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政学报 | 胡玉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依归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4-09-16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依归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独创的民主形式,其价值可从政治、科学、社会、人生等方面进行解读。政治价值是指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将人民视为国家的主人,赋予人民群众以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广泛权利。科学价值则是从法律、政策、决策的科学性、正当性着眼,强调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集中群众智慧经验,尊重群众首创精神,使普遍规范建立在民意、民智、民心之上。社会价值则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形成社会共识中的作用和功能,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身就是求同存异、集思广益的过程,从而使国家的法律、政策、决策有社会共识的支撑。在人生价值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有志于从事政治参与者提供了机会和平台,有利于他们展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政治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人生价值


引用格式

胡玉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依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3期。


目次

一、政治价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

二、科学价值:确保立法政策决策的正当合理

三、社会价值:形成广大社会成员的普遍共识

四、人生价值:实现个人参与政治的人生理想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定产生的。”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再次重申:“我们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成为新时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指南。按照权威的观点,“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独特性地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彼此贯通起来,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作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那么,该怎样来认识全过程人民民主所蕴含的重要价值呢?本文拟从政治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人生价值四个方面来对之进行探讨,以凸显全过程人民民主全方位的价值与功能。


一、政治价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与专制相对,原意即人民当家作主,或者按列宁的话说,“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然而,“在现实中,民主经常令人失望。在运行层面和结果上,民主都不能履行人们与之关联的承诺。通常情况下,民主参与是稍纵即逝的,责任也与名义没有多少差别,并且真正的‘民主’决策机制也是朦胧晦涩的”。这就告诉我们,民主可能只是形式上的民主,它既不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也不能维系社会公平,甚至会堕落为维系利益集团的工具或者作为专制统治的帮凶。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判断一个国家究竟是不是民主的重要标准:“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上述四个“更要看”不仅从实质民主、真实民主的角度上探讨了民主的应然标准,更从人民的地位、权利角度说明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和价值。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中,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其“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按照这一论断,人民当家作主在法律上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人民选出地方的和全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通过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另一种是由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前者来说,人民群众是间接地行使管理国家与社会的权力,而在后者,则是直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体现国家主人翁的法律地位。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由人民的代表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仍需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对于不称职的代表,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将之罢免。这正如列宁所言:“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真正民主制的这一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代表会议,同样也适用于立宪会议。”可见,即使是在由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情况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仍未发生变化。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法律地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推演而来的必然结果。从政治学原理来说,国家并非自然的杰作,而是人工的产品。人们结成社会、组建国家,其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个体的生命、自由、安全和幸福。相对于单个的社会成员来说,国家拥有超越个人的力量与资源,有足够的能力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宁,从而能够让人们比在各自为政的情形下获得更多的安全与幸福。但是,从理想的情形而言,国家又必定是根据人们的意愿组建而成的,是人们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或者说让渡了自然权利的结果。当一小部分人凭借着武力、势力来强制人们服从,固然也可以建立国家,然而,这既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理想,更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追求。国家的正当性根本上就在于人民自愿让渡了本该由自己可以独立行使的自然权利,而为了社会的合作与更大程度的福祉,人们相互约定将让渡的自然权利集合为公共的国家权力,“同意”国家的统治并要求国家必须保障人民的幸福与安全。不仅如此,社会主义国家本身就是以建立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为目标,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其他任何一切历史类型国家的本质之所在。为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让渡的权利所集合而成的国家权力,也只能以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为根本目标。固然,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它最终需要消灭国家,以实现全体人民的自由和解放。但是,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民主也是一种国家形式,它将随着国家的消失而消失,但那只是在取得最终胜利和彻底得到巩固的社会主义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时候的事”。在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长期阶段中,“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实行民主。不仅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机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与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所以说,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建立代表机制和国家制度,但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在确保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也强调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体现当家作主者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与功能,事关党和国家的事业成败,也与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宗旨密切相关。“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此,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间的内在关联及其重要性、必要性一览无遗。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我们要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形成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可见,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一方面要从坚持、贯彻、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国家和社会制度上着力,通过这些制度形式,将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需求、实现人民福祉的意见、建议落实为法律、政策和决策,以制度化的民主管理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实现;另一方面则是从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入手,让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享有持续而不间接的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只有让人民群众既在国家的层面也在社会的事务中、既在公共决策的场合也在社会自治的场合有表达观点、提出意见的权利,所谓当家作主才不会流于抽象、空泛。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学上,地位与权利不同,地位是根本性、决定性的,有什么样的地位决定了有什么样的权利。然而,法律上的地位需要通过法律上的权利来予以确定、落实,否则,地位的法律规定很可能仅仅成为一种法律上的空洞宣示,而与主体实际享有的身份、权能毫不相干。如前所述,人民至上、人民当家作主都是一种人民所具有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表达,说明了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本质就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但要使当家作主落到实处,仍然需要辅之以具体的权利建构。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了精到而全面的概括,指出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本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难看出,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是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属于民主的形式问题;而从权利的维度上而言,则主要表现为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五种政治权利,属于民主的内容问题。换句话说,“渠道”解决的是政治参与的路径问题,更多地体现在制度和管理层面;“权利”解决的则是资格和权能问题,即法律主体通过何种权利的行使来进行政治上的决断和行为。


