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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纸面服刑”命犯再曝减刑黑幕:靠买专利行贿“立功”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近日,澎湃新闻报道了内蒙古监狱系统5名狱医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规定,让杀人犯王某“纸面服刑”多年,在狱外结婚、生子、旅游、工作。


经多方核实发现,这位逍遥法外的杀人犯,正是2001年曾轰动一时的“高校校长买凶杀人案”中的杀人凶手王韵虹。他终审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狱医等相关人士“帮助”下,命犯王韵虹仅被羁押7年多时间即通过保外就医的方式“出狱”。

据澎湃新闻网报道,王韵虹减刑也有问题:一是行贿,二是通过买专利获得立功。

目前,呼和浩特中院已裁定,对王韵虹等三名重刑犯违规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时间不计执行刑期。但王韵虹违规购买专利获得大幅度减刑的情况,尚未有纠正的信息披露。

杨文智简历

多项专利曝光,杀人犯成发明家




根据文书显示,王韵虹2008年购买专利被发现、但未被深入调查后,2009年又购买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减刑。

查询国家专利局官网,以“王韵虹”为名搜索,发现申请人为“王韵虹”的专利多达6项。其中,2009年3月5日申请两项专利:暖壶盖外罩、便携式多功能饭盒;2009年12月7日申请“颈椎拉伸装置”专利;2009年12月8日,申请“可调速的电动修甲装置”。

王韵虹的专利申请

上述4项专利,申请人地址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内蒙古第一监狱教育科转。该4项专利,专利权目前均已终止。

2008年“王韵虹”还涉及另两项专利,是外用药。“一种治疗癣疾的外用药”申请于2008年8月7日,申请人、发明人为“王韵虹、杜少东”;“一种治疗酒糟鼻的外用药”申请于2008年8月11日,申请人、发明人为王韵虹。此两项专利的申请人地址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王哲虹转”。

目前,该2项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的视为放弃”。

此外,和王韵虹一样,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的2004年锡林浩特持枪杀人凶手庄永华,也疑似申请了专利。

据庄永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06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庄永华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改判被告人庄永华死缓。

注意到,2007年1月6日,庄永华被交付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两年之后,即被裁定从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且,和王韵虹一样,在减刑之后再通过王全仁等5狱医办理了非法保外就医。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这份减刑裁定后,又过一年,2010年10月12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再减去庄永华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一年半后,2012年5月15日,第三次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27日。庄永华每次减刑幅度不小,但裁定书没有披露其减刑原因。

查询国家专利局官网,以“庄永华”为名搜索,发现也有多项专利。其中4项专利有一个共同的申请人地址:2009年6月16日,庄永华(申请人、发明人)申请了两项专利:低能耗收音机、家用地板暖气锅炉;2011年6月26日,庄永华(申请人、发明人)申请了两项专利,一个为装置,一个为药:栽培植物自动补水装置、复方蜜制抑咳平喘丸。

庄永华的专利申请

上述4项专利申请,均有一个共同的申请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01信箱教育科。

相关人士介绍,这个地址正是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的通信地址。

“昆明恶霸”孙小果靠发明专利获减刑



2019年4月24日,《昆明日报》头版刊发《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下沉昆明开展督导工作》,随后,一个名字在媒体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孙小果”。

1997年4月至11月,孙小果在保外就医期间又多次犯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以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3月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9月再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先被送往云南省第一监狱开始服刑。

2008年10月27日,孙小果以申请人身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其发明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国家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5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被公开。


据查询显示,该专利名叫“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本实用新型锁紧装置(2)的主体连接板(3)与盖体(1)背面固定连接;通过转动调节轴(10)使下部的蝶形螺母(9)带动连接臂(8)上下运动,使联动伸缩臂(7)穿过定向固定套管(6)外伸或内缩达到锁定或开启的目的;本实用新型具有开启容易,安装方便,成本低,防撬性好的显著优点。

相关人员利用并非其发明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达到认定重大立功帮助其减刑的目的。

结语




发明专利减刑规则的原意是保障服刑人员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权,尤其是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学研究的权利,鼓励被剥夺自由的人进行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进而推动科技创新与进步,并且为服刑人员再次融入社会提供物资基础与精神支撑。

因此,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才能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明确和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获得发明专利作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之一无可厚非。

然而,在发明专利审查标准不够严格,个别不法分子与服刑人员勾结的情况下,不排除有人“制造”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帮助服刑人员减刑的情况,从而使该制度被滥用和扭曲。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控发明专利审查标准,严厉打击 “制造”发明专利的行为,尤其是专利代理人员与服刑人员勾结的情况。

       此外,监狱的环境并不利于服刑人员潜心创造,如果真正要使该规则达到预期目的,对一些具有发明创造能力的服刑人员提供所需资料和研究条件也是必要的。


来源:知识产权界综合澎湃新闻、新京报、IPRdaily中文网


转自微信公号:知识产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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