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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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成立仪式暨“2024年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高峰论坛”成功举办

勇立潮头,凝心聚力“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成立仪式暨“2024年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高峰论坛”成功举办2024年4月2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以及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共同发起和主办的“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成立仪式暨“2024年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高峰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在“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的成立仪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志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梁迎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米良分别致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杜焕芳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杜焕芳王轶副校长指出,希望通过此次协同机制的成立以及高峰论坛的举办,能够在涉外刑事法治理论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方面形成合力,深化涉外法治领域研究,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轶贾宇会长强调,四家院校发挥各自优势,建立涉外刑事法治研究与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是一个很好的创新和起点,相信一定能够推动涉外刑事法治的研究与实践,对我国的涉外法治事业做出贡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陈卫东副会长强调,当前中国在涉外刑事方面面临着众多挑战,今天成立的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应运而生,通过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双轮驱动,不断提升我国在涉外刑事法治领域的影响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刘志远局长指出,最高检国际合作局将高度重视这一机制,积极提供信息资源、课题来源、调研便利、实践基地,充分发挥这一平台在研究深化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提升涉外刑事检察质效,健全完善涉外刑事法律法规体系和培养高端涉外法治人才中的重要作用,双方取长补短协同联动,共同打造检校合作新标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志远梁迎修院长强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将会跟各个兄弟院校和涉外法治部门一道贡献国际资源和学术资源,为涉外刑事法治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做出贡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梁迎修李寿平院长指出,本次协同机制的名称牵涉到涉外刑事法治建设的两个关键,一是对问题的科学研究,二是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核心就是“协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将加强和兄弟法学院的协同,共同推动协同机制的发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米良院长强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将会在今后的协同机制里充分发挥101个多语种的优势,为涉外刑事法治的研究以及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发挥自身的作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米良会上,由时延安主任、梁迎修院长、李寿平院长和米良院长在与会各位专家的见证下,共同签署“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合作共建备忘录”,并在会上宣读“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倡议书。在“2024年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高峰论坛”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检察日报》报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理论与实务专家,就涉外刑事法治研究的重点问题和涉外刑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构建各抒己见,深入交流。第一单元“涉外刑事法治研究的重点问题”,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就涉外的审判作为切入点,指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文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结合属地管辖、保护管辖和涉外合作方面的内容,发表对涉外刑事法治研究中重点问题的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王晓东副会长首先强调政治站位,并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层面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东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原副局长张晓鸣指出,我国涉外刑事法治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应当在理论与实践、境内与境外以及与国际法治机构的三个“打通”上下功夫。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原副局长张晓鸣第二单元“涉外刑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构建”,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曾粤兴教授主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粤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周振杰副院长就涉外的翻译资料等问题简要分享自己的观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振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张磊教授就中国式现代化、新质生产力与涉外法治的关系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凯副庭长,就基层实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发表相关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李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静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经验分享自己的看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静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冉副教授分享最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议编纂相关涉外刑事法治的教科书。
4月25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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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明德刑事法治大讲堂第3讲: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应当处理好的十大关系

时延安:审判阶段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法理与路径学术前沿|敖博:论事前合规在单位刑事归责中的效力编辑:于嘉仪审校:罗鸿燊
4月23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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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时延安: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解释原理及认定要点——《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款分析

作者简介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原文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篇幅所限,已略去引注。/
4月17日 下午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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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童建明: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

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诞生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于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体现于新时代公正司法工作的历史成就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根本保证、目标追求、基本要求、实现途径和组织保障等重大问题,形成了科学的公正司法观,为新时代推进公正司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科学特质体现为,坚持“两个结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中国道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思维,坚持胸怀天下。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4月11日 下午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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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赵国强:高铭暄教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评述

作者简介作者:赵国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教授。原文载于《北京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因文章篇幅原因略去注释。摘要关于我国刑法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移植说”和“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高铭暄教授作为“肯定说”的主要代表,认为我国选择“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理论置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外,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既具有“入罪”功能,也具有“出罪”功能。此外,要准确评述高铭暄教授关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学术观点,还必须充分把握比较对象理论上的完整性,避免机械地进行不合理的比较,并通过全面了解自身和对方的长短处,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罪理论体系。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社会危害性;
4月6日 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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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敖博:论事前合规在单位刑事归责中的效力

作者简介作者:敖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师资博士后,法学博士。原文载于《北方法学》2023年第6期。篇幅所限,已略去引注。/
4月2日 下午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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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田宏杰: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作者:田宏杰,数学学士,法学硕士、博士,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网络信息法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司法改革与法治一体化、金融监管与全球治理、高等教育管理。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指导专家,欧盟知识产权委员会专家顾问;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挂职,2019-202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挂职,2008-2017),公安部三级警监(2003-2006);中美富布赖特高级研究学者,哈佛大学、密歇根大学、马赛大学、拉普兰大学等高级访问学者。出版独著10余部、合著、主编、译著100余部,在《中国法学》《德国整体刑法学杂志》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30余篇。摘要:《刑法修正案
3月31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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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预告 | 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20期

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5期顺利举行编辑:刘亚飞审校:罗鸿燊
3月29日 下午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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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检校互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参观学习

2024年3月25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顾问张晓鸣老师及中心行政主管张婷婷老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博研究生共计20人,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展开参观学习。
3月28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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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罗鸿燊:《先行行为保证人范围限制:以自我负责原理为要旨》

作者简介罗鸿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本文载《南大法学》2024年第2期。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立法活性化和精细化下的表面构成要件要素研究”(项目编号:22XNH020)
3月27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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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9期顺利举行

2024年3月20日中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9期顺利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法学博士生罗鸿燊同学作报告,题目为“博士生论文写作分享:选题、论证和投稿”。时延安老师出席本次沙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学博士生于嘉仪同学担任主持人。分享环节罗鸿燊同学结合自身的写作投稿经历,与同学们悉心分享了自己的经验与感悟,细致入微,别开生面。首先,针对论文选题,罗同学提出,一是要在实践和理论间的来回流转,好的实践问题一定是好的理论问题,无论从何者出发,需关注问题的差异性比较和同一性提炼;二是要在提问方式和答案预设间的来回流转,通过先具体、后抽象的提问,激发己思,引导他思。其次,围绕写作论证,罗鸿燊同学从站队理念和立论结构两个重点展开。前者意在指出驳论与立论的共通性,在为既有规范提供理论依据的立场上,发现和更新在不同观点间共同的思维脉络。后者则强调了论证过程中理论的“原则-例外”模式对论证层次的指引和其间的衔接,例外规则本身也应该是原则的内在要求。最后,基于博士生论文投稿的需求,罗鸿燊同学分享了就投稿的时间、期刊和修改的经验总结,重点强调了对不同期刊编辑倾向的揣摩,以及修改时对专家意见领会的重要性。自由讨论环节讨论环节中,在场同学积极提问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博士生郑力凡就报告人提到的“如何定义勇敢”的有关问题作出回应,并基于此讨论了“拒绝不想做的事”这种类似Herzberg否定行为论的定义方式。之后,郑力凡同学围绕刑法与哲学的关系提问,应如何处理繁多的哲学理论与具体刑法问题的关系,及同一刑法问题中所涉哲学家的前期与后期理论之间的关系。罗鸿燊同学给予回应,指出不要在繁多的理论面前回避选择,应真诚地回应自己的问题。2022级刑法学博士生王泰人随后围绕写作方法,提问如何选择自己的写作风格,如何整合排布一篇论文的各部分,以及如何整理同一主题各个版本的写作素材与文献。罗鸿燊同学一一回应,提出要对比不同风格的优秀文章,选择、吃透、模仿自己欣赏的文章,并做好文献整理工作。2023级刑法学博士生于嘉仪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对哲学、社会学等学科专著文献的积累和文献综述的写作如何进行;第二,通识性阅读和专题性阅读的时间如何分配。罗鸿燊同学认为,要带着解决自己的问题的目的去阅读。2023级刑法学博士生辛佳东询问了四个关于论文写作与日常学习的问题,包括:(1)在选题上如何平衡基础理论和前沿热点;(2)在观点上,折中说以及某学说的拓展进化是否属于创新;(3)在论证上,如何在理论和实践案例中归纳差异性;(4)在博一博二阶段,如何平衡阅读、写作与二外的学习。罗鸿燊同学对此一一给出建议,如,若无对基础理论的深刻理解和热点问题的全面把握,不要轻易尝试结合二者;要在日常生活中训练自己寻找差异性的思维等等。在场同学讨论热烈,获益良多。点评环节,时延安老师对罗鸿燊同学的分享内容表示肯定,同时为知刑沙龙的下一步发展提出规划建议。沙龙结束后,报告人同主持人、评议人合影留念。往期推荐:新闻
3月25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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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年度中国广受关注刑事案件点评系列”丛书之《大案体察》出版