就具体的权利内容而言,选举权既包括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也包括选举单位、社区相关管理人员(如参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的权利;既包括作为选民拥有的投票权,也包括被他人选为代表和管理者的被选举权。在民主权利中,知情权是人民群众就有关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需的背景材料有提前知晓、了解的权利,否则即可能因情况不明、信息不畅而难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参与权是指人民群众就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出自己合理的主张和建议。例如,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而在基层民主制度里,参与权是对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决定进行讨论、协商、决断的权利,任何利益相关者如被排除在决策之外,都会被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表达权是一种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政治主张的权利类型,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就更多地是从人民群众表达主张甚至提出异议的权利上着眼的。监督权的行使对象既有国家层面上的,如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包括社会层面的监督,如对本单位、组织相关管理事项、管理人员的监督。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与国家层面的监督权相比较,这类对日常居住、生活的基层单位、组织的监督显然更为普遍、也更为常见。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与西方式民主制度不同,作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让人民在选举时享有民主权利,同时还在选举之外开辟了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新方法、新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两个“也要看”正是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区别之所在。在资本主义民主制下,选民固然可以拥有投票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但这类权利更多地是短暂的、即时的,选举之后人民就被置于一旁,处于权利的“休眠期”,这样的民主自然是形式主义的民主。相反,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实质的、真实的、管用的民主,它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时间从选举中扩大到选举外,因而可以涵盖人民作为公民取得政治权利后的整个生命历程。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群众既可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也可以就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决策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甚至影响政策、决策的制定进程及其后果。同时,在全人民民主的实现过程中,法律上的抽象权利转变为主体的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公共生活的实践中实质地体会到自己就是国家的主人,从而变精英政策为平民政治、大众政治。


总之,“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因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党派纷争、利益集团偏私、少数政治‘精英’操弄等现象,具有无可比拟的先进性”。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将人民的根本利益置于首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从而才使得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落实于人民的政治生活实践之中,体现在民生的保障和改善之中。


二、科学价值:确保立法政策决策的正当合理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彰显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同时在吸纳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以确保立法、政策、决策合理性的基础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坚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改革开放中每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改革开放每一个方面经验的创造和积累,无不来自亿万人民的实践和智慧。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越繁重,我们越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越要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善于通过提出和贯彻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人民前进,善于从人民的实践创造和发展要求中完善政策主张,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为深化改革开放夯实群众基础。”可见,只要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群众蕴含的首创精神激发出来,坚持群众路线,采行民主路径,尊重人民意志,集中民众智慧,就能把涉及国家和社会普遍利益的法律、政策、决策制定得完善合理,保证其科学性与合理性。


