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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典礼•海上讲坛|王利明:强化人格权保护 促进宪法全面实施

王利明 海上法学院 2023-07-04







讲坛嘉宾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导,“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全面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强化人格权保护,促进宪法全面实施,将宪法法律关于各项人权的保护性规定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是制定和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项重要任务。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民法典》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强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整个人格权编都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确立的;同时,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的制定以及实施,又是保障宪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


强化人格权保护是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举措


《宪法》第33条第3款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核心的宪法原则,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权成为一项指导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最高宪法原则,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习近平强调,民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当今世界,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民法典充分反映这样的时代精神,全面彰显人文关怀。民法典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落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宪法精神,饱含爱民、护民、利民、惠民的情怀,强化人权保障、促进民生改善、推进民业兴旺、实现民风文明,成为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的尊严的基础性法律。在各项人权中,人格权特别是生命健康权是排在第一位的人权,是最高的人权,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也是重要的人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充分回应了时代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全面维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构建了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让每个人生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有效落实了宪法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精神,更好推动了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权保障事业发展。


强化人格权保护是落实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的重要路径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7条、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既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各项人格权的基本法依据,其本身也是人格权法的重要渊源。《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总则编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列举中,将人格权放到各项民事权利之首。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将之前法律中关于人格权的分散规定集中展现,对不够具体的加以具体化,对社会生活中亟需规范而没有规范的予以明确,还将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已作规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但尚未上升到法律的规则纳入,体现时代性和体系性。

在具体规则层面,人格权编列举了各项具体的人格权,拓展了既有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了新的人格权益类型,例如,在第990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实现了对人格权的兜底保护。同时,全面规定了各项人格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以及对应的行为人义务,加强了对人格权的预防和救济。综上,《民法典》人格权编无疑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加强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


人格权编规则的可司法性可以解决宪法保障人权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高度概括、抽象,必须借助人格权法使其具体化。在我国,宪法不具有可司法性,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法官不能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直接援引宪法裁判民事案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必须通过立法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方能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裁判规范。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从该条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宪法基本权利不能直接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裁判依据。当然,法官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说理的理由,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正文第七部分的“裁判依据”中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通过制定《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人格权编规则的可司法性,将宪法保障人权的原则和制度落地,就能够成为维护宪法根本法、最高法的重要机制。


人格权编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必要的、具体化的规则基础


合宪性审查是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的重要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建构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合宪性法秩序,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实施宪法、约束公权力、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且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实施经验所证实。合宪性审查是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不能使宪法监督权闲置。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也正式成立,为常委会等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提供保障。虽然《民法典》本身也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合宪性审查的直接依据是宪法,但《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是对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规定的具体化,人格权编的具体规定使得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真正得到落实,使得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更为明确,从而为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具体的标准。这就有助于防止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防止公权力机关对个人的人格权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侵害,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

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强化人格权保护,促进宪法全面实施,谱写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执行编辑:朱非

责任编辑:徐慧

审核:赵月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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