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当合同约定的诉前程序未被遵守时,英国法院怎么看?



英国上诉法院近期发布了一项涉及有关诉讼前争议解决程序(诉前程序)的可执行性问题的重要判决。详见 Kajima Construction Europe (UK) Ltd v Children’s Ark Partnership Ltd [2023] EWCA Civ 292 [1]。在该判决中,有两大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 诉前程序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

  • 在该等诉前程序条款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下,法院应准予相关当事人的救济措施是什么?



要点总结

  • 如果要尽量保证诉前程序条款的可执行性,合同应当清晰明确地约定诉前程序的各项细节,例如:如何启动程序及如何进行,特别是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作已完成(尤其是在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否则可能被判定为诉前程序缺乏确定性而不可执行。


  • 当一方没有遵守诉前程序的约定时,法院通常会暂停诉讼程序,直至双方完成约定的诉前程序。(这与英国法院在 Republic of Sierra Leone v. SL Mining Ltd [2021] EWHC 286 (Comm) [2] 一案中裁定“未完成仲裁前置程序”是一个可受理性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在一方行事不合理,并且驳回与否会因时效问题而对可诉性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法院仍有可能会倾向于驳回起诉。


  • 本案的判决并不代表各方当事人可以忽视诉前程序。债权人应当合理、及时行使债权。债权人也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提起争议解决程序。


案件背景


Children's Ark Partnership Limited (CAP)受Brighton and Sussex University Hospital NHS Trust(NHS Trust) 委托对一家医院进行重建(主合同),CAP聘用了一家建筑公司(Kajima)来承担相关工程工作(分包合同)。


NHS Trust 和 CAP在主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所有争议将先行提交给“联络委员会”解决。该委员会由CAP和NHS Trust各自选派的代表组成。除非各方另有约定,联络委员会的任何决定都是终局且具有约束力的。CAP 和 Kajima 之间的分包合同基本上援引了上述的争议解决程序。


项目完工若干年后,针对潜在工程缺陷,各方同意 Kajima在不承认责任的前提下进行相关修复工作。由于为期12年的合同诉讼时效将在修复工作进行期间届满,CAP 和 Kajima 之间达成了多次时效暂停协议。但当 Kajima 表示不会同意进一步暂停时效后,在时效即将届满前,CAP 提起了诉讼并随后申请暂停该诉讼程序以完成约定的诉前程序。同时,Kajima交叉申请驳回CAP的起诉,理由是该起诉违反了有关诉前程序的约定。在驳回申请中,Kajima特别强调:CAP现时提起的新的诉讼程序都会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可诉,所以,除非驳回起诉,否则将错误地剥夺Kajima针对CAP索赔的时效抗辩权。


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英国高等法院否决了Kajima的申请,拒绝驳回CAP的起诉。该判决中提到:


  • 本案中的诉前程序条款因多个方面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

  • 即使诉前程序条款是可执行的,法院也不会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做出超出“暂停诉讼程序直到各方完成诉前程序”的命令。


Kajima 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但最终被上诉法院驳回。


诉前程序条款的可执行性


虽然法院的原则是尽可能执行合同当事人达成的合意,但是本案上诉法院合议庭的多数意见是认定诉争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的诉前程序条款不具有可执行性。值得关注的观点如下:


  • 约定的诉前程序的进行应当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诉前程序的确定性仅到“争议提交给联络委员会”为止,在那之后的事宜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进一步合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可执行)。Kajima因此主张,只要把争议提交联络委员会即可视为完成了诉前程序,并意图据此观点维护诉前程序条款的可执行性。合议庭驳回了Kajima的主张并认定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是把整个联络委员会的程序完成,而非仅仅是将争议提交到联络委员会。合议庭的理由是:尽管法院会努力执行各方之间的协议,但也不应过度努力以达到人为的结果。我认为,法院不应试图从合同程序中挑选出可能被挽救的一部分,即使其他部分明显无法执行。


  • 关于何时可以认定诉前程序结束以使得诉讼可以开始这一问题也应当在诉前程序的条款中予以明确。


违反诉前程序条款径直起诉的救济

         —— 暂停程序还是驳回起诉?


Kajima在本案中主张:将起诉驳回才是在本案中最恰当的救济,因为如果仅仅是暂停诉讼程序将剥夺Kajima有关时效的抗辩权。对此,上诉法院合议庭的多数意见认为虽然是否被剥夺有关时效的抗辩权是一项在衡平考量中的重要因素,但是其本身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合议庭认定:恰当的救济方式始终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但是,法院的“通常”操作是命令暂停诉讼程序。合议庭同时指出,目前为止唯一一起因违反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且那起案件的条款争议在于法院选择而非诉前程序)而导致驳回起诉的先例中,诉讼时效成为决定性因素是因为法官认定原告一方的行事不合理(Snookes v Jani-King (GB) Ltd [2006] EWHC 289)。针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合议庭的多数意见认为CAP从始至终均是在合理行事。具体而言,本案中产生的时效问题并不是一方怠于处理争议,而是由于格伦费尔大厦火灾事件促使人们发现了重大的火灾安全问题,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和NHS Trust 都在试图合作制定出可接受的解决方案。鉴于上述考量,上诉法院驳回了Kajima的上诉。


注释

[1] 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CA/Civ/2023/292.html 

[2] 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Comm/2021/286.html 


史密夫斐尔争议解决业务领冠全球,数次蝉联《钱伯斯》法律指南第一等以及《法律500强》领先排名,并多次被权威法律奖项授予“年度争议解决律所”、“年度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大奖”、“争议解决(跨境)卓越律所”等殊荣。


在《法律名人录》公布的2023年仲裁领域全球精英领袖榜单中,史密夫斐尔共有26位律师上榜,获得“全球精英思想领袖”、“推荐领袖”及“未来领袖”殊荣。


在中国,史密夫斐尔是唯一一家在仲裁类别和诉讼类别,并同时在企业调查类别位列钱伯斯中国第一等排名的国际律所,在争议解决领域拥有广泛的业务实力。


我们在中国拥有国际律师事务所中规模最大的争议解决业务团队,在北京、香港和上海办公室拥有近百名争议解决专业法律人士。


通过与科伟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的联营办公室,我们能够将横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全球专业知识与本地经验融合,为中国客户解决复杂的跨境争议,在相关法律事务中创造更优价值。



如需就相关法律进行咨询,欢迎联系以下律师或您在史密夫斐尔/科伟的惯常联系人。

本文原作者

Jan O'Neill
Professional Support Lawyer
Jan.ONeill
@hsf.com

中国办公室联系人

Hew Kian Heong

丘健雄
Head of Construction and Infrastructure Disputes
KianHeong.Hew
@hsfkewei.com
Michelle Li
李浩明
Partner
Michelle.Li
@hsf.com

Celine Wang

王承颖

Senior Associate

Celine.Wang

@hsf.com

Chengdong Xing
邢成栋
Associate
Chengdong.Xing
@hsf.com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是领先的全球一体化综合性律所,在全球各主要司法辖区设有25家办公室,拥有约3000位律师。本所根植大中华区市场30余年,北京、上海、香港三个办公室拥有强有力的律师团队,对中国的商业文化有着细致深入的体会和理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史密夫斐尔与上海市自贸区的科伟律师事务所正式联营,通过科伟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ewei (FTZ) Joint Operation) 提供中国法及外国法服务。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