然而,人民群众拥有无穷无尽的智慧这一观念,并不是古已有之。曾几何时,专制统治者往往将人民视为“愚民”“群氓”,是被管制和被教育的对象。在这样的观念之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社会上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只是作为无知识、无见解甚至有暴民倾向者而被对待。可是,当人被重新发现时,人作为万物的尺度的主体形象开始呈现,人拥有智慧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西方,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人的价值被抬升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如学者所言:“在18世纪末期,‘人’的概念已变成一种完全的、不可剥夺的价值观,整个世界就是围绕着这种价值观而进行演变的。人——一种存在的物种——一种作为古典和基督教的形而上学的特殊结合体,登上了历史舞台。”在中国,随着西风东渐,个人的观念也随之抬头,特别是经过五四运动的洗礼,人终于以其主体身份走上了中国的政治舞台。需要指出的是,对个人的尊崇,对人民的依赖,恰恰是民主制度的基础:“民主的基础是信仰人性所具有的才能;信仰人类的理智和信仰合伙和合作经验的力量。这并不是相信这些事物本身就已经完备了,而是相信如果给它们一个机会,它们就会成长起来而且能够继续不断地产生指导集体行动所必需的知识和智慧。”换句话说,如果不是真诚地相信人民群众有智慧、有经验管理好国家和社会事务,民主制度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此时,民主就不是人民的统治或者说人民的当家作主,而是统治者为民作主,所谓“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而已。正因为如此,德国学者哈腾鲍尔提醒我们:“在了解近代史上的概念时,必须同时掌握这个概念的另一方面的意义:每一个自然人都是人。这一句话的根据,我们可以从圣经里、从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如只有我们人所获得的上帝的形象以及只有我们人获得了上帝给与的智慧,而其他人和动物均没有这些特征时看出来。上帝给予的智慧造就了我们人类。但是,这一恩赐并不仅仅只是给与人类中的一部分的,也不仅仅只是给与阿伯拉罕的。上帝的这一恩赐其实是给与了一切人类始祖亚当的,所以具有智慧是一切人类共有的特征。”这种相信人类普遍具有智慧的信念,为民主制度奠定了扎实的人学根基。


实际上,任何民主政治理论都首先必须假定,每个人都有很好的判断能力,特别是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者尤其如此。号称“自然法之父”的格劳修斯就明确指出:“根据一般规则:本人是处理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同样,穆勒(又译密尔)在这一问题上,特别提到了个人的经验、智慧相比于政府的决策更有合理之处。他指出:“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即便政府能够最全面地掌握个人在某一时期内积累的有关某一职业的全部知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个人也要比政府对结果具有更强烈得多、更直接得多的利害关系,因而如果听凭他们选择,而不加以控制的话,则手段会更有可能得到改进和完善。”不仅如此,处理个人事务上的智慧,也必定会延伸到政治生活和公共领域;而众人智慧的累加,也定能形成更为合理、更具智慧的公共决策。在此可以两位法学家有关私有财产自治原则的说明来作为例证。美国学者爱泼斯坦提到:“这种在个人之间的初始财产权利配置的智慧──自治原则──因为其给人类幸福和人类生产带来了累累硕果,从而显示出了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这些硕果,是这种智慧通过层次丰富的对每个作为个人的人的福利至关重要的决定而产生的。这个自治规则,以十分节约的成本,确立了对全部劳动的自决的规则,而且,使我们感觉到没有必要建立管制保健问题的政府去对生命和死亡作出决定,或者建立管制劳工问题的政府去分配人们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在各种事务上,互不干涉的分散化的自决,必然跟随着自我做主的原则。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十分牢固的,所以应该将其视为一种道德的律令,尽管对这一规则的最为强有力的正确论证,是经验的,而非推论的。”而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也持类似的观点,他指出:“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和价值的人,要为发展符合自己特点的个性、实现自己制定的生活目标而努力。为了要实现这些目的,他需要具备属于自己,并且只能属于自己的物。只要一个人感到自己不是一个个体,而仅仅是某个集体如家庭、家族、村庄或宗教团体的一个成员,那么他对于自己作为个人排他性地支配物的要求就不会很明显。而一旦他感到自己首先是‘这个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这一点就会改变。这时他会感受到一种需求,要由自己来构筑自己的环境、由自己来处分,要将物据为己有。所有权作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人对某些物的支配权,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这种要求。”综合两位学者的说法,不外乎给我们此类启示:第一,所有独立自主的人——这同时也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都必然拥有支配自己的物的欲望,这是人的本能所在,也是人的福祉需求;第二,私有财产上的自治原则,即允许当事人自己做主,自由处分,允许当事人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节省了社会资源和国家的管制成本,同时也比国家和政府的管理更为有效;第三,在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自治原则,既是对个人能够最好地管理自己的财物这一智慧的承认,也从公共智慧层面确立了国家和政府不干预财产私有的法律规则,从而保障了分配规则的井然有序。