近日,《大案体察》一书由中国言实出版社成功出版发行。该书收录了两位丛书主编、著名刑事法学者时延安、刘计划教授,以及郑平心、张嘉轩、赵家祥、周若溪、石雄、李梓澄、王冰鑫、欧书沁、韩延智、段一鸣等十位博士后、博士对国内十起广受关注的刑事案件进行法理分析的优秀研究评论文章。目前为止,是“年度中国广受关注刑事案件点评系列”丛书的第13本书,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中国刑事法治进程和犯罪史研究的最新成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认为,这本书一如既往地通过个案来观察、分析中国刑事法治的前进步伐,撷取的案件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从中既能看到时代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也能够看到刑事法律工作者为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的力量与智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评价:“本书以采取全景式的观察和视角分析过去一年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纵览以往出版年度评点作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洞悉刑事法制发展的脉络,从个案看到刑事司法的进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阴建峰对这本书作出中肯的评价:“主编和作者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将我国犯罪治理的基本政策与刑事法学基本学理相结合,从事实、法理及其社会意义三个维度对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建议,对于宣传我国刑事法治的进展具有积极意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泽涛认为:“本书对2021年发生的有影响力案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论述,从中能够看到当前犯罪的一些特点,能够看到刑事司法发展的时代烙印,同时也能够看到公众对刑事正义的热切期盼。”自2011年开始,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写年度“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也称“年度大案系列”。至今已经出版了13部图书,共收入100多个案例。这套丛书中前3部(即《中国2010年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大案隐喻——中国2011年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和《大案征候——中国2012年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第四部(《大案聚焦——中国2013年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其余9部(即《大案聚焦——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大案回眸——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大案省视——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大案余温——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大案沉思——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大案启示——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十年:前行的中国刑事法治》《大案昭示:前行的中国刑事法治》和《大案体察:前行的中国刑事法治》)由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十多年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每年都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广州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等业界法律专家召开“中国‘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选研讨会’”,对参评的刑事案件发表各自见解,立足于理论、司法实践与社会民情的现状,基于司法机关、学界及律师群体等不同视角,结合网络投票,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其间也展开详细的分析、论证,并对案例进行初选投票。撰稿:宫媛媛往期推荐:学术前沿
3月21日 下午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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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 | 时延安、刘计划主编:《大案体察:前行的中国刑事法治》

大案体察:前行的中国刑事法治本书对2021年国内发生的十起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揭示了这些案件所蕴含的深层法理。通过回顾和剖析这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不仅有助于公众更好地了解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变革,同时也有助于刑事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延安教授和刘计划教授主编,各位撰稿人均为中心的博士研究生。本书的作者们对各个刑事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等方面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讨,阐释了这些案件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充分展现了各自良好的学术功底和扎实的案例分析能力。01郑平心的《聚焦“直播带货”的经济与安全——郭美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文,具体讨论了郭美美直播带货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直播带货”的商业推广模式存在多方主体,相关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作者尝试从直播营销人员、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平台所实施的行为类型入手,厘清宣传行为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直播带货”中各主体的刑事责任。此外,随着互联网平台的职能转型,需要强调直播营销平台的主体责任。作者进一步讨论了直播营销平台的法律义务范围与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情形。02张嘉轩的《致命的误会——评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案》一文围绕货拉拉女乘客坠车一案,以第一、二审判决书载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首先以被害人的视角说明了自我答责的相关问题,其次根据过失犯罪的一般原理,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逐一进行鉴定,审查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文章在最后简要讨论了“占坑式法援”“二审不开庭审理”等程序争议;在超越个体、个案的层面,本案亦引发了人们对网络平台、算法、零工经济等系统性问题的反思。03赵家祥的《迟来28年的正义——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被判死刑案》一文,关注28年前事发于南京城的“3·24”要案,回顾案件的发生与审判过程,分析案件背后的新技术与犯罪治理理念对于刑事司法面貌的深刻影响。时隔28年的命案终得告破,以DNA鉴定为中心的Y-STR基因检测技术当属头等功,这使我们不禁感叹新技术是如何深刻地改变了当代刑侦工作的形态。同一认定的准确率达到近100%的DNA技术作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也并非完美无缺的,科学证据在“无意”中也会“说谎”。单一证据的证明价值总是有限的,只有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才能串好一条坚实的证据链条。另外,“命案必破”理念使得一些尘封数年的大案能被重启调查程序最终被告破,这满足了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也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但这一理念也是导致冤案的一种“魔咒”。科学地厘清“打击犯罪”与“司法效益”之间的关系,依靠精准的刑侦技术与严格的法律程序来防范司法风险,我们才能在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上行稳致远。04周若溪的《身陷囹圄十六年
3月21日 下午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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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公告 | 2024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论坛“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会议预公告

2024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论坛“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会议预公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贯穿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直接涉及诉讼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财产权利保障问题;涉案财产的追缴和没收,是目前刑事执行中的难点,地方司法机关在违法所得问题上存在认定难、执行难的问题;违法所得追缴情况,也直接影响到对罪犯的减刑、假释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进入第四轮修改周期,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构建完善的刑事涉案财产发现、保全、审理以及执行的制度,妥善地处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适用关系,是重要的修法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刑事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重要理论来源。一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二时间和地点1.
3月15日 下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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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 2023年学术成果观点摘编

