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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期【新书】傅攀峰 ||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2011年<法国仲裁法>为中心》

傅攀峰 仲裁法一本通 2022-10-05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2011年<法国仲裁法>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




作者简介

傅攀峰,男,湖南汨罗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2011年),武汉大学法学博士(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2017年)。2017年12月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曾公派赴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访学一年,并赴法国巴黎Shearman & Sterling律师事务所短期研修国际仲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国际仲裁、比较法。已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在《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译著三十余篇。






中文序

很高兴且很荣幸为这部致力于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的专著作序。这既是因为本书主题的缘故,更是因为,本书作者傅攀峰是他们这一代人中最优秀的学者之一。实际上,傅攀峰曾选择以法国国际仲裁法作为其博士后研究报告的主题,他对法国国际仲裁法有特别深的认识。

    很久以来,法国仲裁法是世界上对仲裁最友好的立法之一。实际上,从1981年起,法国就实现了国际仲裁法的现代化。2011年,在坚持并深化“支持仲裁”理念的前提下,法国仲裁法再度全面修订。当今,许多基本上被普遍接受的仲裁法律规则都能从法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找到源头。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即是一例。根据该原则,主合同存在瑕疵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自1963年Gosset案始,这项原则在法国即被确立。而在英国,这项原则直到1993年才获得认可。    另一例是管辖权/管辖权原则(Kompetenz-Kompetenz)。根据该原则,仲裁庭在其管辖权遭到质疑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开展工作,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否定自身管辖权的决定。从1971年起,该原则在法国即获得确立。与从字面上对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理解相反,德国在采纳管辖权/管辖权原则问题上曾迟疑不决。    法国仲裁法采纳的其他规则,尤其是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消极效力规则,日益在全球层面获得肯定。根据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消极效力规则,如果法院在受理一项纠纷后,初步断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那么,法院应将涉及仲裁协议有效性及效力范围的争议留予仲裁庭裁断。法院仅可在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阶段对仲裁庭的此种裁断进行审查。《法国仲裁法(1980-1981)》即已将这项规则法典化,如今,其已获得全球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广泛认可,包括拉美国家、非洲国家,还包括香港(2003年)、新加坡(2015年)。    本着对仲裁员的充分信任,这项规则允许仲裁员先行审理涉及自身管辖权的争议。毫无疑问,在当今任何仲裁制度下,这项规则都是“支持仲裁”理念的最佳表达。当下,中国对仲裁的态度已经非常友好,但仍正在考虑修订其仲裁法。法国仲裁法体现了世界上最悠久的支持仲裁的传统。在此之际,傅攀峰将法国仲裁法的理念与规则介绍到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傅攀峰出色地完成了这项任务,一个伟大的学术生涯正向他开启。                                                               伊曼纽尔·盖拉德 






内容提要

以法国大革命、拿破仑法典化运动等重大历史事件为分界点,法国商事仲裁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波折的发展历程。现今,法国是世界上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上世纪八十年代初(1980年与1981年),法国仲裁法改革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仲裁法现代化浪潮。时隔三十年,法国2011年再次修订其仲裁法。2011年《法国仲裁法》延续了二元立法模式,立法文本更加清晰易懂。本书以2011年《法国仲裁法》为中心,围绕重点法条与相关案例,着重从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四个方面,对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仲裁协议方面,不仅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独立于实体合同的效力认定,而且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受任何主权者的法律的支配。此外,仲裁协议对“非签约人”的适用,条件亦较为宽松。仲裁庭方面,立法正式引入了“助仲法官”这一概念。“助仲法官”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解决与仲裁庭相关的问题。“助仲法官”可以基于“拒绝正义”的情形行使普遍管辖权。仲裁程序方面,立法从一般层面确立了善意原则与勤勉原则,不过,立法未明确保密原则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作为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命令案外第三人出示相关证据。仲裁裁决方面,撤销之诉的合意弃权已获立法确认,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颇具争议的国际仲裁裁决执行的“非本地化”实践则仍停留在“案例法”层面,尚未获得立法的确认。此外,在裁决执行的国家豁免方面,“SapinII法”的出台将直接导致在法国境内执行外国主权财产变得更加困难。总之,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之所以与众不同,乃因其各方面不同程度上贯彻着自治的理念。自治性是解读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钥匙,亦是推动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向前发展的内在力量。




本书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法国商事仲裁制度概况

第一节 法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 文艺复兴至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仲裁

  • 19世纪拿破仑法典化运动下的仲裁

  • 20世纪以来法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法国商事仲裁二元立法模式

  • 二元立模式的形式及演变

  • 二元立法模式的决定因素

  • 二元立法模式下“国际性”之判断


第二章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表与里

  • 仲裁协议的表现形态

  • 仲裁协议的范围:可仲裁性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自治性

  • 实体自治性

  • 法律自治性

第三节 仲裁协议与“非签约人”

  • “扩张”抑或“适用”:仲裁协议对“非签约人”的效力

  • 仲裁协议对“非签约人”的适用条件


第三章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庭”

第一节  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员委任

  • 仲裁员合同

  • 仲裁员豁免

第二节 组庭困境:“助仲法官”的引入

  • “辅助法官”的概念

  • “辅助法官”的管辖设定

  • “辅助法官”的具体功能

第三节 仲裁员的道德义务

  •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仲裁员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 善意原则

  • 勤勉原则

  • 保密原则

第二节 仲裁程序的若干制度

  • 管辖权

  • 程序的塑造

  • 实体准据法

  • 证据制度

  • 临时措施


第五章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裁决”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作出

  • 仲裁裁决的形式要素

  • 裁决意见与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的技术事项

第二节  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 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 撤销裁决的法定理由

第三节  仲裁裁决执行制度

  • 裁决执行令

  • 裁决执行的“非本地化”

  • 裁决执行与国家豁免

附录《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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