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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长汀县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长汀县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 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 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0〕56 号)及本轮机构改革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和规范我县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实施办法(试行)如下。


一、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二)依法落实属地责任。在国家、省、市指导下,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承担属地责任。县政府组织领导、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乡镇要切实依法履职,充实健全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


(三)严格申请条件。各乡镇要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住宅。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①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除外;


②常住人口中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分户条件(具体分户条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设定)确需分户建房的;


③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④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⑤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①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②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③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性用途后又申请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④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及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⑥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分户后出现一户多宅的;


⑦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建房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4-5人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6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或对原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半。房屋造型简洁美观,特色鲜明,采用坡屋面,同步配套三格化粪池等设施,接入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实施缆线下地。


(四)规范村级审查。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 1)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才要签署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政府。


(五)规范乡镇审批和县城规划区内审批。乡镇宅基地审批服务事项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乡镇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职能设置情况,积极依托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机构,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审批工作中,自然资源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住建部门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设计图是否优先选用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 2)等材料是否齐全。涉及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旅游、电力等单位的,应同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各乡镇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 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公布;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乡镇向县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申请,由县政府分批次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的由乡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2年,未在2年内完成建房的,应重新申请审批。


各乡镇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积极推行“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同时,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发放《福建省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县城规划区大同镇黄屋、南寨、罗坊、红星、东关、印黄、红卫、草坪、东街等9个村及南里村、新民村、计升村、李岭村等4个村的部分辖区内(具体辖区以规划图为准)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按《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城区及城北片区个人住宅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汀政综〔2018〕374号)文件执行;县城规划区其他辖区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管控


(六)严格村庄规划和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乡镇要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在做好村庄分类的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及时提供优化宅基地选址、空间布局、用地规模的方案,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争取2021年12月底全县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鼓励农户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村新增宅基地需求,确保农民建房刚性需要。


(七)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限额标准应符合县政府现行文件要求。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提交建房审批申报材料时要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新住房建设完成后,要在一个月内予以自行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乡镇依法组织拆除,村委会依法收回原宅基地,拆除费用由原住户承担。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乡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依法自愿基础上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八)强化农房质量风貌管控。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县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住建部门应依法对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九)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各乡镇要明确由分管领导或挂村领导牵头,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宅基地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房屋未按建设完成属裸房的,不予验收。通过验收的,乡镇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5),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县城规划区大同镇黄屋、南寨、罗坊、红星、东关、印黄、红卫、草坪、东街等9个村及南里村、新民村、计升村、李岭村等4个村的部分辖区内(具体辖区以规划图为准)宅基地由城市管理局进行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宅建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局共同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严格宅基地监管执法


(十)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将农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十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县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建立健全宅基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联动,强化与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等部门沟通协作,构建多部门联合、稳定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各乡镇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应及时牵头组织开展综合执法,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对违法占地建房严重,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道两侧乱占滥建、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地区,以及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跨乡镇或需多部门联合查处的村民违法建房行为,由乡镇提出申请,县级联席会议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同有关乡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震慑力。


五、夯实宅基地管理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财政、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统筹推进全县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承担日常工作。加强县、乡两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及队伍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切实提高宅基地监管执法服务能力。乡镇要结合当前机构改革,整合现有资源和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队伍和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宅基地审批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


(十三)强化部门协作。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掌握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模,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选择 1-2 个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执法规范化试点,不断规范宅基地规划引导和审批管理服务,提升宅基地执法水平。要加强业务指导,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群众满意的基层工作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宅基地管理和执法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为宅基地管理和执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十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做到县、乡、村负责宅基地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学会依法批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土地国策国情和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大对“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村民依法合理有序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依法管地用地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违法占地建房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用地要依法、建房需审批、违法必受罚,增强干部群众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五)加快工作衔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县、乡镇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和乡镇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职能划转、人员到位和工作交接,明确规划、审批、监管、执法责任。对2020 年1 月 1 日以前已由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案件,由自然资源部门继续办理,其他案件由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部门全力配合;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宅基地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对涉及宅基地的历史遗留信访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工作交接前的宅基地信访纠纷调处工作;对职能移交后出现新的信访问题,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受理解决。


(十六)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坚持疏堵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两违”整治工作,压实网格化巡查防控工作责任,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对建房审批及审核人员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八)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6.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流程图

7.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流程图













关于转载和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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