一、刑法基础理论研究(一)探寻刑法教义学的科学品质:历史回望与现实反思陈璇教授在《清华法学》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要建构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处理好刑法知识的本土性和普适性、实践性和科学性之间的关系,而这需要关注科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梳理德国刑法学方法论三百余年来的演进脉络可知,无论是倚重自然法和哲学理念还是求助于物本逻辑,都无法解决刑法教义学知识如何科学化的问题。经过梳理和反思可知,探寻刑法教义学的科学品质,关键在于:第一,深化对刑法教义学不同体系类型的理解;第二,为刑法教义学确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科学标准;第三,在刑法教义学内部建立起多层次的科学检验机制。(二)中国刑法的宪法根据及其约束力时延安教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2期撰文指出,“刑法以宪法为根据”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刑法的权威源自宪法。为实现刑法的权威,应当明晰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制刑权的边界,优化刑法的立法程序,并且避免司法解释权威性超过法律权威性的现象发生。此外,还应从合宪性审查的角度审视一些行政法律、法规乃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因犯罪而产生的权利限制条款以及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为解决刑法适用问题所制定的解释性文件。二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源自宪法。无论是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还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均可以从宪法规范中找到根据。三是,刑法所保护的国家法益、集体法益、个人法益源自宪法。刑法保护国家基本制度、社会基本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范的调整完善也会带动刑法规范的调整。四是,犯罪化及其刑事制裁的正当性源自宪法。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从合宪性审查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且废除没收财产刑。(三)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其完善路径刘明祥教授在《政法论坛》2023年第3期撰文指出,我国“四要件体系”具有层次清晰、简洁明了、易于实践等优势,应该予以保留,但是同时其也存在犯罪客体设置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没有专门设定排除犯罪成立事由等缺陷。因此,在坚持“四要件体系”的基本立场下,需要对其进行两点改进:一是将传统“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这三方面的要件,作为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或者积极要件);二是把排除犯罪性事由作为否定犯罪成立的特殊情形(或消极要件)。不仅我国的“四要件体系”存在不足,即便是德日的犯罪论体系也存在缺陷,且还有一些不适合我国之特殊性,因此只有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论体系,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四)罪状结构的开放性与罪状类型化的反思田宏杰教授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2期撰文指出,无论是从宪法价值秩序下的规范关系维度考察,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维度考察,空白罪状与其说是罪状分类的一个子类别,不如说是其体现了所有犯罪规范构造的开放性特征。正因为对罪状开放性结构的认识不足,所以不仅导致罪状类型化存在理论误区,而且使得叙明罪状难以叙明、简单罪状实不简单、引证罪状引而不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机制,为走出上述误区和保持罪状的开放性适用提供了规范的解释规则。(五)整体法秩序视野下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重塑陈璇教授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撰文指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是一个全体法秩序内的问题,刑法学界以往的研究忽视了对初级规范和次级规范的问题予以区分,进而将该问题局限在了刑法领域。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有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六)我国犯罪过失客观化思潮的反思田宏杰教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2期撰文指出,在理论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会削弱刑罚的谴责功能,其抽象一般人标准难以维持,并与信赖原则的法理存在冲突。在实践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放大了过失犯认定的结果责任倾向,导致出现大量将行政违法、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视为犯罪过失的现象,造成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张。犯罪过失的认定思路应当是“客观事实→主观心态→规范评价”,探寻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步骤不应被省略。在认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时,应当以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人能力作为标准。(七)过失犯远因溯责的规制路径:以渎职犯罪为中心陈璇教授在《中国法学》2023年第2期撰文指出,在界定过失犯远因溯责的范围时,需要以限制正犯概念为基础,采取“先收后放”的路径。此时,介入因素究竟是单纯的自然力还是第三人的自由行为,这对远因溯责的认定具有截然不同的规范意义。根据自我答责原则,一旦第三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建立起了一个专属而排他的答责空间,只有在规范上具有扩张注意义务的根据时,才能进行远因溯责,注意义务的扩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初始过失行为对第三人归责瑕疵的形成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力,此时成立过失间接正犯;二是初始过失行为对防止第三人犯罪负有保证人义务,此时成立过失不作为犯。(八)论酌定不起诉的程序性出罪机能——以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关系为重点黄京平教授在《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撰文指出,酌定不起诉具有程序性出罪机能,其具有将刑事制度稳定性与刑事政策应变性融于一体的特性,也具有《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内的其他刑事法律制度所不具有的机能。“定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的公诉和裁判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在实际控制标准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酌定不起诉是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前置条件,轻微犯罪规模化出罪时代的刑罚替代措施,应以附加适用为原则以不附加适用为例外,对“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应该尽可能地扩张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九)以慎诉刑事司法政策为根据的程序性规范化出罪黄京平教授在《公安学研究》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我国刑事法律在实践中构建起了刑事政策主导的分层出罪制度,实定法秩序上,支配程序性规模化出罪的实际控制标准,是“根据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支撑程序性规模化出罪的基本制度,是以刑罚需罚性为决定性条件的起诉裁量制度。实体规范中的入罪标准与程序规范中的出罪标准,是不同层面的标准,是具有不同功能、解决不同问题的标准,入罪标准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具有严格限制入罪判断的功能;出罪标准是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判断公诉必要性的标准,具有审前程序分流、司法相对非罪化处断的功能。(十)民刑关系问题重述:基于义务违反的视角时延安教授在《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民刑关系问题的实质,就是对某一危害行为进行刑事违法性判断时,应否以及如何考虑该行为在民法上判断的结论。应当以义务违反为视角重新思考民刑关系问题。具体而言,当行为人的特定行为已经在形式上符合某个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而且涉嫌的犯罪属于侵犯个体性权益的犯罪类型时,应继续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应的民事义务。倘若行为人没有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其行为本身是一种民事权利行为时,则可以否定刑事违法性的存在。不过,对于针对个体性权益的犯罪而言,虽然刑事违法性判断对基于民法规范的判断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特殊性。(十一)刑民交叉研究:理论范式与实践路径田宏杰教授在《交大法学》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共存于一案的案件,以解决同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依归。因而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既要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又应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必要。规范冲突范式和目的冲突范式从抽象的法秩序统一层面提出的“排除冲突”标准,有失空泛、笼统。只有立足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规范关系和犯罪认定机理,才能为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另辟理论路径,进而捍卫刑法的保障法定位,实现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十二)犯罪参与论刘明祥教授在《犯罪参与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一书中,针对犯罪参与问题,在对我国刑法采取单一正犯体系及所具有的特色和优势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运用单一正犯理论,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针对共同犯罪及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具有本土意识的全新阐释,将所有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创造条件构成犯罪的人统称为共同犯罪人,而刑法第25条之后的规定仅具有量刑功能,同时其还针对区分制的基本立场展开了批判。(十三)行政犯罪治理研究田宏杰教授在《行政犯罪治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版)一书中指出,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秩序的统一,从以民事犯惩治为依归向以行政犯治理为核心转移,既是刑事治理现代性的内在特征,更是中国刑事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使命。而“三个统一”,即“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相统一”“行民先理为原则与刑事先理为特殊相统一”,既是对中国宪法价值秩序指引下的刑法与行民等前置部门法规范关系的原创性发掘,更是以规制行政犯为核心的现代犯罪治理机制的本土性建构。唯有“尊重刑法”并“超越刑法”,进而回归“更加刑法”地重塑行刑衔接刑事规范体系,再造合作诉讼刑事程序模式,创新三审合一刑事审判机制,才能在破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治理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同时,构建中国化、体系化、一体化的现代刑事治理体系和话语体系。(十四)人格权刑法保护:挑战与应对田宏杰教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第1期撰文指出,面对基因编辑、深度伪造、性骚扰等对刑事治理提出的挑战,应当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刑法与前置民商法或行政法的规范关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机制,同步推进以下两个层面的完善,以实现人格权保护的公私法共治,进而共建生物信息技术时代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一是夯实前置法保护的规范基石,加快推进人格权保护的基础法律体系建设;二是恪守刑事法保护的谦抑之义,科学调适刑事立法扩张和刑事司法限缩的动态平衡。(十五)自洗钱犯罪的罪数问题研究田宏杰教授、徐黎博士研究生在《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4期撰文指出,自洗钱行为入罪,不仅在政策层面有着顺应时代背景和接轨国际潮流的社会正当性,而且在理论层面,一行为说、不可罚事后行为说等持论的可商,亦证成了自洗钱入罪的刑事正当性。自洗钱入罪后,对于自洗钱行为和上游犯罪行为的处断应予数罪并罚,其理论考量在于:一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吸收犯等从一罪处断论的理由难言妥当;二是数罪并罚既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全面评价的要求更为相合,又与罪数理论的实用主义和简明发展方向更为相契。(十六)自杀案件中的不作为犯研究——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9年的判例为视角陈璇教授在《人民检察》2023年第15期撰文指出,保护保证人是否有阻止被保护人自杀的义务,是一个间距理论与实践的争议问题。针对医生是否应对患者自杀予以施救的案件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的立场发生过变化。2019年之前,德国判例的基本观点是,被害人的自杀决意不能免除医生的保护保证人义务,但是2019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柏林案”的判决改变了这一观点,其认为此时医生的保证人义务因为患者的自杀决意而被免除,即便患者陷入昏迷也不影响其之前所作决定的效力。对此,我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需要特别注意生命法益与自我决定权的权衡、自杀决定的自愿性和罪刑规范保护法益的具体范围。(十七)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双重反思:以故意认定构造为中心博士研究生罗鸿燊在《刑事法评论》第47卷撰文指出,当前的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模糊了具体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的边界,因此需要对两者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为了摆脱两种立论所带来的困境,应通过区分行为人对实害客体是否具有故意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此时应当考察行为人对行为时“方法危险范围可控性”和“进入危险范围客体可控性”两个方面的判断资料——只要行为人合理信赖自己具有一方面的可控性,却由于意外因素失控的,可以阻却故意。(十八)特殊职责人员自我避险行为研究——以〈刑法〉第21条第3款为中心博士研究生徐长江在《法律方法》2022年第3期撰文指出,特殊职责人员的自我避险问题在刑法条文中被简单处理,导致相关的学理解释存在疑难。他认为: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中的紧急避险系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在有必要容许特殊职责人员自我避险的场合,可以视具体情境,将之优先解释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实施紧急避险,肯定其合法性;应当正视“躲避”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差异,当特殊职责人员为了顺利完成职务而临时躲避与其职业相关的典型危险时,可以认定其属于正当化的“合理躲避”行为,而非紧急避险;在特殊职责人员面对确定会死亡的危险时,可以行为人“不具有作为可能性”或“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等为由,在构成要件阶层出罪,放弃考察紧急避险是否成立。(十九)正犯对象错误时教唆犯的可罚性研究博士研究生翟辉在《刑事法评论》第47卷撰文指出,对于共同犯罪中正犯发生对象错误时教唆犯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的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对象错误说、打击错误说和区分理论等多种学说。对象错误说在我国依然是主流观点,但其主张的各种理由实际上均难以成立,而打击错误说也面临着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难以区分的局面。在区分理论中,遵守指示标准和个别化理论局限于考察正犯或教唆犯的单边视角,因而较为片面。实际上,对于正犯对象错误时教唆犯的归责问题,应当以客观归责理论为基础,从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双边视角进行考察。对于正犯而言,应当分析其是否违反了识别目标对象的基本审慎义务;对于教唆犯而言,应当判断其指示内容是否创设了针对实害对象的危险。对于屠杀理论的困局,应当通过想象竞合的原则进行处理。(二十)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博士研究生曾一珩在《刑法论丛》2022年第1卷(总第69卷)撰文指出,针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这一罪数论研究的基础问题,应当以外延关系说作为界分标准。该说认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以罪名外延的重合为前提,二者的区别不是事实关系与逻辑关系的区别,而是此逻辑关系与彼逻辑关系的区别;立法者可以构建罪名外延之间的包容关系,但不能通过设置内涵构建罪名之间的交叉关系;为了理论的简洁和实践中的操作性,应将交叉关系归入想象竞合中。(二十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兜底倾向及合理限缩——基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博士研究生张萌等人在《刑法论丛》2021年第4卷(总第68卷)撰文指出,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立法条文的不完全列举和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设置也造成了该罪的兜底倾向。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的裁判文书样本的考察可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目的、罪量因素等方面都存在兜底化适用的情况。造成该罪的兜底倾向的原因是多样的,例如风险社会下的刑事防线前提、传统遗留与立法技术的弊端和司法适用中的扩大化解读等。为合理限缩该罪的兜底倾向,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正视并限缩兜底空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且审慎适用相关的兜底性款项。