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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实施办法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加强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委


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牵头负责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负责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


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前、事中、事后审查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农村住宅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各类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五)其他有关部门


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涉及生态环保、水利、交通、林业、电力、通讯、燃气等事项的,镇政府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指导,及时给出明确意见,协同推进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保、水利、交通、林业、电力、通讯、燃气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部门(单位)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具体细则,明确专人负责对接指导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范审批管理


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申请条件


1.符合空间规划要求。农村住宅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农房风貌改造要求,确保风格统一,风貌一致,规范整洁。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拥有集体成员资格。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资格提出申请。


3.满足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能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注销原有产权证,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现有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按照20至25平方米/人执行。其中3人以下户可按3人计算, 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农村建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同时应符合《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900-2016)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申请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受理 村民小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讨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相关申请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3.核实 村级组织重点核实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


4.审查 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综合镇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重点审查申请人申请条件、拟用宅基地四至和面积标准、村组审核公示等情况;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办理涉及占用林地、农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影响生态环保、水利、交通、林业、电力、通讯、燃气等专业规范和建设项目等内容。


(三)批准颁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经镇政府审批核准,依法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资料收集归档留存,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过程监管


镇政府应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是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开工放线到场。应在农房建设开工前,组织专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四至,确定建房位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巡查检查。三是竣工验收到场。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检查面积、四至、层数、风貌等是否符合批准要求。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五)确权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农户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资料及时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推进信息共享。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探索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信息化管理平台。镇政府按要求将审批情况上报备案后,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整理相关审批材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探索建立农户零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强化资金保障。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及确权登记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区财政部门要统筹解决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测绘、摄影、制图等技术性服务、宣传引导、执法监督等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档案管理。镇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面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变更一宗,登记一宗。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档案查询和证明办理。宅基地确权等登记档案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归档管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审批和监督管理力度,严禁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因机构改革,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审批职能划转期间暂停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和建房许可的农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据实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无异议证明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表

10.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办事指南

11.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关于转载和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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