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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发布及说明

姜秋菊 临时仲裁ADA 2022-10-05

 《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

发布及说明







2020年9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曾发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很多仲裁员、律师、行业专家等人士反馈的有价值的意见。与此同时,北仲也受理了一些当事人约定仲裁员报酬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以下简称“按小时计费”)的案件,进一步丰富了相关经验。现北仲正式发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北仲管理的仲裁案件,在当事人约定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计费的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将自动适用《操作指引》。《操作指引》主要内容可详见后附文本,就其中一些当事人和代理人关心的问题,重点说明如下:




一、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计费,什么时间约定?什么样的案件约定?

《操作指引》第一条“约定适用小时费率”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本会受理案件前或者本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组成之前,达成上述约定。在当事人和仲裁庭均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组成之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前约定将来发生争议后,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计费,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该约定。争议发生前约定的好处是确定性强,可避免发生争议后某一方不配合而无法协商的情况。争议发生后约定的好处是针对性强,此时争议的大体情况已可判断,当事人可以据此分析按小时计费是否有助于控制费用并进而作出决定。


为尽量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当事人根据争议情况约定按小时计费提供更大空间,《操作指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进入仲裁程序之前达成按小时计费约定,也可以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根据需要达成按小时计费约定。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组成之后,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计费,需要取得仲裁庭的同意。


什么样的案子适合约定按小时计费?首先,国内仲裁案件和国际仲裁案件均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适用。其次,从控制费用的角度讲,按小时计费和按争议金额计费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按小时计费与仲裁员工作量紧密关联。仲裁员工作量小,则计费少;工作量大,则计费高。而仲裁员工作量主要取决于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情况,案情相对清楚、不复杂或者当事人之间配合程度高并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仲裁员工作量相对可控。这种情况下,如果争议金额较高,则选择按小时计费会在费用控制方面更有优势。

、小时费率如何确定?

《操作指引》第二条“小时费率的确定”主要内容如下: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该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确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确定;本会主任指定的一般仲裁员,由本会和仲裁员协商确定小时费率。当事人应通过本会与仲裁员联系以协商确定小时费率。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协商确定小时费率的,将由本会确定小时费率。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指人民币,下同)。


根据以上内容,小时费率首先由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确定(北仲主任指定的一般仲裁员由北仲和仲裁员协商确定),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北仲确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都很关心协商费率的具体方式,比如能否和仲裁员直接联系协商小时费率?考虑到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计费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各方经验都在积累过程中,为避免当事人和仲裁员直接联系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风险,目前《操作指引》规定当事人和仲裁员应通过机构来进行小时费率协商。


如果经协商,当事人和仲裁员无法就小时费率达成一致如何处理?是否会因小时费率协商导致仲裁程序拖延?这两个问题也是当事人和代理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按照《操作指引》,协商确定小时费率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此处的合理时间由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当事人和仲裁员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协商确定小时费率,就进入机构确定小时费率阶段。由此可见,当事人既不必担心未能协商一致导致程序陷入僵局,也不必担心反复协商导致程序拖延。


机构最终确定小时费率,是否会出现当事人只能接受一个并不理想的费率的结果?对此,一方面《操作指引》有最高费率的限制,即小时费率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换言之,当事人在选择按小时计费时,可以预期到可能承担的最高费用标准。另一方面,小时费率只是计费单价,对整体费用的影响并不关键。一些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虽然计费单价可能略高,但其专业经验可以帮助其高效快速的处理案件,用较少的工作小时完成案件审理,最终实际上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费用控制。

、按小时计费情况下,费用如何预交?

《操作指引》第三条就当事人如何预交仲裁员报酬预付款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本会有权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预交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仲裁员报酬的预付款。除非有特殊情况,预付款通常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50%的原则预交,一方当事人未按期预交的,本会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补足。本会可能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通知当事人交纳预付款。若各方当事人均未能在本会通知的期限内交纳预付款,仲裁庭可决定中止对相关请求的审理或者中止仲裁程序;若预付款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纳,仲裁庭有权决定相关请求视为撤回或者终止整个仲裁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按小时计费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并非一次性预交,而是根据案件进展分笔预交,对于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而言,这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费用压力。另外,预付款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预交(各自50%),在双方当事人都参与预付款交纳的情况下,当事人会对费用或成本控制更敏感、更积极,反映到程序上,有助于减少因当事人不配合产生的拖延等情况。当然,如果一方拒绝支付预付款,对程序有尽快推进需求的一方当事人仍然需要支付全部的预付款,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共同支付预付款程序安排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操作指引》第6.5条中也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经支付的预付款的承担作出部分裁决”,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支付的预付款也可以提前得到补偿,避免过大的费用压力。

、仲裁员工作小时如何计算?

仲裁员工作小时的计算是按小时计费中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工作小时的多少直接决定着仲裁员报酬的高低。为强调仲裁员计算工作小时的规范性,《操作指引》一方面明确仲裁员计算工作小时应当秉承合理、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也对可以计算工作小时的事项进行了大致列举:包括仲裁庭的阅卷时间、安排和处理各种程序事项的时间、起草各项通知、回复、决定等的时间、开庭审理时间、经当事人同意的组织调解时间、三人仲裁庭的合议时间、制作裁决时间等。同时明确了出差情况下的工作小时计算原则。《操作指引》并强调仲裁员应当自行记录工作小时,并保存必要的书面文件作为北仲核算仲裁员工作小时的依据。


北仲在聘任仲裁员时,非常强调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在仲裁员管理方面也一直非常严格。经过多年的努力,北仲的仲裁员队伍素质也得到不断提升,这些都是仲裁员客观、合理计算工作小时的基础和保障。后续北仲还会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升仲裁员记录工作小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工作小时的异议与复核

案件审理程序结束后、裁决作出之前,北仲会将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工作小时计算情况和当事人预付款支付情况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工作小时计算有异议,可以按照《操作指引》第七条规定,提出工作小时复核申请。《操作指引》第七条对复核申请的提出、复核主体、复核费用、复核程序、复核结果等均作出相应规定。


为处理好当事人的异议,北仲设立了“仲裁员工作小时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由行业内具有丰富按小时计费经验的专家组成。同时,为避免加重当事人费用负担,在具体案件复核时,北仲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复核委员会中指定三位成员具体负责复核工作,复核费用为30000元。复核委员会应当在相关书面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如经复核,仲裁员工作小时计算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北仲将按照仲裁员计算的工作小时确定最终仲裁员报酬;如果仲裁员工作小时计算不合理,北仲将参照复核结果对仲裁员工作小时进行调整,并决定最终的工作小时。


以上为《操作指引》部分内容的介绍与说明。按小时计费作为一种相对精细化的仲裁员报酬计取方式,使仲裁员报酬与工作量之间建立起关联关系。对仲裁员而言,可以更加合理地反映其对案件的“投入”;对当事人而言,则有更多机会直接影响与控制费用。可以说按小时计费与仲裁制度中的“专家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高效”等特点都是契合的。《操作指引》正式发布后,为鼓励当事人在合适的案件中更多尝试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计费,北仲将在争议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优先向当事人推荐按小时计费方式,协助当事人达成按小时计费约定(具体可详询北仲立案室)。我们期待这种计费方式能够带给当事人好的体验,并切实帮助当事人控制、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2021年7月1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附件:《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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