如果“人人都拥有智慧”可以成为社会的基本公理,那么尊重大众、问计于民就是国家和社会的合理选择。实际上,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追求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和法律地位的保障,还在立法、政策、决策的拟定层面,强调把对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吸纳作为国家行动科学性、合理性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遇到关系复杂、难以权衡的利益问题,要认真想一想群众实际情况究竟怎样?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群众利益如何保障?群众对我们的改革是否满意?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调动群众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上来,同人民一道把改革推向前进。”一句话,决策是否科学,必须坚持群众路线,问道于人民,受教于群众。固然,立足个人利益思考问题,这是人的本性,也必定会存在不足,然而,当将人民群众组织在一起共同进行讨论、协商时,个体理性恰恰能够转换为公共理性。因为讨论、协商的过程也是人们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过程,而其中的论辩、争议,也能够使人民群众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方案中寻得利益最大化的正确选择,从而为决策的合理性提供智识基础。“在这个世界里,每一个人,在进入公共争论中的时候,都没有绝对可靠的道德优先理由,都不能只能说服他人而不被他人说服。任何试图教训其他人行为方式失误的人,不得不冒这样一些风险,也就是,她自己的失误行为将被他人公开地加以揭露。无论怎样,在公共争论中,没有人可以利用其他某个人偏好的表面顺从,去建立她自己的绝对正确。”在决策时所提供的多个方案中,可以相信,最符合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决策会被选中,而对决策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或失误,也会由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经验来予以补足。以公平正义如何实现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就专门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可见,如果党和国家总结和提炼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经验,正确地认识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那么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的社会公平正义方案就会被代表不同利益诉求的人民群众所共同接纳。


决策之所以要采取民主的形式,还在于它能克服官僚主义的独断专行、自以为是。相对来说,从事决策的官员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出于公共利益而提出的决策规划,也肯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正是因为这些优势的存在,反而会促成另外一种现象,即某些官员觉得自己高明,能够为民作主,由此听不进批评意见。更为恶劣的情形,则是某些官员从私利出发来进行公共决策,由此相关决策不仅欠缺科学性、正当性的考量,还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为此,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协商民主的重要性,指出:“我们应该也能够广泛听取人民内部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到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势所在。”五个“有效”告诉我们,只有发扬民主,虚心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吸纳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才能够防止利益倾轧、固执己见、自以为是和难以落实的弊端,并让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表达己见,积极参与。


实际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经验已充分证明,人民群众所蕴含的智慧和经验,是党和国家事业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长征胜利启示我们:人民群众有着无尽的智慧和力量,只有始终相信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凝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之力。”同样,“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人民群众干出来的;改革开放的历史伟剧是亿万人民群众主演的”。为此,必须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的诉求呼声被倾听,让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被尊重,让人民的智慧经验被吸纳。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坚持群众路线,就要坚持人民是决定我们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始终是我们党立足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在人民面前,我们永远是小学生,必须自觉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必须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只有相信人民,扎根人民,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众吸纳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事业上来,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才能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三、社会价值:形成广大社会成员的普遍共识


