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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堪比剧情:判决书披露的律师行贿法院院长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今天,一张来自北方某地法院院长受贿案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截图惊现网上。截图内容是,某律师为了某民事案件行贿时任法院院长30万元的法院认定事实及认定该事实的相关证据,看罢让人不得不惊叹,真是现实才是最好的电影,案情绝对可以pk正在热播的《扫黑风暴》。

由于该判决书没有进行司法公开,也就不截图显示了,案中(居中)人物留待读者自己去寻觅吧,应该不难找到!

1、离职法官进入律所,为所代理的5800万标的案件行贿法院院长30万元


这名律师此前在法院工作了二十年,从事法官多年,审理过无数大案,获得过荣誉业务无数。即使辞职多年以后,接受采访时,这位律师还是倍感珍惜曾经担任过法官的经历,用他的话说就是,“'法官'二字也是给予我最多责任感与荣耀的身份”。可是,这位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对别的法官审理案件,却用上了行贿手段。

刑事判决书截图显示,这名律师在刑事判决书中提供证言:自己在代理的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网友扒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其并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代理律师名单里),2018年上半年,我跟×院长说了案情,带着装着茶叶的袋子去的,里面放了20万现金;第二次见×院长,是判决下来后,这一次我给了他10万现金。我(之所以)給钱,是为了感谢他对我代理案件给予的帮助。


自己倍感珍惜自己的法官荣誉,却对别的法官审案用到了向领导行贿,企图通过领导干预影响案件结果,离奇不?



2、行贿了30万案子胜诉了,居然遇到的是“收了钱不办事”的底线领导


曾经网上出现过一场司法人员收了案件请托人的财物,但没有影响办案,如何看待和认识的争论。有人认为,收了钱不办事是恪守了职业道德底线,也有人认为这也是受贿,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是认定受贿的。当然,也有法律人认为,收了钱不办事,这是不讲武德,属于诈骗。

刑事判决书截图显示,调取的民事卷宗证明,这位行贿律师代理的案件最终一二审都胜诉了,被告被判支付5800多万元的合同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可是,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及分管院长证明,前后受贿了30万元的法院院长,压根没有对案件进行干预或指示。

作为一名前法官,居然为了一个不用行贿都可以胜诉的案件去行贿,离奇不?

3、这桩行贿案件是如何案发的呢?

这个刑事判决书截图没有交代,需要大家脑补一下。按照常理,民事案件已经终审多年,原告虽然请律师花了大钱,但官司也胜诉了,应该不会成为举报人,至于律师胜诉了案件,赚了巨额的代理费,也应该不举报人。连法官、分管院长都没有接到领导额外指示,根本不会知道领导受贿的事,至于被告,更不会知道了,也就别提作为举报人了。唯一的解释,那就是,这桩行贿案是,法院院长主动交代的,而行贿律师被调查时,也配合办案的承认了。


根据《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配合办案,也就解释了这位行贿律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了。

案子已经终审胜诉多年,法官、分管院长都矢口否认受过干预,没有举报人的两人之间行贿受贿关系,居然因为受贿人的坦白从宽而东窗事发,离奇不?


4、行贿了30万的这位律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罢了,居然连行政责任都没有受到处理

根据《律师法》第49条规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应当由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不久前,有律师被司法行政管理通报,因为向法官行贿了5000元而别给予停业处罚8个月的行政处罚。此前,更有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递给在押人员吃两粒花生糖而被处于停业两个月的处罚。会见时给在押人员递了一根香烟,上海一律师被举行听证会,面临着停业6个月罚款2万元的处罚....向法院领导行贿30万,因为配合刑事办案而没有受到刑事追责,那行政处罚呢?

本文成文时,烟语君专门到这位行贿律师所在地的律师查询系统查询了一番,结果显示,该律师现在处于正常执业状态,离奇不?

这位律师曾经是很多法律人学习的偶像,公开资料显示,任职法官时,曾经著作无数,曾经荣誉一身,即使是离职后,也曾接受记者采访无数,大谈离职后对于内体内外的感受。最出名的是,离职后,其还以律师、前法官的身份,发布了讲课公开视频,讲授法律专业知识,大谈法庭表现对于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性。

这位律师的讲座,很多律师认真的听了,评价很高,还仔细做了笔记,其中有段笔记是: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更重视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商事法官,规则意识更强,尊重商业规则,愿赌服输等,更重视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可没想到,这位律师代理案件时,还是表现是对于法官的不信任,对于庭审的不信任,让人大跌眼镜吧?

敲下以上的文字,作为一名法律人,宁愿相信以上的描述不是真的,不是因为内容太过离奇,而是因为这样的案情、这样法律人,实在是有辱他们从事工作中的“法律”这两个字!细思极恐!然而,就是这样的人,坏了离任法官检察官的名声,坏了律师、法官、司法、法律的名声!

清除害群之马,建立司法信任,维护法律权威,是到了对司法行贿行为“零容忍”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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