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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RQFII、QDII有什么区别?

  一、QFII

  QFII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包括韩国、中国台湾、印度和巴西等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截止2018年4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共计308家。详见“学习金融-行业机构-机构名录”栏目中的《一网打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名录(2018年4月)》

  二、QDII

  QDII制度,指的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投资者的英文简称。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根据国家外汇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06月28日,QDII投资额度审批1033.33亿美元,共计153家机构。详见“学习金融-行业机构-机构名录”栏目中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名录及投资额度(截至2018年06月28日)》

  三、RQFII

  RQFII,也有俗称为“小QFII”,是在QDII制度基础上加以改变,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首先是募集的投资基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其次是机构也有区别,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第三是投资者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第四就是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机构者的英文简称。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截止2018年4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共计221家。详见“学习金融-行业机构-机构名录”栏目中的《一网打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18年4月)》

  四、QFII、QDII、RQFII的比较

  简而言之,境外募集、境内投就是QFII,境内募集、境外投就是QDII。

  作为境内的市场参与者,大家更关心的可能是QDII而不是QFII,那么QDII产品有哪些优势呢?

  ⒈成本优势。海外券商收费普遍高于国内券商。投资者自行换汇进行权益类投资往往带来高企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QDII产品一般申购赎回较为简便,机构投资使得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

  ⒉合规性。目前境内个人投资者资本项下的换汇渠道没有完全开放,严格意义上来说,投资者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能用于投资。

  ⒊安全性。QDII产品资金流向一般包括境内募集机构、境内托管行、境外托管行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运营体系较为成熟,资金安全性有保障。

  ⒋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在境内与境内募集机构取得联系。如果投资者自行参与境外投资,一旦产生纠纷,往往很难伸张自身权益。

  五、上海和深圳试行的两种制度:QDIE、QDLP

  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和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试行的两种制度。

  QDLP、QDIE可以被看作是“2.0版本”的QDII,而深圳版本的QDLP就是QDIE。

  与QDII制度相比较,QDLP和QDIE在主体资格和投资范围两个方面均有所突破:

  QDII主要面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和全国社保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具有一定局限性。

  相比之下,QDLP试点基金的境内投资者可以是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其可以投资于各类境外基金,包括二级市场基金、PE基金、房地产或基础设施基金等。QDIE投资范围更广,对境外投资的地域、品种、比例等均无特定限制,除了证券类投资标的,还可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对冲基金及不动产等。

  上海的QDLP与深圳的QDIE之所以有所区别,是因为上海QDLP试点是中国境内的首次落地实施,主要面向的是海外对冲基金管理机构,开放范围有限,深圳的QDIE开放范围则大一些,门槛也相对较低。

  目前,中国未有法律文件对QDIE内涵作出明确定义,也未就QDIE制度出台任何全国性法规政策。此处不再展开,待后续再不断扩展,了解这方面的细节。

  本文参考了微尚时代网、柠度论股的相关文章,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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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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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照片为《周末跑步奥园观百亩葵花》,取自李剑峰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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