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共识,是社会成员间能否凝聚成命运共同体的关键。同样,一项法律、政策、决策是否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也是这些规范能否被人们自觉遵守并积极加以推行的前提。正因为如此,德沃金指出:“某些道德共识对于社会生活来说是基本的要素。每一个社会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存,因此也就有权坚持某些类似的道德共识。”可见,共识是社会和谐和社会凝聚力的黏合剂。如果共识不复存在,社会将分崩离析,用以规范社会成员的法律、政策、决策等也将失去其普遍性与约束力。在谈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点与功能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有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从一定程度上说,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过程”也就是寻求社会共识的过程,它强调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协商、沟通,在人民群众中形成对法律、政策、决策的最大共识,从而保障国家意志能够与人民意愿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增强法律、政策、决策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作为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方式的协商民主,就是寻求社会共识的基本制度安排。大致说来,协商民主具有几个最为基本的要素,即(1)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参与协商的主体,无论是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还是人民群众,他们在协商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对等的,不能将一方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之上。(2)协商内容的公共性。纳入协商的议题,既有事关国家、社会根本利益的普遍性、全局性问题,也有地方性、局部性问题,但只要协商内容涉及众多人群的普遍利益,都可以纳入这一过程中予以讨论。更为具体地说,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3)协商形式的商量性。“商量”是协商民主的基本运作方式,包括沟通、讨论、辩论,以对话的方式来解决分歧,达成共识。在这一过程中,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遵守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形成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4)协商发起的目的性。总体来说,协商就是在涉及利益普遍但又存在不同看法的情况下所设计的民主机制,意在通过平等的交流、对话,求得社会上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人们的共识。借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而言,就是“广泛凝聚共识,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汇聚起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正如卢梭将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那样,所有普遍性规范和全局性措施,都只有在求得共识的基础上才可能具有正当性,也才会拥有执行力。毕竟“惟有当我们能够要求政府只可以在我们能够达成真正共识的领域中行事的时候,政府才有可能根据共识进行治理活动”。社会主义国家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目的,更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汇聚民智,最大激发民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局面”。当然,近年来中国特色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现状尚不能令人满意,还需要从确立基本原则、构建规则体系、强化主体建设、深化价值认同、建立考核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共识是可欲的、必需的,然而共识能否达致,如何达致,仍然是必须加以探讨的前提问题。人民群众能否就法律、政策、决策等普遍性规范达成共识?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第一,人们虽然生活在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和家庭环境,因而会造就出人的独特性,但“总体上看,只有在你我之间对于事物有比较一致的印象时,语言和交流才能发挥作用。对事物认知的相似性说明社会上存在共识。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当我们遇到相同的事物时,习得的是相似的术语……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根据社会共识来修正自己的印象,使之与社会一致”。社会的文化、传统、习俗、观念,都在形塑着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因而自然也就会形成“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必然状态。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取信息、资料的方式更为便捷,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也更为方便,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相关共识较传统社会而言更易于形成。第二,人们之间固然有不同的利益偏好,但是,在根本利益上总是存在一致性的。所以,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虽然会有所差异,但是,各方利益总有“交汇点和结合点”,这就为消除歧见、达成共识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如学者所言:“人与人组成的社会,除了主奴关系之外,要想不建立在照顾所有成员的利益的基础上,显然是不可能的。除非大家达成共识,所有成员的利益都应得到平等的考虑,否则不可能存在人人平等的社会。”要平等地考虑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就必定要进行协商,寻求利益取舍上的最大公约数。总体来说,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人们都能感同身受,有着共同的解决愿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美好生活的需要,也是一切社会成员的所思所想,这些都为共识的形成了奠定了社会基础。以当代中国而论,诸如“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就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此必须在寻求共识的基础上,深化改革,思考对策。第三,党的领导为协商民主达成共识提供了组织保障。“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不仅领导协商民主的推进并且参与到协商民主的过程之中,这就为通过协商而寻求社会共识创造了根本性的制度条件。一方面,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因而可以站在相对中立的立场上安排议题、提出方案,使相关政策、决策易于为广大社会成员所接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们能够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其一切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其一切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都应该来自人民,都应该为人民利益而制定和实施。”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它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的,这就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另一方面,党的强而有力的组织体系、动员能力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依赖与支持,使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民主协商而形成共识有了组织上的保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实际上,通过协商民主而形成社会共识,也是党的领导能力的重要表现。


