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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依靠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可指标体系不合理怎么办?

烟语法明 2023-12-27

最近,“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善用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提升审执质效》的文章,其中写到,“人民法院要学懂弄通悟透建立完善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与指标体系的丰富内涵,将指标试点工作作为扎实推进主题教育的重要抓手,以新指标体系推动树立新审判理念,进一步健全审判管理队伍、加强审判数据智能研判、完善全员考核制度,切实推动审执质量、效率与效果全面提升”。

然而,有法学专家分析了以上某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指标共4类37项小指标”后发现,部分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评价要素设置不符合指标体系逻辑与司法规律,导致不同指标体系的评价要素和指标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冲突,不仅加重法官事务性负担,影响公正与效率,还降低甚至否定指标体系本身的功能和价值。

指标设置不合理,但实际工作又将完成考核指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上级法院以此作为作为评价下级法院工作优劣,法院作为评价法官等司法人员的依据。
本来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要求、“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演变成了法院、法官围绕着考核指标运转,而且是未必反映司法规律的指标体系。例如:


1.“简易程序适用率”、“小额程序适用率”与“一审陪审率”指标完全呈负向关系。“诉前调解分流率”与“诉前调解成功率”是“你升我降”关系的两个冲突指标,因为分流率高,就意味着很多不能调解的案件也要分流,调解成功率自然低。“调解撤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民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存在矛盾,因为“调解撤诉率”提高,剩下难以调解、不得已作出判决的案件显然是矛盾难以化解的案件,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必然较低。“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和“一审服判息诉率”也存在矛盾。

2.部分法院、法官为了适配考核需求,取得好的成绩,放弃通过正常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提升指标的途径,转而通过一些迎合、取巧的方式,作出违背司法规律甚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逐渐形成所谓的“审判潜规则”,扭曲了质效评估的作用。

3.有的法院为控制“发改率”,制定了严格的发改政策,使法官发改案件面临重重困难,以至于很多本应发改的案件,最终以“和稀泥”的结案方式予以维持,造成二审流于形式、再审案件大幅度增加的后果,无形中增加了审判工作的信访压力。

4.有的法院为追求“结案均衡度”,以“分派任务”的形式,将年度结案任务分解到每名法官每月、每周的工作中,机械地要求法官将结案数量以周、月等单位平均化,导致法官为每周、每月完成结案任务,牺牲正常阅卷、调查、会见当事人等环节而快审快结,不仅打乱了法官原本的工作节奏,并且无形中损害了当事人正常的诉讼权利。

5.有的法院为了追求“服判息诉率”,通过各种方式劝说当事人不要上诉,或是以材料不全等理由阻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从而引发舆情。更有甚者,为不超越考核时限,将当事人正常提交的上诉申请无理由搁浅,不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耽误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

6.有的法院为了降低“一审案件增幅”,将本不应该合并的案件强行合并、将本应立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长期放入诉前调解“蓄水池”,给当事人正常的诉讼程序带来了不便,导致部分案件在立案阶段就埋下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隐患,对后续的正常审判、调解工作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引发了信访。

7.有的法院甚至出现为追求“结案数”“调撤率”等指标而造假案,为追求“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而劝说当事人撤诉后另行起诉等违规行为。诸如“审判潜规则”,已经逐渐改变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的行为习惯,长此以往必将深层次地扭曲法官对于审判工作的认知。不仅如此,因评估指标的不科学而引发的“立案难”“改判难”等问题,已经逐渐扩散到律师、当事人等群体,令民众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失去基本信任,最终可能会对整个司法群体的公信力带来不可逆的影响。

8.将“案访比(进京、赴省访数量)”“一审服判息诉率”“民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等指标强加于法官,不贴合实际,因为这些指标非法官所能左右。“万人起诉率”更多涉及的是社会法治环境问题,法院的主业是审判,不应投入太多精力去预防纠纷。

9.如“小额诉讼适用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前提是诉讼标的额是“小额”,而是否属于“小额”是由纠纷性质决定的。经济发展较好的核心城区,“小额”诉讼案件比例很低,对其要求高比例的“小额诉讼适用率”显然不切实际。“立案正确率”“当庭裁判率”“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与审判质效之间的关联不大。“调解人员增幅”的指标值≥13‰,才得1.5分,显然过于精细。“音视频调解纠纷占比”指标中一份材料传送需要15分钟以上,使法官每天忙于指标查看、填报、补录等,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收益严重不符。

10.要追求“诉前调解分流率”,必然需要将一些本就难以调解的案子分流到诉前调解程序,让当事人经历原本可以不经历的程序,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有的法院为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将“道交平台”等已和解的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有的法院为提高“诉讼案件调解率”,将诉前已调解的案件转为诉讼案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有的法院将举证、答辩、鉴定等程序放在诉前调解平台完成,出现诉前程序替代审理程序的违法情形;如果有当事人提出异议,审理法官则需要重新完成上述程序,造成重复劳动。

以上观点来自:韩德强、曹磊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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