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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赴德并购的特殊法律考量

谢阳 泰和泰深圳办公室 2024-01-09

导言:

伴随境内企业的海外扩张战略,中国律师作为牵头律师代表中资企业协助客户完成了众多海外并购项目。在这些海外并购交易中,素有“欧洲心脏”之称的德国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之一。相比在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开展的海外并购项目,由于德国的大陆法系传统和其特有的法律文化,对德国目标公司的并购交易带给了我们不一样的工作体会。


无论是德国正式颁布的立法文件,还是德国律师撰写的交易文件,无一不体现了德语区国家人民对逻辑之美的极致追求和善于哲学思辨的文化传统。中国律师需要反复研读德国的立法文件,抽丝剥茧,方能窥得德国相关立法的监管理念、结构、方法和程序的细微之处。本文结合笔者曾经参与的赴德并购项目,简要阐述其特定法律监管环境下的并购特殊考量。




一、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库存股

德国以其国土面积上密度最高的隐形冠军企业享誉全球。德国公司主要分为两种组织形式,股份公司(AG)和有限责任公司(GmbH)。德国众多在高精尖领域独树一帜的小而美的公司是中国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并购标的,这些小而美的德国公司大多以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形式经营。有限责任公司(GmbH)是德国的主要公司法律形式。与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ct)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自身股份(treasury stock,即库存股),并且无期限限制。通常德国目标公司库存股的存在会导致既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其实际所持表决权比例不一致。

收购方律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审阅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和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以及股东会作出的相关决议(Resolutions),了解库存股存在的原因、股东们保留库存股的意图,分析既有股东在分红、表决和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的权益比例。为简化交易,尤其是方便中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内外部报批手续,我们建议最好目标公司能够在交易文件签署/交割前注销全部库存股。

二、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Managing Director在中国国内一般翻译为“执行董事”或“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由GmbH股东会选任,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多名,多名执行董事的情况下,既可以每位执行董事分别被授予“单独代表权”(solo representation),即每一位执行董事均可单独代表公司;也可以被授予“共同代表权”(mutual representation),即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行董事共同署名,方可代表公司。如果收购方收购的是目标公司多数股权,应考虑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执行董事的人数和人员选派问题。


三、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对于中方投资者而言,德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程序是投资前必不可少的关注要点。德国外资并购的规则主要集中规定于德国《对外贸易与支付法》(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Act) (Außenwirtschaftsgesetz 简称“AWG”)及其细则《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Ordinance)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简称“AWV”)。德国《对外贸易与支付法》于2013年6月6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2年5月23日。作为对前述法规的细化规定,《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于2013年8月2日颁布,并于2022年4月25日完成最近一次修订。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行动部(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Affairs and Climate Action, 简称“BMWK”)作为德国外资并购审查的主要监管部门,于2021年7月6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及《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项下投资审查的问答资料(FAQ)。

德国《对外贸易和支付法》(AWG)规定了有关外商投资审查的内容,主要条款包括第4,5,13,14a 和15条。该等条款在德国《对外贸易支付条例》第55条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德国外资并购审查包括两类:跨行业审查程序(cross-sectoral screening procedure)(《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第55至59条)和特定行业审查程序(sector-specific screening procedure)(《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第60至62条)。


跨行业审查下列类型的并购交易,即当一个非欧盟居民直接或间接取得一家德国公司至少25%的股权或投票权。如果该德国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涉及德国安全的相关领域,该门槛设定为10%的投票权(《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第55a(1)第1-7项,例如关键基础设施、传媒和健康卫生领域的运营者)或20%的投票权(第55a(1)条第8-27项,适用于尖端技术,例如半导体、人工智能、增材制造(俗称3D打印)和量子技术)。


特定行业审查下列类型的收购交易,即当一个德国以外的人(包括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或EFTA成员国的个人和/或公司)直接或间接取得德国目标公司至少10%的投票权,且该德国目标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第60条所规定的范围,例如特定类型的军用设备。(笔者注:跨行业审查并非要求德国目标公司在两个及以上的行业进行业务活动,而是一种与特定行业审查相对应的泛行业审查。)