那么,如何通过协商民主,在全社会形成对法律、政策、决策的高度共识呢?这就是前面提及的“商量”:“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内部商量好怎么办,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够,要想把事情办成办好是很难的。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这段朴实而深刻的论述,无疑道出了协商民主中商量的内涵,也描述了社会共识得以形成的过程。具体来说,首先,商量的目的是形成社会共识,即“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有了社会共识,决策才有了民智、民意、民心的底色,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才能得以保证;同时,由于人民群众自身即参与了商量的过程,所以这样的决策也可以说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与表达,易于为人们所理解和自觉遵守。总之,商量就是让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种方式让人们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之中,具有良好的社会功能和效果。如经合组织的报告所言:“公民参与不仅具有内在价值,而且还能增加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人们在参与政治活动中,自然要公开表达自己的偏好和需要:这等于在宣传政策,从而影响人们的幸福。公开表达政治意见,能降低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加在核心政策上获取共识的可能性,因而政策的实施能变得更有效,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也改善了。最后,允许人们表达政治意见,增加人们对政策制定者的信赖,从而获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和更好的成绩。”其次,商量由于层级、事项的不同,可以是多层级、多形式的。在商量的过程中,既包括全国性事务的商量,如向全民征求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也可以是地方事务的商量,如某地区就涉及该地方整体利益的商量;既可以是就涉及一部分群众或特定群众的利益来商量,也可以是就基层群众的利益进行商量。正是这种多层级的商量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到协商、商量的过程之中。也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总结道:“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既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又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既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又贯彻了团结和谐的要求。所以说,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再者,商量既有量的标准,也有质的要求。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利益而设置商量的渠道和方式,这是从量上来考虑到;相反,从质的角度来说,则是“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以此为尺度,协商或商量不是情况通报会和事件介绍会,它需要吸纳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并以共识来衡量政策、决策能否制定以及如何制定。在质的要求上,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了“真”的要求,强调“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如果政策、决策业已拟定,只是告知人们该如何遵守和执行,那就不是协商、商量,而是将政府意志强加于人,背离了协商民主的意旨和初衷。


四、人生价值:实现个人参与政治的人生理想


全过程人民民主还为个人实现参与政治、影响政治这类政治理想提供了平台。固然,并非每个人都乐于参与公共生活,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逃避政治的自由。但是,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总不免会有在涉及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场合“能说上话”的渴望,而这也即意味着,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会有对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期盼;即便他们并不能真正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直接管理,但也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言论发表和思想表达来间接影响国家的政策和决策。一部政治史,就是人民参与创造的历史,在其中,“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见证者,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综观各国的宪法,都是以政治权利为首,来列举公民所能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就告诉我们,为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起码必须让公民享有政治权利。“我们所了解到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具有参加政府、参加国家‘意志’形成的可能性。用实在话来说,这就意味着公民可以参与法律秩序的创造。”将如此重要的权利赋予给每位社会成员,无非也是期待他们能够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为国家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不仅如此,从公民美德的角度而言,参与政治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当亚里士多德提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一观念时,他并不是指每个人都有作为政治家的天赋和素质,而是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投身于城邦的事业之中,如此才能成其为人。事实上,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只顾及自身的利益,而对国家的法律、政策、决策不闻不问、漠不关心,那么,国家自然就会被少数人玩弄于股掌之上,所谓民主政治以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都将成为空话。在解释“为什么参与就是一种美德?”时,英国学者希特强调了三个方面:第一,放弃在自己国家的政府中拥有发言权,这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也不利于明智的、合理的政策的形成;第二,“如果没有持续的监督,人们不可能相信政府会努力制定最为公平的政策,因而努力保证正义的实现必然是公民道德的一部分”;第三,在扮演一个参与式的公民的过程中,个体会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因为“公民参与增进了自律性与利他主义”。换句话说,只有当公民积极投身于现实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并以自己的努力和贡献来促成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时,他们才算是真正尽到了公民的本分。


实际上,撇开与国家管理相连的政治不论,以孙中山先生理解的政治就是众人之事的管理角度而言,这一视角下的政治则是人人都无法回避的。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必定要与我们的单位、社区、邻居发生关联,而由此发生的公共领域中的事项,同样需要我们的参与。“自古代社会起,在哲学与法学中,人的观念一直被理解为某种能参与社会或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因而能运用与尊重其各种权利与义务的人的观念。例如,我们说一个人是某种能作为一个公民的人,即作为一个毕生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的人。”人是社会的人,即便其没有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政治兴趣,但处理其与他人之间涉及的利益调整问题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情,典型者如小区的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使用“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来指称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中,我们能够形成某种类似于公共舆论的东西。凡是公民都享有参与该领域之活动的充分保障。不同的私人个体通过交谈行为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在他们之间的每一次交谈活动中,都产生出公共领域之一部分。因此,他们既不像商业人士或专业人士在处理私人事务时那样行事,也不像一个立宪秩序中的成员那样在国家科层组织的法令制约下活动。当公民们不受任何限制地——亦即在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得到保障的条件下——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进行交谈时,他们便是以一个公共团体的身份在活动”。直观地说,人们就涉及众人共同关心的事务进行商谈、交流时,即已造就了一个公共领域。在日常生活中,小区的管理如何恰当,单位的制度是否合理等,都是人们必定会关心的话题。而从广义的政治角度而言,这也就是人们参与了涉及众人之事的管理,是一种参与政治活动的体现。


