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香港法院支持仲裁,中止“商标抢注”诉讼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近日决定中止对一起基于专属管辖权条款提起的“抢注商标”侵权之诉的审理(Sesderma, S.L. v Seeky International Limited and Golong Co., Ltd [2023] HKCFI 1619 [1]),该决定亦认可了内地贸仲的管辖权。


该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争点禁反言(一事不再理)原则,香港法院在先前一起判决中已经认定含有贸仲仲裁条款的合同取代了含有专属管辖权条款的合同。法院还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根据表面证据亦受到管辖相关争议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故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20条,法院也应当中止审理。


法院尽管只是在判决的附带意见评述部分简要阐述了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也遵循了先前的判例。



背景


争议源于Sesderma, S. L.(“S”)与 Golong Co., Ltd.(“G”)之间的分销安排。


根据双方最初订立的协议,S指定G为其商品在内地的独家分销商(“2017年协议”)。2017年协议包含专属管辖权条款,约定争议由香港法院审理。


随后,双方又达成了一份新的协议,根据新协议, G的分销地域被扩展至其他多个司法辖区(“2018年协议”)。2018年协议包含一项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内地贸仲进行仲裁。


双方在内地进行了三起仲裁(其中两起仲裁由同一仲裁庭同步审理),三起仲裁中有一起裁决有利于S,另外两起裁决有利于G。


S还在香港法院针对其所谓G的一家关联公司(“Seeky”)启动了诉讼程序,主张非法干预其业务及合同,G后来以被告的身份也加入诉讼。S主张 G和 Seeky“抢注商标”,即以 Seeky名义非法注册所有权属于 S的商标。S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撤销相关的商标申请,并要求被告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G认为 S提出的主张落入2018年协议的仲裁条款的范围,故向香港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裁决


Mimmie Chan法官决定中止审理,理由是S受争点禁反言(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从而不得主张2017年协议的专属管辖权条款适用于本案争议。


S受到法院在先前程序(G提起的裁决执行程序)中所查明事实的约束,根据前一程序所查明的事实,2017年协议已经被2018年协议所取代,且双方的意图是根据2018年协议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详见G v S [2021] HKCFI 1461 [2])。


法院还认为,无论如何,没有任何迹象表明2018年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不可执行的或无法履行的。因此,双方依据表面证据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所以争议应提交仲裁,由仲裁庭就其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在得出这一结论前,法院参考了关于中国法(G公司认为中国法为仲裁条款的准据法)的专家意见,其中认为目前关于商标抢注的争议属于仲裁条款管辖的范围。


法院随后进一步分析,即便如S所主张的仲裁条款的准据法是香港法,侵权之诉也是可仲裁的并受本案仲裁条款管辖。法院适用了 "Fiona Trust"下的推定原则,得出这一结论,即除非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仲裁庭对某些事项的管辖权,否则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法院推定双方有意将同一法律关系下的争议交由同一仲裁庭解决。


评论


该决定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这是自今年年初中国铁路诉中建集团案 [2023]HKCFI 132(见本所之前的文章[3])以来,法院首次对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进行了论述(尽管很简短,且只体现在附带意见中)。在中国铁路案中,法院遵循了英国最高法院在Enka v Chubb案中的思路,即明确约定的主合同的准据法在“一般情形下”也适用于争议解决条款。


在本案简要论述这一问题时,法院注意到,2018年协议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并指出“除非有例外情形”,否则仲裁协议也应当适用中国法,并根据中国法进行解释。


尽管“例外情形”的表述相较于中国铁路案中所使用的“一般情形下”的表述,可能被认为暗含更强的推定,即主合同的准据法也将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然而法院不太可能另行提出一套与中国铁路案截然不同的测试标准。虽然案涉双方明显立场不一,从而导致了本案的争议,但尚不清楚双方在多大程度上就该问题展开了辩论。这一问题在法院的决定中被一带而过,也没有明确提及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此外,法院也不是基于这一点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


该决定与先例一致,表明了香港法院的一贯做法是采取可反驳的推定,即在没有明确相反理由的情况下,主合同的准据法通常也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注释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383&currpage=T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082&QS=%24%26%2340%3BG%2Cv%2CS%2C%26%2340%3B2021%26%2341%3B%2CHKCFI%2C1461%26%2341%3B&ID=AAAB73AAKAAATtcAAG&TP=JU 

[3] https://hsfnotes.com/arbitration/2023/03/07/hong-kong-court-follows-enka-v-chubb-to-determine-governing-law-of-dispute-resolution-clause/ 



史密夫斐尔争议解决业务领冠全球,数次蝉联《钱伯斯》法律指南第一等以及《法律500强》领先排名,并多次被权威法律奖项授予“年度争议解决律所”、“年度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大奖”、“争议解决(跨境)卓越律所”等殊荣。


在《法律名人录》公布的2023年仲裁领域全球精英领袖榜单中,史密夫斐尔共有26位律师上榜,获得“全球精英思想领袖”、“推荐领袖”及“未来领袖”殊荣。


在中国,史密夫斐尔拥有国际律师事务所中规模最大的争议解决业务团队,是唯一一家在仲裁类别和诉讼类别,并同时在企业调查类别位列钱伯斯中国第一等排名的国际律所,在争议解决领域拥有广泛的业务实力。


此外,通过与科伟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的联营办公室,我们能够将横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全球专业知识与本地经验融合,为中国客户解决复杂的跨境争议,在相关法律事务中创造更优价值。


科伟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国法律行业权威媒体《商法》授予“卓越表现律所”殊荣,并连续三年在商法卓越律所大奖“涉外争议解决”领域获得褒奖。



如需就相关法律进行咨询,欢迎联系以下律师或您在史密夫斐尔/科伟的惯常联系人。

本文原作者

Simon Chapman KC

卓柏文 御用大律师
Regional Head of Practice - Dispute Resolution, Asia

Simon.Chapman

@hsf.com

Martin Wallace

Professional Support Consultant

Martin.Wallace

@hsf.com

中国内地办公室联系人

Helen Tang
唐汉洁

Partner
Helen.Tang
@hsf.com

Celine Wang
王承颖

Senior Associate
Celine.Wang

@hsf.com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是领先的全球一体化综合性律所,在全球各主要司法辖区设有25家办公室,拥有约3000位律师。本所根植大中华区市场30余年,北京、上海、香港三个办公室拥有强有力的律师团队,对中国的商业文化有着细致深入的体会和理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史密夫斐尔与上海市自贸区的科伟律师事务所正式联营,通过科伟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ewei (FTZ) Joint Operation) 提供中国法及外国法服务。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