基地面积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2020年9月21日,铜陵市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铜官农限拆(202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王孟义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告知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9月25日因王孟义拒绝签收而留置送达于王孟义住宅。2020年9月29日,铜陵市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向王孟义发出催告通知书,通知王孟义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王孟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铜陵市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其作出文号为铜官农限拆(202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程序合法。王孟义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后仍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即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王孟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撤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所建房屋)。该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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