二、刑法分则研究(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之认定肖中华教授和博士研究生曾一珩在《人民检察》2023年第9期撰文指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他们认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同时,“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论误区与治理重塑田宏杰教授在《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立足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规范关系和体系教义,以“抵退计征机制”作为《刑法》第205条的保护法益,既能矫正“行为犯说”的刑法过度规制倾向,又能克服“目的犯说”和“抽象危险犯说”的国库主义教义误区。由于抵退计征机制以纳税人的抵退权为实体核心,以纳税人的凭证协力义务为程序限制,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客观上不仅要求有抵退凭证的虚开,更必须以抵退权的虚构作为虚开行为认定的关键;主观上则要求行为人具有破坏抵退计征机制的虚开故意。(三)非法经营罪限缩适用的规范路径田宏杰教授、周时雨博士研究生在《人民司法》2023年第7期撰文指出,非法经营罪限缩适用的关键,在于其法益侵害实质的体系化厘定和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把握。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部门法规范关系,该罪法益应定位于特许经营管理秩序。据此,违反国家规定作为非法经营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征表,应当基于前置法的规范目的和条文内容判断其是否违反并侵犯了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行刑一体衔接认定。而对于情节严重要件,则应摒弃整体的评价要素说,使情节回归到征表刑事违法性的规范原点。(四)网络言辞侮辱的典型事实形态及其刑法定性张小虎教授在《学术界》2023年第10期撰文指出,肆意谩骂、恶毒攻击及披露身体隐私是网络言辞侮辱的三种典型事实形态;是否存在流氓动机,是区分在网络上肆意谩骂的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标志;综合分析所攻击的事件的性质、攻击言辞的真实性、攻击的激烈程度以及社会观念对攻击的容忍度这四项要素,是认定网络恶毒攻击的关键;具体而言,在网络上传播非强制场合的妇女裸体视频的,只能构成侮辱罪,而传播强制性侮辱的裸体视频的,系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法条竞合犯。(五)诈骗罪中被害人同意的法律效果付立庆教授在《法学》2023年第3期撰文指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同意,依然要以法益关系错误说为基础,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决定并非基于客观真意的,同意就理应无效。认为诈骗罪中被害人同意无效的观点,与诈骗罪是关系犯罪的见解并不冲突,能进一步揭示出“诈骗罪的盗窃罪化”现象的原理,即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因被害人意思的不存在或者无效所导致的财产处分自由的侵害。为寻求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我责任侧面与要保护侧面的平衡,刑法上不应承认被害人的情报搜集责任,同时淡化诈骗罪关系犯罪的性质。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同意无效,意味着承认诈骗罪是将被害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的一部分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立法化,认可了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六)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认定困境与机能定位付立庆教授在《法学评论》2023年第5期撰文指出,尽管主张以是否存在处分行为来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是学说上的多数说,但处分行为的认定面临着一些困境。财物转移占有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归属的判断并非总是泾渭分明;纯粹客观地判断处分行为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处分意思时其涵摄范围模糊不清,意思说与行为说的逐渐趋同意味着行为说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在财物诈骗与财产性利益诈骗的场合对于处分行为是该统一理解还是采取不同的理解,存在着两难。因此,不应高估处分行为所承担的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机能,而应强调其担保着认识错误与财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典型的场合,可以通过是否存在处分行为来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但例外地,在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界限不明的场合,应当承认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是将被害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的一部分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立法化),并且以诈骗罪为特别法条。(七)三角诈骗:肯定立场、构成特征与实践展开付立庆教授在《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2期撰文指出,否定三角诈骗的主张及其理由并不成立。刑法上的被害人和民法上的被害人应做相同理解,不能将三角诈骗的情形理解为两者间的诈骗。三角诈骗的概念能够准确而直观地说明特定法益侵害的构造,值得肯定,我国立法上也可找出肯定三角诈骗的实定法依据。要求被欺骗者与处分行为人是同一人,是为了担保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和他人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联。在诉讼诈骗的场合,虽然外观上财产的“交付者”是被害人,但此时的“交付者”不过是处分行为的“辅助者”,“处分者”仍是法官。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使他人遭受损失(所谓新型三角诈骗、表见代理型诈骗),在方法论、前提、核心要素理解等方面存在疑问。三角诈骗的构成特征可归结为“被骗者与处分人的同一”以及“处分人与被害人的分离”。(八)诈骗罪中“被害人释义学”和信息支配之本质蔡桂生副教授在《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撰文指出,在诈骗罪的认定上,“被害人释义学”以被害人过失充当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虽然有助于限缩处罚范围,但却存在刑事政策与刑法释义学上的双重缺陷:在刑事政策上,“被害人释义学”既使刑法的规范效力陷于不稳定的状态,又有悖于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立场;在刑法释义学上,它不符合诈骗罪“类型化的间接正犯”之学理结构,而且会造成罪刑失衡。进而,在维持被害人怀疑和被害人同意的既有认识框架的前提下,不存在“被害人释义学”的适用空间。诈骗罪以针对财产转移条件的信息支配为其本质特征。在默示诈骗、不作为诈骗以及价值判断等情形中,信息支配论皆有适用的空间。(九)敲诈勒索罪的规范化展开蔡桂生副教授在《敲诈勒索罪的规范化展开》一书中指出,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胁迫手段必须达到限制被害人转移财产的意思形成自由的强度,针对人身的打击只有旨在索取财物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在行使正当财产权利的场合,只要未超出权利的覆盖范围,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和被害人的财产处分并非本罪必要的成立条件,只需要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侵犯财产的风险体现在对方的财产损失之中即可;我国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财物”出现了泛化,这在刑事政策上并无问题,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不够准确,此外,意思形成自由是本罪的附属法益;本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包括故意和非法牟利目的;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被害人施加的强制是否取消了或压制着被害人为保卫财物的可能反抗,区分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则应以采取的是强迫手段还是欺骗手段为准。(十)涉表见代理刑事案件的法律认定敖博博士在《刑法论丛》2021年第4卷(总第68卷)撰文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涉表见代理刑事案件裁判分歧可具体分为“外部关系说”“内部关系说”和“犯罪阻却说”这三种认定模式。能否因表见代理的成立而否认犯罪的成立,是“外部关系说”“内部关系说”二者与“犯罪阻却说”间冲突的本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一项犯罪行为必定违反民事义务。在涉表见代理刑事案件中,代理人只是对被代理人存在着民事义务的违反,而并没有对相对人违反任何民事义务。与“外部关系说”相比,“内部关系说”具有许多现实优势。此外,对涉表见代理刑事案件的处理而言,采取“刑民并进”路径的理由并不充分,由刑事审判独立审查表见代理成立与否的方式也存在明显缺陷。考虑到民事认定的结论会影响刑事认定的结果,故而在程序上应采取“先民后刑”的路径。(十一)中国反海外腐败执法障碍的类型化及其应对敖博博士在《财经法学》2023年第2期撰文指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入罪以来,尚无以该罪定罪的刑事判决。我国反海外腐败中的“执法落差”现象由实体法、程序法及“外源性”障碍共同导致。首先,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其对反海外腐败执法可能形成的障碍主要在于三个层面,即刑事管辖权层面、单位犯罪层面和刑法解释层面。对此,应当从立法论与解释论层面作适应性调整,并引入组织体刑事责任理念。其次,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我国反海外腐败的程序性执法障碍主要在于线索获取、证据收集、刑事审判等三个方面,对此应考虑以非庭审解决模式(该模式以以“公司警务”和“刑事合规”为核心)加以应对。最后,对于我国反海外腐败“外源性”执法障碍而言,在“以单边执法扩张促进多边执法实施”这一新的反海外腐败国际执法逻辑下,需要重新评估反海外腐败中的“囚徒困境”效应,并选择“次优解”来加强反海外腐败执法。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究(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目标及其实现时延安教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确定并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目标,应当实现三个具体目标的统一:第一,经济目标与法治目标的统一。既要“保企业”,也要“立规矩”,并最终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符合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第二,司法目标与合规目标的统一。在促进涉案企业合规方面,司法机关预期目标与涉案企业的合规目标应当一致。通过减免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来换取其守法经营这一点,不可能被包含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司法目标之中。第三,规制目标和合规目标的统一。实际上,“行政合规”是一个“进行时”而非“将来时”的问题。此外,在推进这场改革的过程中,要客观而准确地理解各种约束条件(制度性约束条件、资源性约束条件和内部性约束条件)的制衡作用,将非基本性的制约因素作为改革的对象。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应坚持符合职权属性原则、实体与程序一致原则和一体性原则,在具体制度和机制设计上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论支持且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二)单位刑事案件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条件时延安教授在《政法论坛》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在决定是否起诉单位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实施了实质的、模拟化的量刑活动,因此应根据量刑原理设计对单位的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条件,而且应持平考虑报应和预防的两个方面。合规不起诉包括两种类型,即对犯罪嫌疑单位的酌定不起诉和对犯罪嫌疑单位的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犯罪(偶发的、因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及经营方式存在漏洞而导致的犯罪)嫌疑单位具有自愿、主动合规的整改意愿且具有自我整改能力,此外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具有再犯可能性的情形,可以适用前者;对于不法行为发生频率较低或者偶发但客观危害较大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及经营方式存在较大问题但整体上属于合法经营的情形,倘若犯罪嫌疑单位表达出合规整改意愿,检察机关同时也认为其虽然具有再犯可能性但程度较低的,则可以适用后者。(三)检察机关主导型合规模式中的监督与合作时延安教授和博士研究生陈振炜在《法治研究》2023年第2期撰文指出,检察机关主导型合规模式(新型的刑事司法“公私合作”模式)包括检察建议后置模式、检察建议前置模式、第三方监管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这四种类型。在刑事司法中促进企业合规制度的探索,需要正确厘清检察机关、犯罪嫌疑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以及第三方监管机构或团队这四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且妥善解决在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之间取舍、合规监管费用承担、管辖等“痛点”问题。此外,检察机关主导型合规模式也必须贯通刑行衔接,实现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管的协调统一,这是“公公合作”的关键点。(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企业自主权与行政规制问题时延安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孟珊在《北方法学》2023年第6期撰文指出,在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应当以法治原则为指导,妥善处理好企业合规与行政规制、刑事司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常态性的企业合规中,通过行政检查、行政指导和行政和解等途径,行政规制可以介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不过,行政权力介入企业合规整改的,即使势必会干涉企业自治,也应当遵循法定性原则,并且不能妨碍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过程中,在促进企业合规整改时,刑事司法机关对企业自治的干涉,只限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及运行方式,但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选择、安排等则不能进行干涉。此外,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同时解决程序和实体层面的“刑行衔接”问题。(五)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单位犯罪附随后果问题时延安教授和博士研究生朱金阳在《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12期撰文指出,从现有的单位犯罪附随后果来看,其法律属性类似于针对自然人的从业禁止,基本上均属于对犯罪单位的经营资格的限制或剥夺。对于单位犯罪附随后果的法理根据的说明,应当从立法目的的正当性、配置的正当性、均衡性考量以及程序正当性四个方面进行检讨。事后合规并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而只是一个罪后的、影响量刑的情节。在否定“合规换出罪”之路径的情况下,今后改革的方向应致力于尽可能解决单位犯罪附随后果对涉案企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四、犯罪学研究(一)生命历程犯罪学研究经典范式的形成及方法路径——同生群体犯罪生涯研究的构造张小虎教授在《社会科学战线》2023年第7期撰文指出,生命历程犯罪学是当代犯罪学极富生命力的学术前沿领域,同生群体的犯罪生涯研究则是其中最富特色的部分。对于其理论线索及具体内容,张小虎教授作了系统总结。他认为,立足“同生群体”分析“犯罪生涯”的研究范式突破了传统犯罪学上研究样本的离散性及研究主题的单一性,使犯罪学研究跃上了时代科学前沿的台阶;同生群体效应将个人生命轨迹与社会变迁中的重大生命事件密切结合起来分析,将同生群体的犯罪生涯研究推向了当代犯罪学领域的新高度;在我国目前犯罪态势趋于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同生群体犯罪生涯研究刻不容缓。五、其他(一)中国金融监管现代化研究——以全球化为视角的分析田宏杰教授在《中国金融监管现代化研究——以全球化为视角的分析》一书中指出,金融全球化是一个涉及广阔经济思想背景和政府监管理论的话题,其在数字时代的全球迅猛推进,对各国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乃至全球治理体系重塑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基于对金融全球化的系统内涵、两面效应及其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进行了经验研究和国别考察,包括金融监管的历史演进、功能定位、善治原则,尤其是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变迁和运行状况等进行了系统实证研究和全新审视诠释,提出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重构,既应当秉持以金融稳定为基石、以提升金融业竞争力为核心的新型监管理念,施行开放式合理保护金融战略,又应当进行监管组织制度创新和监管运行机制变革,通过构建政府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的公私合作监管体制,充分发挥控权与激励并重的金融监管机能,在推动中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中国金融监管现代化。往期推荐:【盘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3年基地动态与成果【盘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2年基地动态与成果【盘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1年基地动态与成果【盘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0年基地动态与成果学术前沿|第五届中日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报告论文及与谈稿结集《刑事诉讼中检察的权限》在日本出版整理:步超凡、李梓澄石
3月12日 下午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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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第五届中日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报告论文及与谈稿结集《刑事诉讼中检察的权限》在日本出版

