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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网约车的停运损失如何赔付

烟语法明 2021-04-01



关于网约车的那些事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高效便利的网约车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出行的首选。但网约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北京二中院法官通过一则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日,王某驾驶车辆与张某的车辆追尾,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全责。事故当天,张某将车辆送修。后张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修车期间的误工费损失。一审中,张某提交某网约车公司确认函、银行明细等,证明其为某网约车公司全职司机,收入约每天4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张某车辆损坏,经认定王某全责,故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确与网约车公司签有《服务合作协议》且持续全天运营,结合银行流水及运营费明细,对张某诉讼请求酌情支持,判决王某给付张某5100元误工费。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资质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张某驾驶车辆虽然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其主张损失系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停运损失,但应符合相应条件,包括将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张某驾驶的车辆未变更使用性质,亦未取得上述运输资质,不能认定其属于合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故对于其所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从2019年7月起以其所有的渝AXXXX3小型汽车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滴滴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运营,并取得了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被告兰某系被告富吉公司的员工,于2020年1月1日驾驶富吉公司所有的渝CXXXX7大型汽车执行工作任务时,在荣昌区迎宾大道与陆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本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兰某负全部责任,陆某无责任。后该小型汽车在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共计修理二十天。庭审中,陆某为证明其停运损失,举示了其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车辆运营期间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现的银行记录,该记录显示上述期间共提现43723.36元。因此,陆某陈述扣除其运营成本按照300元/天酌情主张其停运损失。


另查明,重庆市2019年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748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主张停运损失具有法律依据,陆某已举证证明其具有营运能力和营运收入,但该收入不能充分反映运营利润、运营成本,故该院综合考量陆某从事网约车运营的收益情况、其本人关于每月运营成本的陈述以及停运期间其仍有可能从事其他劳务等情况,参照重庆市2019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人员平均工资结合实际维修时间,确定其停运损失金额为57748元/年÷12月÷30天×20天=3208.22元,并判决富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陆某车辆停运损失3208.2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1.停运损失及其法律规定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被侵权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由此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亦是车辆停运损失。因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依据前述规定,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但并非所有营运车辆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均予以支持。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其停运损失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该案中,张某虽与网约车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从事车辆运营,但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亦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其作为网约出租车进行营运,属于超范围经营,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故对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2.、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的资质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依法运营的车辆才可以获赔停运损失,结合相关部门出台的细则,北京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须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1.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需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车辆应当符合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等条件”。综上,只有车、证、人均符合相应规定,网约车才取得交通部门的网约出租车营运资格,才可以合法从事旅客运输活动,此时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致使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才受到法院保护。

在此,法官亦提示广大网约车主,为了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保护,一定要持证合法运营、安全驾驶。

文章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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