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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财产保全老干妈”看:保全错误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烟语法明 2020-09-18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当事人通常会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保全错误。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保全错误、确定归责,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则民事裁定书,腾讯请求查封冻结贵州老干妈公司名下价值1624.06万元的财产,法院裁定同意。根据腾讯此前的回应,老干妈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的广告,但长期拖欠未支付,多次催办无果,只能被迫依法起诉,申请资产保全,冻结对方企业账户。

7月1日午间,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通报称,3人伪造老干妈印章与腾讯签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新京报)

那么问题来了:如民事诉讼发生保全错误,如何认定?又如何处理?请看下文:

       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保全为判决的顺利执行增加积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保全措施都是得当的,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存在错误申请保全的可能。因保全错误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属于侵权行为。在因保全错误导致侵权的案件审理中,重点是何谓保全错误、因保全错误遭受损失的认定问题。


       1.保全申请错误客观存在,属诉讼风险范畴。


      申请保全虽是为保障预期的诉讼结果能够顺利落实和履行,但由于证据原因、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诉讼结果和当事人期待不一致、申请人的诉请未被支持或者未被全部支持的可能,从而导致保全部分或全部错误,此属诉讼风险。


       正因为诉讼风险的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分别对申请保全的担保作出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作出了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保全错误的补救措施:一是赋予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二是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对解除保全的情形作出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下列明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四项因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责任纠纷。以上规定均能表明申请财产保全并非当事人可以任意行使,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且一旦申请错误,需要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2.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是认定申请保全错误的重要考量因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成为该条适用的关键。首先,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事先采取措施预防生效裁判的不能执行。若生效裁判未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则保全事由缺乏实体权利的支撑,保全申请就失去了正当的基础。保全行为的正当性从结果上被生效判决否定,构成侵权。


       其次,申请保全错误与否不能以主观心理状态为判断依据。有观点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只要申请保全时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非基于主观恶意,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一般情形下,申请人出于有利执行的目的申请保全,并非恶意限制对方处置自由财产的权利,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笔者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有无过错,不能简单的以主观心理状态为据,而要客观上分析申请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否具有可追责之处。既不能由裁判未支持其诉请来推定申请人必然存在主观恶意,也不能以其没有主观恶意来认定申请人对此就无过错。生效判决既已判定被申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失去了合理合法存在的基础,其财产保全的申请事由则不成立,申请保全行为客观上存在错误的情形,与主观心理状态无关。否则,任何人都能以诉讼结果与预期不一致作为抗辩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应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基于双方之间先前案件而衍生的纠纷,与前案既有关联,实质上却是独立的新的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的申请错误,依法应就被告申请保全错误的事实和应予赔偿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出现概率较高的是被冻结存款导致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即虽然存款被冻结,但依然可以计付利息,故对权利人主张的利息损失一般不予支持,对于权利人主张的其他损失,权利人应当予以举证证明,由人民法院对其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魏铭,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

1.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2.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3.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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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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