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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这些二手房屋租赁“套路”记得报警,这是恶势力

烟语法明 2020-09-17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二手商铺租赁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初某东等四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房东胆大妄为,任意占用、擅自处置租户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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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嚣张!共有30多位租户报警
法院查明,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初某东、邱某光、曹某、韩某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前述方式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被害人小余于2017年9月通过曹某承租南某电子大厦一商铺经营餐饮,租期两年,缴纳了押金12万余元。
经营期间,初某东让人用渣土填平室外就餐位置,使得商铺经营面积减少,小余要求降租,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之后,初某东多次让韩某对其餐饮店断水、断电、锁门以逼迫小余交钱并签订放弃租房保证金及店内财物的承诺书。2019年1月商铺被锁后,小余一直没有取回店内财物及押金。
2、被害人小雨于2017年11月通过曹某承租南某电子大厦两个商铺经营轰趴馆,租期两年,缴纳了押金238800元。
轰趴馆经营至2018年11月时,当月租金有拖欠情况,后分三次交齐了租金,初某东以小雨未及时交清租金为由,向小雨发送解约通知函,并要求缴纳15万余元的滞纳金,双方就此发生纠纷。之后,初某东多次让人对轰趴馆断水、断电以逼迫小雨交钱或者按照单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并支付违约金、退还场地。与此同时,初某东安排人员寻找新的租户、锁轰趴馆的门,2018年12月10日与新租户签订租赁意向协议书且收取新租户30万场地转让费。2018年12月14日,初某东在未告知小雨的情况下,指使韩某、曹某、邱某光等人强行对轰趴馆清场,并将部分物品搬至其自营的太空舱酒店。经鉴定,轰趴馆内被强占的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132654元。

3、被害人小周、小潘于2017年12月签订合同承租南某电子大厦商铺经营餐饮店,租期两年 (两份合同,每份租期一年),缴纳了押金51980元。
至2018年6月,因同业竞争激烈、生意不好,小周提出终止合同,对方提出需再缴纳一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双方就此发生纠纷。2018年6月5日,小周、小潘准备搬走店内物品时遭到韩某等人的阻拦,后店内物品被初某东指使物业部门处理。
4、被害人小平、小阳于2018年1月承租南某电子大厦商铺经营百货店,租期两年(两份合同,每份租期一年),缴纳了押金60180元。
经营期间,因北门一直未开通导致生意不好,至7月小平提出撤场,双方就此发生纠纷,被害人小平至今未拿回店内部分财物及押金。
5、被害人小秋、小胡于2018年6月承租了南某电子大厦商铺经营餐饮店,租期一年,缴纳了押金47000元。至2018年10月,因经营困难,小秋等关门歇业,初某东安排人员对餐饮店锁门,被害人小秋、小胡至今未拿回店内部分财物及押金。
6、被害人小奇于2018年11月通过邱某光承租了南某电子大厦外围钢结构的铺位经营快餐店,租期一年,缴纳了押金12万余元。
开业经营几天后,小奇得知租赁的铺位系违法建筑,提出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押金、租金,双方就此发生纠纷。2018年12月31日,小奇准备搬离店内物品时遭到韩某等人的阻止,至今未拿回店内财物及押金。
7、被告人初某东承租南某电子大厦后,将二楼整层转租给被害人小新,小新又对外转租。
被害人小晓于2017年7月从小新处承租了二楼某办公室用于公司经营。2017年下半年开始,因拖欠租金,小新与初某东产生纠纷,初某东多次安排人员对二楼断电。2018年3月,初某东安排人员对二楼强行清场,将小新的财物以及从小新处承租的多家租户的财物搬走,其中,包括小晓办公室内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56元。
8、被告人初某东于2016年8月从深圳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实业公司)处承租了某国际中心41楼,租期五年。
从2018年11月开始,因初某东拖欠租金,某实业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双方就此产生纠纷。2018年12月16日,初某东安排韩某等人到某国际中心41楼打地铺、赖着不走,至12月18日晚上,物业工作人员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将韩某等人带离。得知该情况后,初某东带着曹某等十余人赶到现场与韩某等人会合进入某国际中心41楼,安排人员砸门、毁坏摄像头,并安排邱某光报假警以及让曹某陪同邱某光到派出所处理。
考虑到初某东的纠缠、滋扰行为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正常经营秩序的干扰,某实业公司迫于无奈,退还746368.61元给初某东。经鉴定,被损毁的玻璃门价值2642元。

此外,在被告人初某东承租南某电子大厦期间,公安机关还接到20多起租户报警记录,包括租户在搬走自己物品时被保安人员阻拦;店内物品被初某东公司强行搬走;因商场消防整改、垃圾堆放等问题租户与物业发生纠纷等情况。



法官说法: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
本案中,被告人初某东以二手房屋租赁业务为依托,以控制的多家公司为名,多次纠集韩某、曹某、邱某光等人员,在与承租人发生租赁纠纷时,通过锁门、直接阻拦、威胁、恐吓等方式,任意占用租户财物并擅自处置,严重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给租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该区域的二手房屋租赁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符合法律规定的恶势力犯罪特征。
同时,该恶势力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清晰,参与人数众多,成员分工明确,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初某东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韩某、曹某、邱某光明知该组织为共同实施犯罪而设,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
法院认定,被告人初某东、韩某、曹某、邱某光任意损毁、多次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初某东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案次数、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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