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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

青海普法 2022-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为切实保护好青海湖渔业资源,维护好青海湖复合生态共生体系,打造好青海湖这张金名片提供法规政策规范。

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期限为10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范围包括青海湖湖区及倒淌河、黑马河、布哈河、泉吉河、沙柳河、哈尔盖河、甘子河、吉尔孟河等入湖河流。  封湖育鱼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捞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或者以任何方式收购、拉运、储存、贩卖湟鱼。禁止湟鱼及其制品上市销售。禁止宾馆、饭店等餐饮单位及个人加工销售湟鱼食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青海湖及入湖河流建造拦河闸坝、引水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禁止向青海湖湖体直接排放任何污染物;禁止向青海湖流域汇入水体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固体废物,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资源调查、科研等特殊原因确需捕捞湟鱼的,须经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审批。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府及所属共和县、海晏县、刚察县、天峻县政府严格实行分段包干管理。各级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认真履行好保护湟鱼资源的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封湖育鱼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大对加工、销售湟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封湖育鱼的违法行为。  通告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保护湟鱼资源意识,确保辖区人员不捕捞、贩卖、加工和销售湟鱼。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凝聚起保护青海湖渔业资源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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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文、图:司法轩朗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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