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启东市关于委托区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

启东市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市政府关于委托区镇行使

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

启政规〔2020〕11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职责。为了建立健全区镇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主要由区镇负责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执法体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区镇管理体制和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委托区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推进执法力量下移,夯实区镇农业农村管理基础,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问题,切实提高各区镇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实现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工作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有关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的部分执法权委托给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行使。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有关农村宅基地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既要遵循区镇工作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区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人员力量、执法设备等因素,合理确定权限。


(三)便民高效原则。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委托、谁监管”和“谁执法、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区镇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四、工作重点


(一)制定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应在充分征求各区镇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启东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有章可循。


(二)签订委托协议。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与区镇签订农村宅基地书面委托执法协议,并向社会公告。委托执法协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明确委托权限。市农业农村局可以将下列一项或多项权限委托给区镇行使:


1. 农村宅基地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2. 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 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的委托、一般程序的听证等;


4. 部分行政处罚权;


5. 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案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组织实施;


6. 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7. 其他可依法委托的权限。


(四)界定委托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承担因法制审核等监督不到位及委托权限外的法律责任;各区镇在委托权限内对农村宅基地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替代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处罚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等。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再委托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区镇承担。


区镇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五)严格执法程序。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区镇工作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各区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全面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使用市农业农村局编号并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从事执法活动。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六)规范罚没收入。区镇接受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收入和有关款项,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委托区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是全面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积极探索将包括宅基地执法在内的多项行政执法职能赋予区镇政府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推进区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抓住机遇,主动作为,依法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工作。


(二)加强衔接。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区镇执法工作需要,具体研究确定委托执法领域和权限,加强与各区镇之间的沟通,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工作。各区镇要根据基层管理需求和群众意愿,主动与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接,形成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整体合力。


(三)建章立制。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区镇应当就农村宅基地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各区镇要结合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建立具体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执法结果。


(四)强化保障。各区镇应当结合区镇机构改革,将委托事项明确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由区镇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委托执法事项落实到位。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4日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微信:Mr_zhu198312
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
电话:4008315151


宅基地管理工作亟需处理好五个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有助乡村振兴
乡村转型下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业农村部门如何接好“宅基地”

自然资源局依据七十七条,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案,获法院支持

图解:河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广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

“一户多宅”如何破局?这个县这么做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11月份典型案例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绍兴柯桥:“唤醒”沉睡的资本,“三权分置”让这里的闲置农房“活”起来

最高法裁判:“一户一宅”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南谯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法裁判: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主体的权益构成

“铁证”让773.8万户农民吃下定心丸

福建省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南浔实践与启示

汶上县管好用活“农村闲散地”带富一方乡村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最高法案例:农村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步转让

最高法判例:城镇户籍人口以购买方式取得农村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审查

云南省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为贫困地区提供资金上千亿

最高法判例: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

象山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内涵辨析及关键问题探讨

最高法判例:宅基地房产只能在本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永仁县关于过渡期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惠州探索实现宅基地改革“六有”目标

自然资源部对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的答复

福建三明:一“票”激活沉睡的宅基地

“内聚化”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德清发出全国首本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证

五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华容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

舟山市探索多元投入模式盘活闲置农房助力乡村振兴

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撤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获法院支持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胡春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海南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

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传统农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路径—基于江西省余江区和四川省泸县宅基地制度改革案例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瓶颈与规范路径—基于杭州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是关键

宅基地“三权分置”视角下的农房租赁市场及其完善研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

“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接下来该干什么?

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放开搞活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

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

宅基地改革政策沿革和发展方向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浙陕赣宅基地改革调研报告

如何理解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如何理解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如何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如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

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的经济分析

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点击“在看”的人最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