自2018年起,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一年一度的“中日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本书是在第五届主题为“刑事诉讼中检察的权限”研讨会的基础上出版的专著,由王云海教授主编。其中,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陈卫东教授负责本书第二章“中国宪法中的检察机关”,刘计划教授负责本书第三章“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系的发展与展望”。往期推荐:新闻
3月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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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8期顺利举行

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研究——以激活和发掘管委会职能为视角学术前沿
3月8日 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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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研究——以激活和发掘管委会职能为视角

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中的“交涉性辩护”新书推介|李奋飞:刑事辩护的模式学术前沿
3月7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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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6期顺利举行

2023年12月21日中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6期顺利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博士生郑力凡同学分享文章《波兰刑法中的参与制度:规范立场与理论启示——兼论我国犯罪参与理论的方法论转向》。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博士生张嘉轩同学担任主持人。分享环节郑力凡同学从“对话不应受到宰制”(Puppe)这一观点引入,简要阐述了在研究犯罪参与问题时波兰刑法的特殊地位与意义。然后以规范立场和理论体系为视角对《波兰刑法典》的犯罪参与制度和波兰刑法中的犯罪参与理论展开了较为详细的介绍,针对仅凭《波兰刑法典》中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三种参与形式就认为波兰采取了区分制之观点进行了澄清。同时介绍了波兰犯罪参与制度的缔造者尤利乌斯·马卡列维奇(Juliusz
3月6日 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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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陈璇:判断正当防卫应坚持“事前标准”

作者简介陈璇中国⼈⺠⼤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师本文载《检察日报》2024年03⽉01⽇第06版。在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种情形:侵害⼈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或者侵害⼈已经⾃动放弃了侵害⾏为,⼜或者侵害⾏为已经实现既遂,但防卫⼈不能确定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由于担⼼侵害⼈会继续发动袭击,故⽽在防卫意图⽀配下对侵害⼈造成了损害。例如,在涞源反杀案中,在⾯临王磊持⽔果⼑等器械进⼊王某家中实施暴⼒侵害时,王某⽗亲王新元、⺟亲赵印芝持⽊棍、菜⼑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其起身实施侵害,连续先后⽤菜⼑、⽊棍击打王磊,直⾄王磊不再动弹,导致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的问题,应当采取事前的标准加以判断。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所规定的“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这一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毕竟是被防卫者以不法行为引起了利益冲突在先。由此带来两个后果:其一,作为利益冲突的始作俑者,侵害者法益的值得保护性已经出现大幅下降;其二,相对于被动应战的防卫人而言,主动发起进攻的侵害者在对侵害事实的认知和支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侵害行为将会进行到何种程度、冲突状态将会持续至哪一时点,在很大程度上都处于侵害者的掌控之下。因此,由侵害者对于侵害事实所具有的“管控优势”所决定,风险分配的天平应当向侵害人一方倾斜。假如侵害人想要终结冲突状态,从而使自身法益的值得保护性复归至冲突发生前的正常水平,那么,要么他已失去继续侵害的身体条件,要么他必须在停止侵害的同时准确无误地向防卫人表明自己放下屠刀、偃旗息鼓的决心,以更为明晰和可信的方式彻底打消防卫人的担忧与疑虑。结合涞源反杀案来看,第一,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尽管王磊被打倒在地,但王磊被打倒后仍两次试图起身,防卫人有理由认为侵害者并未被完全制伏。第二,王某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精神高度紧张,心里极度恐惧。因此,在王磊倒地后仍两次试图起身的情况下,王新元、赵印芝二人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被害人的行为,没有超出为及时、有效和安全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检察机关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起诉,这一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河北涞源反杀案概述】河北省涞源县的王某(女)于2018年1月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之后,王磊不断纠缠王某,强行不让其回去。赵印芝等人找到王某将其送回涞源,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到拒绝。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王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多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2018年7月11日23时,王磊携带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狗叫。王某父亲王新元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持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状冲向王某。冲突中,王磊遭王某一家三口合力反杀,直至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2018年10月17日,该案被移送涞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1日,该案由保定市检察院启动审查程序。王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2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免除刑责;3月3日,保定市检察院发布“涞源反杀案”最新通报称,王新元、赵印芝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往期推荐:学术前沿
3月4日 下午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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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刑法讲座154期|“刑法的繁荣景象”讲座成功举办

Engländer)受邀莅临我院开展学术交流。继前一日的演讲后,英格兰德教授再次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开展了题为“刑法的繁荣景象”(Die
3月3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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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刑法讲座153期 | “作为刑法任务的法益保护理论”讲座成功举办

Engländer)受邀莅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展学术交流,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发表了题为“作为刑法任务的法益保护理论”(Die
3月1日 下午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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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体系的新图景》中文增订版发布研讨会成功举办

Welzel)的经典著作《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体系的新图景》一书的中文增订版,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主持,出席会议的有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的阿明·英格兰德(Prof.
2月28日 下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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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时延安: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法学的一体化

摘要刑事一体化是一种提倡对刑事科学(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司法学等)进行综合研究的理论。从学科和知识体系融合的角度考虑,将刑事科学作为一个学科领域进行综合研究是可行的,但不能作为一个学科进行一体化研究:刑事法学与犯罪学没有共同的论域;以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作为刑事司法学知识的主要来源是一个误会;刑事政策学讨论的刑事政策,相较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对策,更多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刑事政策学的知识无法直接用于刑事法学对刑事法律的解释当中,只有将刑事政策进行必要的学理转化(主要基于价值和目的)之后,才能体现到对刑事法律的解释当中: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应当将一些立法层面的讨论交给刑事政策学,将涉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问题交给刑事政策学和刑事司法学。从管辖制度、逮捕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果关系、违法性要件、可罚性要件、罪量、非法占有目的、过失犯、持有型犯罪、帮助型犯罪等实例来看,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等)的一体化研究,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关键词刑事一体化、刑事科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作者简介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2月24日 上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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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罗鸿燊:内心事实型欺骗行为的可罚性限缩及其实践应用

作者:罗鸿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来源:本文刊发于《清华法学》2024年第1期。内容提要:婚恋类诈骗说明,内心事实型欺骗的可罚性并非不证自明。事实是欺骗行为的对象,而内心事实在本体构造上具备三个属性:它的内容具有未来性,并指涉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兼具形式上的现在性。第一、三个特征令其无法满足事实主义视角里的可证实性要求,而第二个属性则难以符合规范主义路径中的可信赖性标准,原则上内心事实不应是欺骗的对象。相反,若内心事实在社会交往中被法律规范义务化,被害人个体自由转化为受诈骗罪规范目的保护的交往自由,那么内心事实构成真相权利的内容,则例外地可被欺骗。此时刑法应坚持从属性,结合民商法规范对其义务性进行认定:婚恋诈骗中行为人对婚姻行为的内心态度无法被义务化,其不是在进行规范意义上的欺骗;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方也不享有期待履约的民事权利,不应在财产损失而应在欺骗行为上阻却构成要件;在“航延险”等保险诈骗中,虚构、隐瞒乘机之内心意愿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规范世界不应迁就而应该形塑事实世界。关键词:欺骗行为
1月29日 下午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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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时延安:审判阶段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法理与路径