但不管对政治作如何理解,让有意愿参与政治的人在公共事务的场合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才能成就他政治的抱负,实现自我的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这样一种民主形式,它既让人民在选举中享有投票权,更赋予人民对国家、社会事务的广泛参与权。特别是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必须让他们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能够表达意见、提出主张甚至表达抗议。在我国基层民主的实践中,城乡社区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农村和城市社区居民结合本地实际,由村(居)民讨论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明确规定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社区)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婚姻家庭、邻里关系、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自治要求,普遍实现村(居)民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而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方面,全国有超过1.5亿个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通过这些民主管理制度,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单位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目前,在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有314.4万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293.8万家,占93.4%。正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以民主为依托,才作为社区的主人、单位的主人而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实现了个人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理想与抱负。


必须注意的是,公共的事务由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必须本着平等的理念,为每一个有意参与者开放对话、协商的平台。这就是政治和法律制度所给予的机会:“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人生出彩也好,梦想成真也罢,它们必定会关联着人民在政治事务上一展身手的渴望与冲动。为此,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讨论中,如果在制度设计中将一部分人排除在协商的过程之外,或者利益相关者无法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这不仅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背离,更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与贬低。“安全的街道,良好的学校,清洁的食物都是政治决定,而这种决定是同什么人参与,不让什么人参与以及什么人放弃参与决定有关的。”在这样一些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之处,民主政治必须是全民政治,即让任何一位有意参与者加入其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当然也包括借鉴别人的优点与长处。可以想象,当一位“位卑”但不敢“忘国”者有意参与政治却被拒之门外,这对他来说何止是失去了一次机会,更是其才华、抱负无法施展的人生创伤。所以,“每一个人都同样是一个人;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来发展他自己的才能,无论这些才能的范围是大是小”。正是出于对每个人人格的尊重,对每个人才能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过程中,人们可以平等地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用自己的贡献和力量维系着法治的运作和公正。


不仅如此,全过程人民民主还为有意参与政治者提供了持续而不间断的参与机会,从而在其拥有政治权利后的整个生命历程中,都可以国家主人的身份,自主地、独立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与尊荣。实际上,人民群众能够参与政治事务的抉择与管理,也是他们个人幸福的重要来源。如经合组织的报告所言:“公民参与对个人的幸福是很重要的。因为公民参与不仅是人们表达自己政治诉求的活动,还能为社会的政治功能作贡献。有表达政治意见的自由和权利,对所有人都是很有价值的,人们有理由重视这份自由和权利。进一步讲,如果谁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他会更有可能支持最后的决定,因为他觉得决策过程是公平的。公民参与还可以增加个人的效能感、主人翁感。最后,公民参与使个人拥有一种对社会的归属感,愿意相信别人,感觉社会是包容的。”从全过程人民民主而言,它既有在选举中让人民群众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志投下庄严而神圣一票的权利,也有在选举外让人们持续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它既包括在国家层面上对法律、政策的建言献策,也包括在基层事务以及和自身利益相关的场合中表达意见和主张的可能;它既有组织体制下的参与管理,也有对共同体事务的自治管理。这种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形式,既为人民群众展现自己的政治热情和政治抱负搭建了平台,也为人民群众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事项上表达个人的主张、贡献自己的智慧提供了机会,从而使他们能够在政治的历练中提升自己的政治技艺,为实现更高的政治抱负奠定基础。


以上我们从政治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人生价值四个方面,粗浅地分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所蕴含的价值类型。政治价值是从政治上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言的,它表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直接和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科学价值则是从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汇民意、广聚民智的角度上来说的,它意味着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能够在集思广益、吸纳人民群众的智慧上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律、政策和决策;社会价值则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由于强调商讨、商议、商量,从而能够保证法律、政策、决策建立在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共识基础之上,由此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并提供普遍性规范得以顺利施行的社会基础;人生价值则意味着对于意欲参与政治的人士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他们参与政治事务、施展政治才华提供了机会和平台,有利于人生价值的完满实现。当然,虽然我们列举了四种不同的价值,但必须指出的是,四者之中政治价值是最根本的价值,只有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至上的本质才能呈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与功能也才有了本体的归属。