为避免并购交易面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即使并购交易不适用特定行业的审查程序(即无法定的事先申报义务),我们仍建议对达到审查门槛的并购交易(收购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达到25%,特定情形下为10%)在实施前获得BMWK颁发的跨行业的审查程序项下的无异议证书(non-objection certificate)。


四、

合并控制

并购交易在德国/欧盟层面的反垄断申报及审查也被称为 “合并控制(Merger Control)”。德国《反限制竞争法》(Act against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在其第七章“并购控制”(Control of Concentrations)对此作了有关规定。如果合并参与方在营业额标准上达到法定的申报门槛,应向德国联邦卡特尔局(Federal Cartel Office, FCO)事先申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达到申报门槛,应基于德国专业律师的意见。通常需要向德国并购律师提供的信息包括收购方(包括其集团)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层面的销售额(世界范围内的销售额和德国境内的销售额),目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层面的销售额(世界范围内的销售额和按国别分类的销售额明细)。如果德国目标公司在德国以外的其他法域(例如美国)设有子公司或者存在经营业务,并购交易可能还涉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反垄断申报义务。


五、

德国及欧盟的出口管制

境内企业赴德并购,多数是看中德国企业掌握的相关领域的高精尖技术,并购完成后会开展与德国目标公司的技术交流、合作(可能还涉及技术转让)。目前德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对华出口管制政策,但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依据欧盟决议将中国列入武器禁运国名单。德国对高新技术出口贸易实行管理和控制,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BAFA)负责执行出口管制的行政审批。通常作为高科技企业的德国目标公司,设置有专人对接BAFA事务。收购方可以向目标公司了解其在过去若干年中获得BAFA批准的情况。

六、

德国公证程序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在目标公司是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情形下,交易双方最终签署并购交易文件需经德国公证程序审查和确认。德国公证员(German Notary)会事先审查拟定稿的交易文件,并向交易双方提出修改意见。交易双方在德国公证员的主持下签署全部交易文件。公证程序结束后,德国公证处会为交易双方举办一个小型纪念仪式。除交易文件签署事宜的公证外,德国公证员还负责监督交割的先决条件满足情况,并负责后续向德国法院下属的商事登记处办理目标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手续。由此可见,不同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并购流程,在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为目标公司的并购流程中,除买卖双方的法律顾问(律师)外,德国公证员作为中立的法律专业人员,也将参与到交易文件定稿、签署直至交割的工作中来。


德国公证费一般由买方承担,在公证活动举办当日前需全款汇至德国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中资企业作为买方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英语作为公证语言,但要求参与公证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中资企业的授权代表)均能够熟练使用英语。


中资企业需向德国公证员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该等文件根据德国公证员要求可能需要作中国国内公证及德国使领馆认证。在中资企业的授权代表飞赴德国参加公证活动前,可以将全部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提前发给德国公证员确认,并咨询哪些文件的原件需要在公证活动举办当日提交给德国公证员。


结合笔者协助中方投资者赴德并购的项目经验,理解中方投资者需要在下列方面考虑德国公证程序对拟议交易的影响:


(一) 鉴于德国公证费(一般为几十万人民币)一般由买方支付,因此从中国投资者角度而言,除需支付作为买方法律顾问的服务费外,还需另外支付德国公证费,建议中方投资者项目人员在项目预算阶段将德国公证费用计入考虑范围;


(二) 在交易文件接近定稿前,中方投资者应提前确定一名熟悉交易文件和熟练掌握英语的人员后续作为授权代表参与德国公证程序项下交易文件的签署活动;


(三) 德国公证费用需要在举办公证活动当日前到账德国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方投资者应提前与银行沟通,办理对外付汇相关手续,并预留款项在国际转账过程中的耗时。


(四) 在德国公证程序项下的交易文件签署当天,可能仍然需要在德国公证员的主持下,根据德国公证员的意见对交易文件的内容进行微调。作为买方法律顾问的德国律师可以提供陪同参与公证当天活动的服务,但不是必须,如果参与,德国律师一般按照小时收费。


作者简介


谢阳  律师


业务领域:涉外税务、跨境并购与投融资

联系邮箱:xie.yang@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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