审判阶段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法理与路径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原文刊登于《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篇幅所限,已略去引注。内容摘要:在审判阶段推动涉案合规改革,要始终坚持宪法及相关法律对审判权的基本规定,明晰审判权的基本权能,同时也要厘清企业的基本权利,由此限制司法机关对企业内部治理干涉的范围。在具体制度和机制设计上,应综合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部门法学的理论,协调好两者的关系,不能有所偏废。对行为已经构成单位犯罪的涉案企业,不能因为其进行合规整改而给予“出罪”的对待,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待。在程序设计上,法院应充分运用其审判权的具体权能、执行权以及司法建议权,充分发挥其权力效能,进而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审判权;企业基本权利
1月28日 下午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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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法学人物:田宏杰教授

法学人物田宏杰,数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中美富布赖特高级研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与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兼任欧盟知识产权委员会专家顾问;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在线精品课程和本科教学评估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指导专家;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2年荣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破格教授以来,坚持深耕经济行政刑法和刑法现代化、司法改革和法治一体化、金融监管和全球治理、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在《中国法学》《德国整体刑法学杂志》(李斯特1881年创办)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30余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刑事法学》等全文转载50余篇;出版《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行政犯罪治理研究》等独著10余部、合著、主编、译著《战争与暴力的社会学》等100余部,主持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20余项;参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证券法》等立法10余项和知识产权犯罪、证券犯罪、涉税犯罪等司法解释起草10余项;荣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中国首届法律图书优秀奖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奖励20余项,北京市精品课程等教学荣誉20余项。哈佛大学、密歇根大学等高级访问学者,公派马赛大学、拉普兰大学等授课讲学。深入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关系,原创性提出以“三个统一”,即“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行民先理为原则与刑事先理为特殊相统一”
1月27日 下午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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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侯亚辉、杜磊: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回顾与展望——2023年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研究综述

作者简介侯亚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杜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暨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副教授。本文发表于《人民检察》2024年第2期。
1月22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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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中的“交涉性辩护”

写出“有声有色”好文章——第三届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优秀指导奖获奖感言新闻|记录2023年刑事司法的前行脚步——2023年“中国最受关注刑事案件”编辑:韩金泥审校:罗鸿燊
1月14日 下午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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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认罪认罚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引入一项程序,听取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法》要从程序上保证双方协商和沟通的公平、公正、平等。
1月10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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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付立庆: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写出“有声有色”好文章——第三届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优秀指导奖获奖感言

引导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写出一篇“有声有色”的好文章各位尊敬的前辈,同仁,组委会各位老师,各位获奖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大赛组委会和湖南大学法学院。这个活动高端大气,影响广泛,正逐渐成为品牌,可敬可贺。能获得这个优秀指导奖,我感到很高兴,感谢评委会的鼓励。借此机会,我谈三点粗浅的感想。一、引导学生思考,而不是代替学生思考作为指导教师,可以从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等角度,帮助学生甄别选题的可行性,但是未必适合直接指定题目,给学生布置“命题作文”。这是因为,学生只有基于自己感兴趣的选题,才可能找准问题的所在,才能判断自己能否驾驭这样的选题,写出可能有点价值的东西来。在写作的过程中,作为指导教师,可以进行适当的提醒:比如,这个问题,你这样的主张会面临怎样的质疑,你可以在文章中预防性地回应这些可能的质疑;你的这个结论,在立法本身上能否获得支持,在司法实务上会存在何种障碍,等等。但是,指导教师当然不能代替学生思考,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和思考结论强加给学生。而是应该让学生在自主思考、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并学会通过“问题的思考与体系的思考相结合”等方法,检验结论的妥当性。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在独立思考中产生困惑,而指导教师需要适当地解答这样的困惑;也只有通过这样的过程,学生才能获得思考的乐趣,体会成长的过程,感受学术的魅力。二、好文章有基本要素,但写出好文章却没有捷径可循。老师指导学生参赛,目标是写出一篇“好文章”。什么样的文章算是好文章?对于是否一篇好文章,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一成不变的绝对标准,所谓“文无定法”,但这并不妨碍会有一个大致可靠的评判尺度。这次会议提供的《法学论文写作指引》就为大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南,非常必要,也非常珍贵。刚才张文显老师讲的许多内容,涉及论文写作的要素与方法,很有广度和深度,令人深受启发。我自己所理解的好文章的基本标准是,“有声有色”,我也将这个标准运用到日常对于学生的培养和要求,包括对于本次参赛同学的指导之中。(一)声1.真切的声音,不无病呻吟。这就要求有真的问题意识,而不是虚张声势的研究假问题,不存在的问题,臆想的问题,纯粹别国的问题。“找准问题”,就是找准病根,这样才可能给出药方,对症下药。这个问题是现实的存在还是臆想的存在?这需要适当的实证,至少也是数量相当的例证;这个问题是国外的问题还是本土的问题?这需要恰当的比较,而不是只罗列国外的规定或者判决。为了不无病呻吟,需要在本土资源的挖掘和域外经验的参照上均衡用力,这虽是对同学们,尤其是本科同学们很高的要求,但也只有明确了目标,才有了努力的方向,才有了写出好文章的基础。2.自己的声音,不人云亦云。这就要求不迷信权威,不拾人牙慧。这种自己的声音,既包括观点、内容上的创新性,也包括表达、形式上的独特性。不是单纯罗列某些权威说了些什么,而是要用自己的眼睛观察、自己的头脑思考、自己的语言表达。而且,没有人永远掌握着真理,所以,敢于质疑权威,力图通过证据、论据来挑战权威学者的结论,是一篇优秀论文的充分保证。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读懂别人,而不是在误解的基础上,轻易的质疑和批判。3.平实的声音,不哗众取宠。要懂得文章合为时而著,不要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不要刻意追求标新立异。这就要求,不是急于提出一个新观点、新理论,也不要嫌弃自己不够“有思想”,有价值的声音往往是平实的,立足于现实的,致力于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在不了解现状、不清楚问题的情况下,盲目地提出一个看似新颖的主张。(二)色1.底色
1月9日 下午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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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魏静远:网络攻击行为引发国家责任的确认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当前网络空间安全形势愈加复杂严峻,国家间网络冲突对抗日益频繁,如网络攻击行为违反国际法律义务且可归因于一国时将涉及行为国国家责任的追究以及受害国采取反措施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等问题。在认定网络攻击行为的不法性时应具体区分网络情报窃取、网络攻击破坏等复杂的网络攻击场景。对该不法行为是否可归因于一国的判断不仅需要技术手段进行追踪溯源定位攻击主体,在法律层面对网络攻击行为与特定一国的联系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及归因标准的适用分析也至关重要。在受害国追究行为国国家责任时是否应公开披露证据问题上,国际法并未作强制义务要求,而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机密性,国家公开与否的决策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外交色彩。当前,对频发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正确定性及归因以确定国家责任问题仍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中国应把握契机丰富相关理论及实践,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和智慧。关键词:网络攻击行为;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归因;证据披露作者:魏静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引言当前正值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与数字化浪潮席卷而至的时期,国家安全威胁和风险问题加剧,网络空间作为高科技非传统安全领域,近年来逐渐凸显出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个别国家网络霸权主义势头不减,滥用信息技术干涉别国内政,网络空间冲突对抗风险显著上升,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已构成新的威胁。2021年7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根据中国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2020年位于境外的约5.2万个计算机恶意程序控制服务器控制了中国境内约531万台主机。就控制中国境内主机数量来看,美国及其北约盟国分列前三位。此外,360公司报告显示,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网络攻击组织APT-C-39曾对中国航空航天、科研机构、石油行业、大型互联网公司以及政府机构等关键领域进行了长达11年的网络渗透攻击。上述攻击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广大民众的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攻击如今已是全球面临的共同威胁,中国对此的一贯立场是“坚决反对并打击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定维护中国的网络安全和自身利益”,“坚持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坚持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2023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明确表示“法治是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互联网发展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共识”,当国家面临频繁的网络攻击时,对网络攻击行为进行正确的法律定性与归因可使行为国国家责任的确定明朗化,使受害国得以及时采取反措施回击,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做到“政治上有利、道义上有理、法律上有据”。然而在网络空间领域确认不法行为国的国家责任时,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虚拟性、隐匿性及瞬时性等特征,网络攻击行为的不法性与可归因性判断面临着重重挑战,对其展开更富针对性的研究于一国决策而言兼具必要性与重要性。一、网络攻击行为引发国家责任的确认:必要性与挑战将国际法理论适用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复杂且需要持续探索的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国际社会对在网络空间构成“使用武力”或“武装攻击”的认定尚存在分歧,但多数国家都将其视为一个高标准,现实中绝大多数国家间的网络攻击行为并没有达到可以判定为“使用武力”甚至是“武装攻击”的程度,自然也就无法行使《联合国宪章》下国家的自卫权。本文意在探讨此类频繁发生的低烈度网络攻击行为仍有可能违反国际法,作为国际不法行为从而引发行为国的国家责任,受害国则得以采取反措施及时回击,捍卫自身网络空间主权及国家利益。此处仍需甄别的是,即使一国对他国施行的某些网络攻击行为是不友好或有害的,但如果不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反,则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行为国责任,如一国拦截屏蔽了另一国的某些商业网站,这可能对另一国而言是不友好的或在经济上有害的行为,但这一般并不构成违反国际义务,除非双方有相关的特定条约义务。
1月8日 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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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录2023年刑事司法的前行脚步——2023年“中国最受关注刑事案件”

