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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是否会接受加密货币作为讼费保证?




导言

在英国高等法院近期裁定的 Tulip Trading Limited v Bitcoin Association for BSV 案([2022] EWHC 2 (Ch) [1] [2022] EWHC 141 (Ch) [2]中,法院拒绝了申请人要求以比特币支付诉讼讼费保证的请求。这是涉及诉讼一方寻求以加密货币形式提供讼费保证的首个英国案例,对于探讨加密货币与讼费保证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一定借鉴意义。Tulip Trading 一案中探讨了法院在决定比特币或其他形式的加密货币能否作为一种替代性讼费保证时可能要考虑的一些因素。对于如果香港法院将来面临类似请求将会作何处理,这将会是值得关注的发展。


背景:Tulip Trading Limited 案的英国判决


被告申请并获得了管辖权申请的讼费保证。原告要求以比特币的形式提供保证,即将一定数额的加密货币转给其代表律师,并由其代表律师向法院和被告提供其持有相应比特币的书面确认(我们此前曾就该案的英国判决发表过文章 [3])。


法院援引 Infinity Distribution Ltd(破产管理中)v Khan Partnership LLP 案([2021] EWCA Civ 565),该案确定了在原告提出以其他形式提供诉讼保证时,法院应判令采用何种保证形式的原则,即法院应:


  1. 考虑到案中所有相关情况;

  2. 寻求实现《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首要目标,包括“确保案中各方均处于平等地位,并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处理”;

  3. 在案件中各方的利益之间取得公平平衡;及

  4. 如果两种保证形式可提供同等保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院须判令采用对原告负担最小的保证形式。


此外,法院还援引了 Monde Petroleum SA v Westernzagros Ltd [2015] 1 Lloyd’s Rep. 330 案的意见,即讼费保证“在形式上应当使被告能从随时可用的资金中追讨法院法律程序中判决的讼费,以便减低讼费追讨阶段面临的延迟或违约风险”(加粗和下划线格式为本文所加)。


法院注意到比特币价值波动性高(原告也承认这一点),认为比特币不符合 Monde Petroleum 案确立的标准。倘若以比特币形式提供讼费保证,被告并不会因此获得等同于款项缴存法院或一等担保时所获得的保护。比特币价值波动性高,这一性质会使被告面临惯常保证形式不会产生的风险。换言之,该案在其他条件上并不完全相同。


香港法院是否会将加密货币作为一种讼费保证的替代形式?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23号命令第2条规则,凡有命令作出规定任何一方须就讼费提供保证,有关保证须按法庭所指示的方式、时间及条款(如有的话)而提供。香港惯常的保证形式是向法院缴存款项或提供银行担保。上述规则未明确规定其他可接受的保证形式。原讼法庭在 Sunni International Ltd v Kao Wai Ho Francis 案([2021]1 HKLRD 841)中考虑了原告要求采用替代形式满足讼费保证命令的申请,即以承诺质押一家私人公司的股份以满足讼费保证。该法院同样援引 Monde Petroleum 案(参见上文),认为上述保证可能无法轻易变现,因而确定原告所作承诺不够充分。


目前,香港暂无处理要求以加密货币作为讼费保证的申请的先例。但是,鉴于英国法院审理的 Tulip Trading 案和香港法院审理的 Sunni International 案均采用了 Monde Petroleum 案(参见上文)确立的原则,我们认为 Tulip Trading 案的判决对于香港法院处理此类申请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此外,倘若香港法院将来收到要求将加密货币作为讼费保证的申请,可能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 Tulip Trading 案的判决仅涉及以比特币支付讼费保证的情形,但并未解决一个一般性问题,即是否允许以其他加密货币支付讼费保证。例如,如果提议采用相对而言不具有波动性的加密货币,比如稳定币(即一种与美元等特定法定货币的价值挂钩的加密货币),乃至采用去中心化融资(DeFi)协议的收益型稳定币代币(即一种因计收利息而价值预期(尽管无法保证)会随时间稳定增加的代币),所要考虑的因素可能会不同;


  2. 此外,如果原告拥有大量稳定币或收益型稳定币代币,这可能与原告是否无法支付被告费用的问题有关,因而可能影响法院当初是否应判令讼费保证的决定;及


  3. 除价值波动问题以外,加密货币的可使用性亦需要关注。实际上,由于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取决于对“私钥”(即用于授权区块链交易的加密密码)的控制权,而“私钥”又有可能失窃、泄露、外泄或丢失,加密货币的转让和变现会愈发复杂。被告在讼费执行阶段追讨费用会因此面临额外的延迟或违约风险。各方当事人不得不考虑委托值得信赖的保管人来降低这一风险。


注释

[1] 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Ch/2022/2.html

[2] 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Ch/2022/141.html

[3] https://hsfnotes.com/litigation/2022/02/17/cryptocurrency-insufficient-to-satisfy-test-for-security-for-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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