 往期推荐



资  讯 | 我校学报二次文献转载再创佳绩

上政学报 | 姚建龙 陈子航:“牛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观点聚讼与辨正——对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的理解与适用

上政学报 | 胡雪梅 翟高远:论我国末期患者放弃治疗之法律规制

上政学报 | 林思含:跨境经济犯罪治理研究——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经济犯罪治理为视角

●上政学报 | 周永坤:法学是科学吗?——德国法学界的史诗性论辩

●上政学报 | 刘云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法治先行论

上政学报 | 李  敏: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探析及借鉴

上政学报 | 李  晶:论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管

上政学报 | 赵  云:中国空间站运行所涉基本法律问题探析

上政学报 | 王国语:干扰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行为的国际法适用问题探析

上政学报 | 蒋圣力  戴  苑:航天商业化背景下空间资产融资的法律问题与规制路径

上政学报 | 上政《数字法治评论》约稿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目录与摘要《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目录与摘要《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目录与摘要上政学报 | 2021年1-6期目录





关于本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创刊于1986 年,原名《法治论丛》(2003年改名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至今已走过36年的发展历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是我国最早以“法治”命名的法学专业学术期刊之一,立足于弘扬法治精神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色办刊方向。本刊践行“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的办刊理念,体现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的办刊宗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推动社会法治进步。欢迎确立学术命题,实现学术创新,达到学术标准,有理论深度,有历史重感,有广阔视野的作品。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积极倡导学术民主,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在法学研究领域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办刊经验,逐步成长壮大,在学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06年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被南开大学科研评价系统认定为政治、法律类核心期刊;在2008年3月15日《光明日报》公布的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量的统计排名中,《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在所属的政治法律类1269种报刊中排名第25名;根据2011年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分析统计,《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在全部法学期刊中位居第31位。本刊已连续六届成为上海市优秀学报、连续四届成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2018年11月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核心期刊(扩展版)。本刊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北大法律信息网、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超星数据库、龙源期刊网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上网即可查阅到本刊创刊以来的全部稿件。

  近些年,以创建一流法学学术期刊为目标,在学校领导及学界、学术期刊界等各方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编辑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的学术质量及学术影响力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影响因子从2016年的0.237上升到2020年的1.97;刊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权威二次文献转载和摘编的篇次也明显提高;法学期刊学科排名从2016年的57名上升到第36名。

  本刊以“问题意识”为导向,聚焦社会、学术前沿和热点问题,并以此为支撑进行选题策划和栏目、专题设置。2021年第1期在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郭锋副主任等学界大咖及实务界专家和中青年才俊的大力支持下,成功地出版了《民法典》专刊。现已(拟)开设主要特色栏目及专题有“学术关注”“上合组织法治”“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党内法规研究”“域外借鉴”及“<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改”“生物安全法治”“刑事合规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专论”“网络法治”“大数据法治”“人工智能法治化”“区块链法治化”“电子商务法治”,等等。

  36年来 , 我刊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同全国许多优质兄弟期刊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和不足。我们诚挚地欢迎广大海内外科研工作者关注和支持上政学报并惠赐大作,也欢迎各界朋友积极建言献策、批评指正,以期共同办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来稿请通过《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网站(http://www.shupl.edu.cn/xbbjb/)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本刊对来稿严格遵守三审(二审外审)定稿制度,以确保稿件选用公开公平公正。  

  本刊刊稿版权包括纸质版与网络版版权,属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 任何形式 、媒介的转载、摘登译或结集出版均须标明来源于本刊。刊稿仅反映作者个人的观点并不必然代表编辑部或主办单位的立场, 本刊不以任何形式收取版面费。


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

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


投稿邮箱:xuebao@shupl.edu.cn

微信公众号:law-review1986

网址:http://www.shupl.edu.cn/html/xbbjb

电话:021-39227617  39227619



更多内容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入学报官网查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