记录2023年刑事司法的前行脚步——2023年“中国最受关注刑事案件”为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制体系,推动刑事法治建设,总结与肯定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2023年12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公众号开展中国十大刑事案件评选,得到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并收获众多来自社会各界的投票。12月17日,中心举行“2023年‘中国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选研讨会”,邀请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广州大学的多位学者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中国言实出版社的多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为案例评选提供智力支持。与会嘉宾立足于理论、司法实践与社会民情的现状,对2023年在媒体上传播较广的25个案例各抒己见,进行了充分的评议和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取“中国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2023年卷)应收录的案例。基于此,中心办公室将网络投票结果与专家投票结果各按50%加权,最终总结得出了2023年“中国最受关注刑事案件”(前十名)的结果:1.
1月7日 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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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3年基地动态与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3年基地动态与成果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事史学要闻报道王作富教授追思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2023年1月7日上午9点,王作富教授追思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自中央政法机关、全国性学术团体、高校法学院、科研机构等百余人参加追思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张晓明,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因会议时间冲突,以书面形式做了追思发言。王作富教授亲属到会并发言。★第五届中日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圆满举行2023年3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一桥大学中国交流中心后援的“第五届中日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刑事诉讼中检察的权限”研讨会依托Zoom平台线上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以及日本一桥大学、九州大学、关西学院大学、青山学院大学、岡山商科大学、甲南大学、东京经济大学、福岡大学、立命馆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20多名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1月5日 下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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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时延安、朱金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单位犯罪附随后果问题》

作者简介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朱金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本文发表于《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12期。摘要公司、企业犯罪的附随后果,会对公司、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资格形成不同程度的限制,其效果与针对自然人犯罪的从业禁止制度类似,严厉程度甚于对单位犯罪适用刑罚的罚金。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应当结合刑法学、行政法学以及宪法学知识予以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目标——“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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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我中心田宏杰教授课题获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

2023年12月28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发布了《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名单公布》。根据公示的名单显示,共计立项数为333项,其中法学相关课题立项20项,中国人民大学立项4项。我中心田宏杰教授申报课题“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获法学重大项目立项。往期推荐:学术前沿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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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陈璇译:[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现代社会中的刑法与两种安全

charta),它为国家设置了具有约束力的边界,使之不得随意介入公民的自由空间。这么看来,社会总是会发自本能地作出各种反应,而法律在形式上的实定性,则坚定不渝地对这些反应进行着法治化。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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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法律的经济分析——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顺利举办

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法律的经济分析2023年12月14日到12月18日,为帮助人大师生了解国际学术界的前沿研究方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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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翟辉:正犯对象错误时教唆犯的可罚性研究

作者简介翟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发表于《刑事法评论》第47卷。脚注有删节。要目一、引言二、对象错误说的理由及反思(一)目标对象与实害对象的等价性(二)共犯从属性原则(三)故意的一致性(四)教唆犯的引起(五)与教唆犯明显对象错误的场合一致(六)小结三、打击错误说的理由及评析(一)设想和实际侵害的对象不同(二)正犯发生对象错误与正犯另起犯意具有等同性(三)教唆犯没有操纵因果流程(四)屠杀理论的困局(五)小结四、区分理论中的单边视角及其问题(一)教唆人的视角:个别化理论的不足(二)正犯的视角:遵守指示标准的不足(三)小结五、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双边视角的考察(一)问题定位(二)规范基础(三)具体规则(四)屠杀理论困局的解决(五)质疑与回应六、结论摘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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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王晓东副会长主讲明德刑事法治大讲堂第2讲

在互动交流环节中,中国人民大学2021级刑诉法学博士生艾丽再巴叶尔提问,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对于通过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得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主要存在哪些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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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罗鸿燊: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双重反思:以故意认定构造为中心

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双重反思:以故意认定构造为中心作者简介:罗鸿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1级博士研究生。本文刊登于《刑事法评论》第47卷。篇幅所限,略去引注。要目一、研究的现状与问题(一)定位模糊:具体打击错误抑或因果关系错误?(二)交锋困境:立论阙如和反驳失焦(三)问题聚焦二、故意认定:行为客体在危险认识中的角色(一)故意认定之共识:对行为危险的认识(二)危险认识之铁律:行为客体之具体化(三)具体打击错误的本质以及与因果关系错误的分野三、法定符合说故意拟制的方法、本质和后果(一)拟制故意的方法:概念替换(二)拟制故意的本质:犯罪意志(三)拟制故意的教义学后果四、具体化难题之解(一)类比案例不类(二)“犯罪意志”背后的规范思维之否定五、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关系之厘清(一)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区分处理之根据(二)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之区分规则六、基本的结论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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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付立庆:三角诈骗:肯定立场、构成特征与实践展开

作者简介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2期“经济刑法”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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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明德刑事程序讲坛”第11期圆满举行

明德刑事程序讲坛11期圆满举行2023年12月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明德刑事程序讲坛”第11期圆满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郭志媛教授应邀进行了主题为“刑事诉讼法学与实证研究方法:经验与误区”的专题讲座。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计划教授担任主持人。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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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5期顺利举行

2023年12月6日中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知刑博士生学术沙龙第15期顺利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博士生张嘉轩同学分享文章《正犯概念的理论选择与规范建构——兼论对主犯条款的解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博士生郑力凡同学担任主持人。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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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2023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论坛成功举办

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暨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2023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来自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与高校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主题,共同研讨刑事执行制度的实践动向与立法完善问题。推进刑事执行制度立法完善,需要司法实务与学科理论之间的通力合作。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暨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刑事执行领域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合作备忘录》,将着力加强三方合作,就刑事执行的课题研究、论坛开展、人才培养、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深度交流,共同推进刑事执行工作现代化。在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表示,搭建刑事执行领域共同研究的平台,是多方一直以来的期待。希望借论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刑事执行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轶指出,刑事执行是一个需要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是一项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大力推进的工作。人大法学院要积极与其他优势学科交叉,同与会各单位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刑事执行领域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强调,刑事执行研究领域是理论研究的富矿。加强三方合作,要始终坚持理论研究的问题导向,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和立法研究,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层次合作,整合刑事执行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资源,为刑事执行和监督工作提供全方位支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章恩友指出,我国关于刑事执行领域及检察监督的理论与实务研究,长期以来集中于各自的领域系统,缺乏有效的联系沟通。希望三方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践需求,建立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渠道,妥善解决在交流合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形成优势互补的长效合作机制。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蔡巍表示,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是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希望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继续与各层级检察机关开展合作研究,多与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建立合作机制,推动西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理论研究所将不断改进基地活动管理工作,重点完善基地优秀成果的转化机制和报送机制,推动检学共建走深走实。刑事执行的实践背景与突出问题目前,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的修改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刑事执行面临着全新的时代背景,积累了多角度的实践难题,成为刑事执行制度完善的出发点。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李豫黔表示,刑事执行法治建设在执法要求、法律政策调整等方面面临新的形势,刑事执行制度在“减假暂”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强调,应强化减刑假释审查程序的审查功能,实现法院在审判阶段的审查,引进被害人参与审理、同监室人员监督等机制,改进减刑假释的提请方式,促进审查的深入到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指出刑事执行存在三大问题,分别为未区分重罪与轻罪的不同附随后果,轻罪宽宥机制不畅通及刑事执行体系与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不相适应。在轻罪立法和刑事执行中应关照到新增设轻罪与重罪的关系。北京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曹晶结合工作实际和案例指出,刑事执行立法上存在的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检察监督程序配置不全,执行规范有待细化等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看守所羁押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难等现象,呼吁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山东省泗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弘表示,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刑事执行职责分散或交叉,执行权力配置不均,执行管理标准不一等问题,检察监督刚性与具体职能划分有待改善。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构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刑事执行的一体化构建,是刑事执行立法优化、刑事执行能力提升的核心。时延安指出,一体化是刑事执行发展的应然选择,应着力构建刑事执行的统一体系,考虑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机构,重新考量执行部门的职能划分,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信息平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顺安主张刑事执行法典化,认为创制和编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典》有助于刑事执行一体化建设,应对刑事执行司法实践的碎片化现象,回应刑事执行立法的需求,符合刑事执行体系化的国际趋势。陕西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果毅指出,在短期内刑事执行主体无法统一的现实情况下,可以探索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职能分工进行相应调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李天发在评议中表示,刑事执行的一体化研究,包括立法、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在立法中,如禁止令、终身监禁等的性质和归属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在执行中,需要缓解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制度的落实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在刑事执行一体化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改革持续推进,在检察实践中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卫围绕北京市检察院的工作内容,强调构建以案件化办理为中心的刑事执行监督体系,聚焦线索要素,以证据为核心,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刚性和制度刚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认为,实质化审理的推出使监狱工作面临结构性调整的影响,其中的危险管理和矫正项目制度凸显了减刑假释的再定位问题,要应对刑罚执行的新走向,检察机关应坚持“四个维护”。北京市团河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剑表示,要不断更新理念,强调监督实务性管理工作与监督刑罚执行的司法工作并重,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并重。要积极响应数字检察工作部署,摒弃各自为政,优化人员配备。北京市清河检察院分党组成员卞增智提出,应系统化统筹刑事执行检察的办事和办案,在以证据为核心办理监督案件时,建立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权制度,把审查的思维、侦查的思维、调查的手段相融合。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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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王冰鑫(译):欧洲刑事政策宣言

译者简介译者:王冰鑫,河南漯河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2级博士研究生。在此特别需要向为译者提供诸多帮助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何庆仁老师和程捷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来源:《刑事法评论》第46卷。原文作者:欧洲刑事政策倡议(工作组)原文来源:《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Zeitschrift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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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明德刑事法治大讲堂第2讲:当前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疑难问题

与法结缘情系检察——访著名法学家、刑法学奠基人高铭暄教授讲座预告|郭志媛:明德刑事程序讲坛第11期学术沙龙预告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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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 | 法律的经济分析

守正创新:共促刑事执行制度立法完善——2023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论坛”成功举办新闻|高铭暄:我对刑事合规立法重点问题的思考讲座预告|郭志媛:明德刑事程序讲坛第11期编辑:韩金泥审校:罗鸿燊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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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 2023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评选 诚邀您参与投票

“2023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评选2023年,刑事法治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影响中国刑事法治走向的大案要案。对当年最具影响力、最受关注的刑事案件进行回顾、总结与反思,既是对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所取得成就的肯定,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制体系,推动刑事法治建设。近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选出了2023年25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现诚邀各院校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投票选出“2023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回顾2023年,您认为哪些刑事案件最具影响力?请您投下宝贵的选票!投票截止至2023年12月14日00:00,投票通道请见文末。一、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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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三讲成功举办 冯军教授主讲 “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

2023年11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三讲”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为“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由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担任主持人。下午三点钟的铃声敲响,可以容纳200人的教室座无虚席。系列讲座的筹备人兼负责人付立庆教授表示,冯军教授学贯中西,曾师从人民教育家高铭暄老师、日本著名学者大塚仁教授以及德国著名学者雅各布斯教授,其所提出的理论往往给人巨大的冲击力,值得反复回味,本讲的主题也是如此,令人期待。在热烈的掌声中,讲座正式开始。01论坛讲座内容冯军教授认为,正确处理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的关系,是建立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突破口。在本次讲座中他主要从“通说及其演变”“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和刑事判决上的根据”“判断标准:遵守法规范意志确证说的提倡”三方面展开具体阐述。一、通说及其演变。我国传统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根据,除成立新罪外,不考虑事后行为对犯罪成立的作用,仅将其作为量刑事由。近年来,有少数学者提出“犯罪既遂后也可以出罪”,如储槐植教授针对“黄某盗窃案”中行为人“千里还翡翠”的行为提出,可以将事后的“赎罪”视作对先前行为的“矫正”,从而使前行为出罪化。冯军教授认为,储槐植教授的主张具有重大意义,值得高度肯定,但其仍然受到传统刑法理论的束缚。认定某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既遂,却说该行为可以出罪,显然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冯军教授的个人想法是:事后行为可以影响犯罪的成立,而不仅仅是量刑事由之一。事后行为既可以是肯定犯罪成立的要素,也可以是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应该将事后行为纳入犯罪的成立要件之中,而不是将事后行为置于犯罪的成立要件之外。应该将事后行为视为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而不应将事后行为视为犯罪既遂之后的例外出罪事由。二、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和刑事判决上的根据。冯军教授认为,无论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还是刑事判决上,都能找到“事后行为决定犯罪成立”的根据。第一,刑法立法上。《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关于补缴税款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449条战时缓刑“戴罪立功”的规定,以及第351条第3款与第383条第3款等,都体现了事后行为对犯罪成立的影响。第二,刑法司法解释上。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不应理解为因缺乏受贿故意而出罪,而是事后行为导致先前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典型情形。第三,刑事判决上。如在“雷洋案”中,“刑某某等人虽未在案发现场采取急救措施,但在刑某某确认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还是将雷某送医抢救,且刑某某等人认罪悔罪。”检察院据此根据《刑法》第37条不起诉,实际上就是认定刑某某等不构成犯罪。进一步应认为,我国《刑法》第13条只是针对事中行为作出的出罪规定,而我国《刑法》第37条则是针对事中行为和事后行为作出的出罪规定。冯军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和刑事判决的上述做法,很好地体现了东方智慧,应成为我国刑法学者构建我国自主刑法理论的基础。三、判断标准:遵守法规范意志确证说的提倡。冯军教授指出了我国学者在“事后行为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上的争议,并对既有学说展开评价。其一,法益恢复说虽富有新意,却有可能不当地限制事后行为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适用范围。如在“情敌伤害致死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后,法益不能恢复,但行为人事后的改过自新足以表明他不值得被追究刑事责任,法益恢复说没有考虑到这类情况。其二,违法性消除说将实质违法性的消除作为因事后行为而出罪的标准,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如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人或者其亲友事后自行挽回了经济损失,其挽回的经济损失也不能从其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加以扣减。其三,刑事责任熔断说把“法益恢复”仅仅与刑事责任的承担联系在一起,就会无法实现“法益恢复”的出罪机能。其四,以功能责任论为基础犯罪合作模式富有价值,但是将“激励”作为出罪的依据,就会降低功能责任论的意义。是否出罪,本质上是行为人是否通过其事后行为“挣得”(因为做得足够)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激励”(为了做得更多)的问题。最后,冯军教授详细阐释了其所提出的“遵守法规范意志确证说”。与既有学说的不同点在于,冯军教授将犯罪与刑罚紧密关联,刑罚不仅是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而且是犯罪的基本法律属性。是否需要动用刑罚,与刑罚的目的和功能紧密相联。如果行为人实施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后,用其行为确实地证明他的意志已经坚定地转向忠诚于法规范,那么就缺乏动用刑罚来证明法规范效力的必要性,就不再需要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02与谈环节在与谈环节,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表达了四个主要感受。第一,冯军教授的理论具有颠覆性,是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尝试。第二,完全赞同冯军教授在不断批判通说和权威学者主张的基础上,来发展和塑造我国刑法科学的学术路径。第三,冯军教授的论证并没有直接援引德国方案,而是立足于中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判例见解,足见其学术智慧。第四,冯军教授的主张未来能否被我国刑法理论所共同体认,并被我国法治实践普遍采信,还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第二位进行与谈的是中国社科院大学何庆仁教授。何庆仁教授表示,讲座的盛况让他不禁回忆二十多年前,就在同一栋楼里,冯军教授课堂场场爆满的情形。何庆仁教授接着谈到自己对冯军老师理论的理解,首先,事后行为的范围比讲演内容更广泛,大致可分为指向构成要件行为及结果的、指向被害人的与指向行为人人格的三类。其次,冯军教授的主张有三大特殊贡献:否定前行为犯罪性、承认事后行为的入罪可能,发现事后行为的一般性的规律。再次,要理解冯老师关于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关系的论述,需要规范性地理解行为、不法、犯罪和刑罚的关系。最后,何庆仁教授针对该理论如何落地提出了个人见解。最后一位与谈嘉宾是清华大学王钢教授。王钢教授指出,目前关于事后行为的学说中,法益恢复说将重心放在法益恢复上,可能导致出罪范围过宽。违法性消除说更多作为解释中止犯免予处罚的根据,如果要处理一般性问题,恐怕需要对“行为”概念作出根本性修改。王钢教授对冯军教授的主张的独到性表示了肯定,但同时提出自己更赞同将规范维护与法益保护结合起来,不仅要考察法规范意志确证,还有必要结合刑事政策、规范目的等因素共同判断。最后,王钢教授还指出,在讨论事后行为时,可能需要区分是用以排除成立犯罪还是排除刑事责任。03自由提问环节在提问交流环节,听众们积极举手提问。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的同学就“是否有必要根据不同法益区分事后行为产生的效果”“刑法分则中能适用本主张的罪名占多数还是少数”“将事后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导致司法认定成本的增加”“如果行为人立即被抓捕归案,没有施展事后行为的时间,认定是否过于个性化”等问题向冯军教授求教。就第一个问题,冯军教授认为,不宜作出这样的区分,不能认为财产法益比起人身法益就不重要,关键是结合危害性与比例原则。就第二个问题,冯军教授指出,如果事后行为能证明行为人确实具有遵守法规范的意志定向,那么就可适用于所有罪名。就第三个问题,冯军教授表示,涉及刑法本质问题时,司法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就第四个问题,冯军教授回答道,“运气不好”不等于没有机会,行为人在服刑期间仍有凭借良好表现撤销其犯罪的可能。04结语最后,付立庆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对与会者表达了感谢。本次讲座气氛热烈,来宾众多。除与谈的诸位老师外,参会的嘉宾还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教授、对外经贸大学陈少青博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主任、周泰研究院史玥老师等。此外,各大高校学子,京内外多名律师齐聚一堂。在三个小时的刑法学理论激荡与头脑风暴中,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三场讲座圆满落下帷幕。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往期推荐:新闻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